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萬峯

(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

鎖定
萬峯,男,1958年出生,吉林省長春市人,博士,高級經濟師,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 [1]  曾任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1] 
2023年12月27日,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萬峯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萬峯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8] 
中文名
萬峯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58年
出生地
吉林省長春市

萬峯人物履歷

1975年下鄉,1978年進入工廠,同年考入吉林財經大學前身吉林財貿學院金融系學習,1982年獲經濟學學士學位,2000年獲香港城市理工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2003年獲南開大學金融學博士學位。
1982年進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開始從事人身保險工作,先後擔任過人身險處處長,分公司副經理;1989年被總公司派往香港,先後任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香港分公司助理總經理,太平人壽保險公司香港分公司高級副總經理;1997年擔任中保人壽保險公司深圳分公司總經理,2003年任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2007年後擔任總經理。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系高級經濟師。現任國壽慈善基金會理事長、中國精算師協會副會長、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副會長、中國保險學會常務理事、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會董事。
曾任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新華保險董事長兼CEO,首席執行官、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董事會戰略與投資委員會主任委員、首席風險官、新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8年12月,新華保險董事長兼CEO萬峯入圍2018“中國鼎保險行業頒獎典禮”之“年度卓越董事長”獎項提名。 [2] 
2019年1月16日晚間,新華保險發佈公告稱,董事長萬峯因個人年齡原因辭去董事長、首席執行官、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董事會戰略與投資委員會主任委員、首席風險官、新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及其他一切職務。 [3] 

萬峯個人作品

主要著作:主編《壽險公司經營與管理》、壽險教育訓練系列教材;著有《壽險基礎數理》;編譯《日本壽險數理與實務》、《日本壽險會計》;並在《保險研究》、《中國保險》、《中國保險報》等刊物發表專業學術論文20餘篇。

萬峯人物事件

2023年1月,第一財經記者多方確認,萬峯已經失聯。記者多次撥打萬峯手機,已無法聯繫上。1月16日,紅星資本局致電新華人壽,對於網傳萬峯失聯一事,其證券部相關負責人迴應稱,萬峯2019年已經離職,不清楚他個人具體情況。該負責人表示,公司內部經營沒有受到此事影響。 [4-5] 

萬峯違紀被查

2023年6月21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紀檢監察組、山東省紀委監委消息: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紀檢監察組、山東省臨沂市監委對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萬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萬峯身為長期在金融保險領域工作的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接受宴請、健身娛樂活動安排,違規取得、持有、使用高爾夫球卡;踐踏組織原則,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違規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廉潔底線失守,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消費卡,未經批准違規任職取酬;目無法紀,靠金融吃金融,將公權力當做攫取私利的工具,在地產項目買賣、銀行攬儲、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萬峯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黨委研究,決定給予萬峯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由山東省臨沂市監委將萬峯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6] 

萬峯一審開庭

2023年8月31日上午9時30分,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萬峯受賄案。
公訴機關指控:1997年下半年至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萬峯在任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兼深圳市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黨委委員、副總裁兼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裁,新華保險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項目採購、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1998年夏至2017年中秋節前,先後多次非法收受有關人員所送現金、購物卡等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209萬餘元,其中1000萬元系未遂。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萬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在最後陳述中,被告人萬峯表示認罪認罰,希望法庭給予其減輕處罰。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6-7] 

萬峯公開宣判

2023年12月27日,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萬峯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萬峯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萬峯在擔任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兼深圳市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黨委委員、副總裁兼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裁,新華保險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項目採購、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1998年夏至2020年春,先後多次非法收受有關人員所送現金、購物卡等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209萬餘元,其中1000萬元系未遂。
臨沂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萬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萬峯有自首情節,主要受賄犯罪系未遂,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認罪悔罪,可依法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