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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內善後章程

鎖定
清代改革西藏地方行政體制的法規文件。現分別藏於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和西藏檔案館。乾隆十六年(1751) 平定珠爾墨特· 那木扎勒之亂,由策楞等奏訂“善後章程十三條”。
中文名
藏內善後章程
所屬年代
清代
清代改革西藏地方行政體制的法規文件。現分別藏於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和西藏檔案館。乾隆十六年(1751) 平定珠爾墨特· 那木扎勒之亂,由策楞等奏訂“善後章程十三條”。乾隆五十七年、五十八年清軍擊退廓爾喀入侵後,福康安等多次奏訂善後條款,於乾隆五十八年二月,以藏文在拉薩頒佈了“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藏文稱為“水牛年文書二十九條”。章程內容詳備,進一步加強了中央對西藏地方的管轄權,規定了西藏活佛轉世實行金瓶掣籤制,改革了西藏的官制、軍制、司法、邊防、財政、户口、差役、涉外事務等一系列管治制度,並再次明確駐藏大臣與達賴、班禪地位平等,自噶布倫以下藏官、喇嘛等俱歸駐藏大臣管轄。此章程是中央政府管理西藏事務的主要法規文件。道光二十四年(1844) 駐藏大臣琦善等再擬“裁禁積弊章程二十八條”,重申前兩章程所定駐藏大臣職權等內容,並據當時實際情況對某些條文內容做了修改。 [1] 
參考資料
  • 1.    .  ..[引用日期2014-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