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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固定資產淨損失

鎖定
處置固定資產淨損失:是指企業固定資產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抵補處置費用和固定資產賬面價值所發生的損失,應計入營業外支出的金額。
中文名
處置固定資產淨損失
對    象
企業
分    類
處置方法
規    定
國家税務局令
用    途
抵補損失
適用於
企業收入不足等

目錄

處置固定資產淨損失規定

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令第13號)第六條“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資產發生的財產損失,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以及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發生的財產損失,應在有關財產損失實際發生當期申報扣除”,第四條“企業的各項財產損失,應在損失發生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後。非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客觀原因,企業未及時申報的財產損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辦法規定須經有關税務機關審批的,應按規定時間和程序及時申報”之規定,企業的財產損失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對於依法應當經税務機關審批的財產損失,則必須按規定向税務機關申報批准後方可在税前扣除,否則即不能在税前扣除。但是,並非企業發生的所有財產損失,均必須經過税務機關批准後才能在税前税前扣除。根據國家税務總局令第13號文件第七條的明文規定,對應當經税務機關審批才能在税前扣除的財產損失情形作了明確的列舉式規定,除該條明確列舉之外的其他情形財產損失,均無須經税務機關審批。而固定資產對外銷售產生的處置損失,不屬於前述條款明確列舉之應予審批的情況,故,該損失可以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無須向税務機關申報並獲批准。
當然,根據國家税務總局令第13號文件第十五條“企業申報扣除各項資產損失時,均應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鑑證證明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之規定,對於前述固定資產處置損失,企業應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否則,根據國家税務總局令第13號文件第五十一條“税務機關對企業自行申報扣除和經審批扣除的財產損失進行納税檢查時,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對有關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對有確鑿證據證明由於不真實、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證據或估計而造成的税前扣除應依法進行納税調整,並區分情況分清責任,按規定對納税人和有關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罰”之規定,企業將遭受相應的處理和處罰。

處置固定資產淨損失納税填報

處置固定資產淨損失填報説明:
填報納税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營業外支出中核算的處置固定資產淨損失數額。
處置固定資產淨損失填報數據來源:
來源於納税人“營業外支出”會計核算科目中處置固定資產淨損失數額。
處置固定資產淨損失填報注意事項:
處置固定資產淨損失,如果屬於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發生的淨損失不需經税務機關審批,可自行申報扣除;如果不屬於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而發生的淨損失,需經税務機關審批後才能在計算企業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