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行政備案

鎖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行政備案規範管理改革試點經驗的通知(國辦函〔2022〕110號)》附件3對行政備案的定義:行政備案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報送的相關材料,經審核予以存檔備查的行為,對行政備案事項,不得規定經行政機關審查同意,企業和羣眾方可從事相關特定活動; [1] 
中文名
行政備案
外文名
Administrative filing

行政備案定義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行政備案規範管理改革試點經驗的通知(國辦函〔2022〕110號)》附件3對行政備案的定義:行政備案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報送的相關材料,經審核予以存檔備查的行為; [1] 

行政備案發展歷史

2015年,《國務院關於上海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的批覆(國函〔2015〕222號)》第二條: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通過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進一步清理和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推動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由審批改為備案,推動一批行政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提高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透明度和可預期性,釋放企業創新創業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動力,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為全國進一步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積累可複製推廣的經驗; [2] 
2017年9月,國務院發文《國務院關於在更大範圍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7〕45)》,在深入總結上海市浦東新區“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經驗基礎上,在天津、遼寧、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廣東、重慶、四川、陝西10個自貿試驗區,複製推廣上海市改革試點成熟做法。 [3] 
國務院關於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第二條第(二)項:對取消審批後有關部門需及時準確獲得相關信息,以更好開展行業引導、制定產業政策和維護公共利益的行政審批事項,改為備案。市場主體報送材料後即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有關部門不再進行審批。 [4] 
依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審批改為備案後,原則上實行事後備案,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即可開展經營;確需事前備案的,企業完成備案手續即可開展經營。企業按規定提交備案材料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當場辦理備案手續,不得作出不予備案的決定。 [5]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第(九)項:嚴肅清查整治變相許可,在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之外,有關行政機關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備案、證明、目錄、計劃、規劃、指定、認證、年檢等名義,要求行政相對人經申請獲批後方可從事特定活動的,應當認定為變相許可,要通過停止實施、調整實施方式、完善設定依據等予以糾正。 [6]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二、持續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一)持續破除市場準入壁壘。各地區各部門不得以備案、註冊、年檢、認定、認證、指定、要求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定或變相設定準入障礙 [12] 

行政備案區別與聯繫

行政備案區別

國家設立行政許可的目的是為了平衡社會資源配置或保障公共安全。對於許可事項範圍內的事項,只有得到許可的當事人才可從事該行為,未得到許可的當事人不得從事該行為,否則構成違法。 [7] 
行政備案制度的目的僅僅是為了掌握有關信息,便於決策和事後監督; [7]  依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第三、(二)項目,企業超經營範圍開展非許可類經營活動的,市場監管部門不予處罰。 [8]  行政備案一般是事中事後備案,實行事中事後備案的經營事項,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即可開展經營; [10] 

行政備案易混淆點

很多人容易把行政許可和行政備案混淆,甚至認為不備案就不能開展業務,其實這是錯誤的;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 [11]  (九)嚴肅清查整治變相許可。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落實清單之外一律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要求,大力清理整治變相許可。在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之外,有關行政機關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備案、證明、目錄、計劃、規劃、指定、認證、年檢等名義要求行政相對人經申請獲批後方可從事特定活動的,應當認定為變相許可,要通過停止實施、調整實施方式、完善設定依據等予以糾正。 [11] 

行政備案聯繫

《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的指導意見(國發〔2022〕5號)》第二條第(一)項行政許可和行政備案都屬於行政事項; [9] 
參考資料
展開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