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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選舉法

鎖定
《行政長官選舉法》是為了規範行政長官選舉工作,並確保遵循公平、公正、公開、民主和廉潔的原則進行選舉,政府為此完成草擬並向立法會提交的法案。該《法案》經2004年4月1日澳門特區立法會獲得細則性審議通過,於2004年4月1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公佈。
2023年6月15日,澳門特區政府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從即日起至7月29日期間就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進行公開諮詢,共為期45天,諮詢專題網頁同日正式開通 [6]  ;6月24日下午3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就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舉行首場公眾諮詢會。 [7] 
澳門特區第20/2023號法律《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於2024年1月1日生效 [10] 
中文名
行政長官選舉法
外文名
Law on the election of the chief executive
頒佈時間
2004年4月1日
實施時間
2004年4月6日
發佈單位
澳門特別行政區

行政長官選舉法制定背景

澳門特區第一任行政長官的任期將在2004年12月19日屆滿。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行政長官選舉法草案,希望透過法案使選舉工作在公平、公正、公開、民主及廉潔的原則下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其附件一的規定,行政長官是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按照法律選出,由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長官選舉法》對選舉委員會的產生和行政長官的選舉程序進行了法律規範。 [1] 
法案依據《基本法》及其附件一的有關規定,並參考了現行有關選舉法律、第一任行政長官選舉的經驗,以及澳門的實際情況,對選舉委員會的產生和行政長官候任人的選舉作出規定。
法案共九章一百六十二條,分別對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與任期、候選人資格、選舉制度、投票程序等進行了詳細的法律規定。
根據澳門特區《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規定,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將由四個屆別共三百名委員組成;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

行政長官選舉法發佈歷程

行政長官選舉法起草過程

這個法律草案規定,特區行政長官由一個三百人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選舉委員會成員必須是澳門特區永久居民,年滿二十一歲,已經作選民登記。澳門區的全國人大代表為當然委員,從全國政協委員和澳門立法會議員中選舉產生一定代表。宗教界別委員由各大宗教協商產生,其它界別依據界別劃分、報名程序以及選舉程序而產生。選舉委員會的選舉日期,應早於行政長官選舉日至少六十天。 [1] 
起草該法案的過程也就是用“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指導實踐的過程。為了讓澳門居民能依照自己的意願選舉行政長官的權利得到法律保護。在制訂這項法律的過程中,保證程序民主,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和廉潔,是自始至終堅持的一條原則。
2004年2月9日,特區政府行政會完成討論《行政長官選舉法》草案並送交立法會審議之前,就經過上上下下週密廣泛的準備諮詢。
2004年2月11日向立法會提交了《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
2004年2月20日,澳門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了這個法案,當日派發第二常設委員會進行審議並編制意見書。第二常設委員會從2月20日開始先後召開十次會議對法案文本進行了審議,期間與政府代表多次交換意見並完成意見書,特區政府多次派代表列席會議提供合作。政府在接到意見書並作出修訂後,才向立法會全體大會提交了最後法案文本。
立法會在一般性審議通過該法案後,隨即展開向公眾蒐集意見的諮詢程序,通過傳媒、立法會公關部門及立法會網頁,公佈法案的內容,並透過其常設委員會收集意見,得到了社會各界的積極反應。
截止2004年3月19日,立法會收到居民個人和社團的意見書三十九份,其中既有贊同意見,也有批評和建議。立法會在審議過程中,充分考慮了這些意見。經過立法會的審議和諮詢公眾意見,行政當局於3月22日提交了法案新文本。
2004年4月1日下午,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法》在澳門特區立法會獲得細則性審議通過。
2004年4月1日 4月1日下午三點,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全體會議,表決並通過了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法》 [2]  ,並經特首何厚鏵簽署頒佈,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法》6日正式生效。 [3] 

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修改

2023年6月24日下午3時,據澳門特區發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就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舉行首場公眾諮詢會,聽取市民的意見和建議,近200名市民出席。多位市民關注資格審查標準的法定化、對重複簽名組成提名委員會進行處罰、打擊違規競選宣傳、博彩承批公司在選舉中保持中立的義務、以間接方式進行商業廣告宣傳,以及以多元化方式加強修法諮詢的宣傳解説工作等問題。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公開諮詢期為2023年6月15日至7月29日,為期45日。 [8] 
2024年1月1日,澳門特區第20/2023號法律《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生效。 [9] 

