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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備案
鎖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行政備案規範管理改革試點經驗的通知(國辦函〔2022〕110號)》附件3對行政備案的定義:行政備案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報送的相關材料,經審核予以存檔備查的行為,對行政備案事項,不得規定經行政機關審查同意,企業和羣眾方可從事相關特定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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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名
- 行政備案
- 外文名
- Administrative filing
行政備案定義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行政備案規範管理改革試點經驗的通知(國辦函〔2022〕110號)》附件3對行政備案的定義:行政備案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報送的相關材料,經審核予以存檔備查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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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備案發展歷史
2015年,《國務院關於上海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的批覆(國函〔2015〕222號)》第二條: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通過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進一步清理和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推動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由審批改為備案,推動一批行政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提高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透明度和可預期性,釋放企業創新創業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動力,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為全國進一步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積累可複製推廣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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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國務院發文《國務院關於在更大範圍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7〕45)》,在深入總結上海市浦東新區“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經驗基礎上,在天津、遼寧、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廣東、重慶、四川、陝西10個自貿試驗區,複製推廣上海市改革試點成熟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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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第二條第(二)項:對取消審批後有關部門需及時準確獲得相關信息,以更好開展行業引導、制定產業政策和維護公共利益的行政審批事項,改為備案。市場主體報送材料後即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有關部門不再進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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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審批改為備案後,原則上實行事後備案,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即可開展經營;確需事前備案的,企業完成備案手續即可開展經營。企業按規定提交備案材料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當場辦理備案手續,不得作出不予備案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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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第(九)項:嚴肅清查整治變相許可,在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之外,有關行政機關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備案、證明、目錄、計劃、規劃、指定、認證、年檢等名義,要求行政相對人經申請獲批後方可從事特定活動的,應當認定為變相許可,要通過停止實施、調整實施方式、完善設定依據等予以糾正。
[6]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二、持續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一)持續破除市場準入壁壘。各地區各部門不得以備案、註冊、年檢、認定、認證、指定、要求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定或變相設定準入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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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備案區別與聯繫
行政備案區別
行政備案制度的目的僅僅是為了掌握有關信息,便於決策和事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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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第三、(二)項目,企業超經營範圍開展非許可類經營活動的,市場監管部門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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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備案一般是事中事後備案,實行事中事後備案的經營事項,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即可開展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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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備案易混淆點
很多人容易把行政許可和行政備案混淆,甚至認為不備案就不能開展業務,其實這是錯誤的;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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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嚴肅清查整治變相許可。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落實清單之外一律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要求,大力清理整治變相許可。在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之外,有關行政機關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備案、證明、目錄、計劃、規劃、指定、認證、年檢等名義,要求行政相對人經申請獲批後方可從事特定活動的,應當認定為變相許可,要通過停止實施、調整實施方式、完善設定依據等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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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備案聯繫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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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行政備案規範管理改革試點經驗的通知(國辦函〔2022〕11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22-12-25]
- 2. 國務院關於上海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的批覆(國函〔2015〕22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22-12-25]
- 3. 國務院關於在更大範圍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7〕4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2017-09-27[引用日期2022-12-25]
- 4. 國務院關於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2018-10-10[引用日期2022-12-25]
- 5. 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2021-06-03[引用日期2022-12-25]
- 6.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22-12-25]
- 7. “許可”與“備案”之間-西安科普網 .西安科普網[引用日期2022-12-25]
- 8. 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2021-06-03[引用日期2022-12-25]
- 9. 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的指導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22-12-25]
- 10. 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23-01-09]
- 11.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2022-01-30[引用日期2023-01-09]
- 12.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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