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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最高法院

鎖定
海牙國際法庭又稱海牙國際法院,其正式名稱為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位於荷蘭海牙。是聯合國六大機構之一,成立於1946年。
中文名
荷蘭最高法院
外文名
Lang-nl|Hoge Raad der Nederlanden
成立時間
1838年10月1日
成立地點
荷蘭海牙

荷蘭最高法院發展簡史

荷蘭最高法院(Lang-nl|Hoge Raad der Nederlanden)是荷蘭、庫拉索、聖馬丁和阿魯巴的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於1838年10月1日建立在荷蘭海牙。
最高法院的管轄權主要在於民事、刑事(犯罪)以及税務關係的相關案例,上訴法院有權把訴訟權移交給最高法院(Lang|fre:cassation),最高法院有權創造案例法(荷蘭係為海洋法系國家),但是僅限於下級法院在合理的推論卻無合適的法條來判決,那時的爭點不在於事實而是相關案例的議題性 ,法院不排除通過國會秘書長以及條約所必須增修的憲法性法律(例如馬斯垂克條約通過後所需要修正民意代表選舉的規定),以致於荷蘭和他國不一樣的地方在於他們沒有憲法法院。
最高法院依共有41名法官,包含一名首席法官、六名副首席法官、三十一名法官(Lang|nl|raadsheren)以及三名特殊領域的法官(Lang|nl|buitengewone dienst),所有的法官在任命後都可以任職到七十歲<ref 名稱:rechtspraakJudges />。
判決制度在荷蘭發展深受法國影響,其淵源是18世紀法國大革命後法國佔領荷蘭成立巴達維亞共和國,最高法院在1838年格羅特·拉德·馮·梅赫倫主導成立,當時的最高法院是繼承荷蘭共和國的最高法院、西蘭省和西弗里斯蘭省的高等上訴法院<ref 名稱:rechtspraakHistory />。

荷蘭最高法院運作

荷蘭最初的法院制度是有五個上訴法院(Lang|nl|gerechtshoven),此後在訴訟中任何一個當事人都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

荷蘭最高法院機構組成

所有最高法院的法官都由皇家命令所任命,而通常人選名單都有三種版本,由荷蘭國會二院(下議院)來建議最高法院人選,最高法院的法官就如荷蘭其他地區的法官一樣,是有任期保障的在任命後可以任職到70歲,當法官年紀到60歲左右通常會轉任到特殊領域的,那種資深的法官就會積極凸顯法官的角色。最高法院通常會分成四種法庭:
民事法庭
刑事(犯罪)法庭
税務法庭
申訴法庭
四個法庭的法官都是專案挑選,而這個挑選是包含首席法官。

荷蘭最高法院民事法庭

漢斯·弗羅斯,副首席法官兼任庭長
丹特密·勃霍斯特副首席法官
奧斯卡·迪·薩福尼·洛曼,法官
安娜瑪麗·馮·柏區曼·史普斯,法官
恩斯特·諾曼,法官
弗雷德·哈默斯坦,法官
朱靂·馮·歐馮,法官
威廉·馮·史區德,法官
弗洛·伯克里斯,法官
賽斯·史卓夫科,法官
W.D.H.阿瑟,法官
C.E.丹諾,法官

荷蘭最高法院刑事法庭

F.H.塞克斯頓,副首席法官兼庭長
G.J.M.卡爾登斯,首席法官
A.J.A.馮·丹洛,副首席法官
B.C.迪·賽洛弗·洛曼,法官
J.W.艾賽克,法官
J.迪·海洛,法官
W.M.E.湯馬遜,法官
H.A.G.史普利特·馮·肯,法官
W.F.格洛斯,法官
C.H.W.M.史迪克,法官
M.A.洛斯,法官
J.P.柏克馬,特殊領域

荷蘭最高法院税務法庭

D.G.馮·弗利特,副首席法官
J.W.馮·迪·柏格,副首席法官
C.B. 巴文克,法官
A.R. 朗米斯,法官, justice
C.J.J.馮·曼尼,法官
E.N.普特,法官
C. 史區普,法官
J.W.M. 締吉利,法官
A.H.T. 漢希特卡普,法官
J.A.C.A. 奧福岡威,法官
M.W.C. 弗特斯,法官
P.M.F.馮·朗,法官
M.A. 弗史洛,法官
R.J. 卡普曼,法官
A.E.M.馮·迪·普特·洛威,特殊領域
L.曼尼,特殊領域
P.蘭洛斯,特殊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