行政長官選舉法內容解讀

該法案共162條,規定了選舉委員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及行政長官選舉程序,對選委會的組成、運作,參選特首的資格和限制,選舉過程的監管和懲罰制度均作出規定,並按照法定日程如期產生新一屆行政長官接任人選,確保政府領導層能順利交接。
該選舉法規定,被提名為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具備以下6項資格與條件:
1.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2.不具外國居留權或承諾在擔任行政長官期間放棄外國居留權;
3.年滿 40歲;
4.在澳門居住連續滿20年;
5.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
6.已作選民登記,且不屬於無選舉資格者;
如此等等,為當選行政長官的資格與條件,做出具體而又明確的法律詮釋,再一次向世界宣示了澳門人真正當家作主人的權利。
法案還對候選人的資格做出限制性規定:
一、屬於下列任一情況者不得被提名為候選人,但(二)至(八)項所指者在候選人提名開始日之前已辭職或退休者除外:
(一)正在履行連任任期的行政長官;
(二)主要官員;
(三)行政會委員;
(四)司法官及司法輔助人員;
(五)管委會委員;
(六)選委會委員;
(七)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由行政長官委任在公務法人內、尤其在自治機關及自治基金組織內任職的全職人員,以及由行政長官委任在公共服務或使用屬公產的財產的承批實體內及在本地區有參資的公司內任職的全職人員;
(八)宗教或信仰的司祭。
二、於候選人提名開始日起前五年內,在本地區或區外,被確定性裁判判處徒刑三十日或以上者,亦不得參選。
三、被提名的候選人須聲明以個人身份參選,且在任期內不參加任何政治社團;屬政治社團成員者如當選並獲任命,須在就任日前公開聲明已退出該社團。
四、立法會議員如參加行政長官選舉,自被確定性接納為候選人之日至行政長官選舉結果公佈之日中止議員職務;如當選並獲任命則自就任之日起視為喪失議員資格。
法案規定,新一任行政長官候任人將由300人組成的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一人一票”選出。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澳門社會4大界別的各社團選舉產生,其中工商、金融界100人,文化、教育、專業、體育等界80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80人,澳門特區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代表、立法會議員代表40人。
法案規定,由不少於50名選委會成員聯合提名,方可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在第一輪投票中採用絕對多數制,得票超過半數,才可當選行政長官候任人;若在第一輪選舉中無一候選人得票超過半數,則由得票最多的兩個候選人蔘加第二輪角逐,得票最多者當選。法案不採用自動當選機制,規定即使只有一位候選人,選委會也必須進行投票。為了確保選委會的產生和行政長官選舉的順利進行,法案規定設立“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負責有關選舉的審查和監督工作。新一任行政長官的選舉最遲須在行政長官任期屆滿之前60天進行。 [4] 
法案規定,候任行政長官的選舉日期至少要在行政長官任滿之前六十天進行,選舉採用絕對多數制。
法案還建議設立一個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確保選舉的順利進行。管理委員會的成員由推薦法官獨立委員會推薦,行政長官任命。其主席必須由職級不低於中級法院法官的本地編制法官擔任,四名成員為澳門特區永久居民,同時設立秘書處輔助其工作。 [5] 

行政長官選舉法價值意義

該選舉法的出台,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重大意義:
首先,這部法律為澳門特區今後的行政長官選舉確立了法律依據,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行政長官是特區的最高首長,行政長官選舉無疑是澳門政治生活中最重要的事件之一。當地政界和法律界人士認為,澳門受殖民統治數百年,迴歸祖國後,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澳門人真正行使了當家作主的權利。
《行政長官選舉法》是澳門歷史上第一部選舉當地最高領導人的法律,澳門市民根據自己意願選舉最高行政長官的權利將受到法律的保護。它還為今後、包括今年下半年的特區第二屆行政長官選舉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礎,使各項選舉活動有法可依。
其次,程序民主,體現了廣泛的代表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其附件一的規定,行政長官須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選舉法中所規定的選舉程序和操作方式遵循了公平、公正、公開、民主和廉潔的原則。特區政府將成立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以監督和管理相關的選舉和競選程序。法律對選舉法人的登記、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和參選資格、選舉委員會的產生、逐級選舉的程序均作了嚴格而又詳細的規定。此外,選舉法還明列了對在選舉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例行為的懲處條例。選舉法規定產生的選舉委員會將更加充分體現廣泛的代表性。第一任行政長官是由200人組成的選委會選出的,而從第二屆行政長官選舉開始,選委會的成員將擴大為300人。從政界到社會各界,包括宗教界都將有更多的代表參加行政長官的選舉。
最後,選舉法既體現了基本法的原則和精神,又充分考慮到了澳門的政情和社情。絕大多數立法會成員和政界人士認為,從澳門的政情和社情考慮,選舉行政長官無須經過一人一票的程序。澳門目前共有2000多個各類社團,已註冊登記的法人社團有五、六百個。社團在澳門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教育等領域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各類社團和機構基本上可以代表當地各階層的意見和訴求。因此可以説,由經社團代表選舉產生的選委會通過投票選舉特首候任人,能夠體現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則,也避免了選舉過程的複雜化。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