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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林業局

鎖定
根據《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茂名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機編〔2009〕19號)、《茂名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茂名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茂機編〔2010〕4號),設立茂名市林業局,為市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中文名
茂名市林業局
地    址
茂名市
主要職責
為市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內置機構數量
10

茂名市林業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佈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優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
(三)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林業產業和城鄉林業發展,依法維護經營者林業合法權益的職責。

茂名市林業局現任領導

局長:曾春 [1-2] 

茂名市林業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林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林業建設的地方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實施;編制林業建設總體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組織開展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協助開展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造林綠化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全民義務植樹、生態公益林建設和效益補償工作,依法推動退耕還林工作,組織、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城市林業建設;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依法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總體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林地徵用、佔用的審核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濕地保護工作。組織擬訂全市性、區域性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負責紅樹林資源以及灘塗劃入生態公益林規劃區和劃為紅樹林、鳥類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研究提出主管的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名錄的調整意見;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六)負責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在國家、省、市自然保護區區劃、規劃的指導下,承擔森林、陸生野生動植物和有關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七)承擔推進林業改革和維護經營者林業合法權益的工作。組織實施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指導、監督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協調林權糾紛調處工作。
(八)組織、協調、指導全市林業產業發展。擬訂林業產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林業企業原材料基地建設、林業綜合開發和森林生態旅遊的開發、建設、管理工作。
(九)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森林資源安全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森林防撲火、林業行政執法和林業重大違法案件查處等工作,指導、管理森林公安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組織、指導建立和實施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參與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林業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參與編制政策性森林保險、森林專項貸款計劃,監督管理市級林業國有資產和林業基金,指導林業基礎設施建設、森林資源資產流轉,監督指導林區公路建設和維護管理。
(十一)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宣傳教育和交流與合作,直接管理市屬國有林場工作,指導林業基層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十二)指導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工作;管理、指導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
(十三)承擔市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林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茂名市林業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林業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調研、保衞及資產管理等工作;協調應急、維穩、宣傳、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安全生產。
(二)法制科
提出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綜合性政策建議;負責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規範性文件審核;承擔林業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證及法律諮詢工作;監督林業行政許可工作;組織開展林業普法教育。
(三)計劃財務科
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建立和實施林業補償制度;參與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林業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參與編制政策性森林保險、林業專項貸款計劃;監督管理市級林業國有資產、林業基金和林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工作;負責林業統計、項目績效評價和內部審計;指導森林資源資產流轉工作;承擔機關財務工作,負責市屬國有林場財務監督管理工作。
(四)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勞動工資、社會保障、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擬訂林業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助開展林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工作,指導林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監察、紀檢、政務公開、黨建、工青婦及計劃生育工作;指導林業系統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
(五)林政科
(掛市林業改革和發展辦公室牌子)
組織開展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評估,發佈相關信息;編制和實施森林經營方案,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指導、監督林木採伐、運輸管理;監督林地保護開發利用,承擔徵佔用林地的審核工作;指導基層林業工作機構和木材檢查機構的建設與管理;承擔推進林業改革和發展工作;組織實施集體林權制度等林業改革;負責林地林木權屬及其流轉管理工作。
(六)營林科
(掛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植樹造林、退耕還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工作;指導、監督林木種苗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指導城市林業的建設;承擔市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擬訂林業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林業標準化制定、技術開發和推廣、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承擔林業技術監督、林業知識產權保護、林業科技體系建設等工作;開展林業對外交流與合作。
(七)森林防火辦公室
(掛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牌子)
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森林防撲火工作,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指導森林消防隊伍建設;制定森林防火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較大以上森林火災撲救工作,配合查處森林火災案件;編制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森林火險區劃,監測和發佈森林火災信息;負責指導、監督市屬國有林場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擔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林場管理科
組織、指導市屬國有林場的生產經營;負責組織指導市屬國有林場基本建設、產業發展、專項貸款等項目的立項申報、諮詢、論證等工作;負責市屬國有林場國有資產的監督;監督指導林區公路規劃、建設和維護管理;指導全市森林公園開發、建設、經營等業務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有林場林業改革。
(九)山林權屬糾紛調處科
(掛市人民政府山林權屬糾紛調處辦公室牌子)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調處山林權屬糾紛的政策、法律、法規;審查和受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調處市際、縣際、市區和各縣(市、區)發生的重大山林權屬糾紛案件;指導和協助各縣(市、區)山林權屬糾紛協調工作,接受山林權屬糾紛的法律諮詢。
(十)產業科
擬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林木種苗、木本藥材、木本花卉、林產品經營加工和森林生態旅遊的開發、建設、管理;組織協調用材林、經濟林等基地建設工作;審核發放木材經營許可證;指導林業產業結構調整、技術改造、新產品研發,組織實施林產品名牌發展戰略;監督實施林業產業技術標準;監督林產品質量,指導林業產品市場建設、發展規劃和林產品進出口工作。

茂名市林業局人員編制

市林業局機關行政編制29名,核銷事業編制7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1名(含機關黨組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8名。
後勤服務人員數4名。
根據有關規定和實有人員的縮減,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實行動態管理。

茂名市林業局機構介紹

(一)茂名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為市林業局直屬行政單位,正科級。負責組織指導全市森林公安機關依法預防、制止和懲治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保護森林資源安全,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組織開展全市森林公安機關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市森林公安機關的執法監督和各項公安業務工作指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行政上由市林業局領導,業務工作接受市公安局指導。核定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機關政法專項編制20名,設:局長1名、政委1名,副局長2名。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所管轄的8個森林派出所,核定政法專項編制共44名。
(二)濕地保護的職責分工。市林業局負責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工作,負責紅樹林資源以及灘塗劃入生態公益林規劃區和劃為紅樹林、鳥類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農業、水資源、國土資源、建設、環境保護、海洋與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的職責進行濕地保護管理工作。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