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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工作報告

鎖定
國家政府機關對一定時間段內的行政工作所做的報告叫做行政工作報告。 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以下簡稱《綱要》)、《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以下簡稱《決定》),我國政府要每年進行行政工作報告。是依法行政工作報告制度,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進程的一項監督制度。《綱要》、《決定》都明確要求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上一級政府報告推進依法行政的情況,政府工作部門要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推進依法行政的情況。
中文名
行政工作報告
使用機構
國家政府機關
含    義
一定時間段內的行政工作做的報告
週    期
每年
性    質
依法行政工作報告制度
法律依據
《綱要》、《決定》

行政工作報告建立的意義

建立和實施依法行政工作報告制度,有利於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政府對其部門實施監督,督促被監督機關查找問題,總結經驗,改進工作,認真落實《綱要》、《決定》規定的各項任務;有利於各級行政機關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自覺接受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有利於促進依法行政工作責任落實,保證行政機關正確履行職責,推動行政機關改革行政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推進法治政府建設進程。
各地各部門在建立和實施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報告制度過程中,必須堅持及時、客觀、全面、準確和層級負責的原則,突出該年度本地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方面的重點工作。報告要真實反映推進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的情況,既要總結依法行政的經驗和成效,還要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下一步工作措施。

行政工作報告實施的作用

(一)轉變理念,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組織領導的情況;
(二)完善行政決策機制,增強行政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合法性情況;
(三)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嚴格執法、文明執法、增強行政執法效能的情況;
(四)完善行政監督制度和機制,強化對行政行為監督的情況。

行政工作報告主體

根據《綱要》、《決定》中每年報送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情況報告的規定,各市、州政府應在每年度的12月31日前向省政府和本級人大常委會報送當年度行政工作情況的報告;省政府部門應在每年度的12月31日前向省政府報送當年度行政工作情況的報告。
縣、鄉兩級政府應當按年度以政府名義向上一級政府和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報送當年行政工作情況的報告;市、縣兩級政府部門應當按年度向本級政府報送當年行政工作的報告。縣、鄉政府和市、縣政府部門每年報送行政工作情況報告的期限,由市、州政府確定。
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度的12月31日前按照領導隸屬關係向上一級行政機關報送本機關行政工作情況的報告,同時抄送本級政府。
報送機關在報送行政工作報告時,應當同時抄送報告接受機關的政府法制部門或部門法制機構。
依法行政工作報告應當按照《國家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報送,一式四份,並同時報送電子文本。報告應當由報送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並加蓋本機關印章。各地各部門的依法行政工作報告應當附依法行政工作情況統計報表。行政工作情況統計的具體內容和統計方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商省統計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