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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種補貼

鎖定
良種補貼是指對一地區優勢區域內種植主要優質糧食作物的農户,根據品種給予一定的資金補貼。目的是支持農民積極使用優良作物種子,提高良種覆蓋率,增加主要農產品特別是糧食的產量,改善產品品質,推進農業區域化佈局。
中文名
良種補貼
對    象
種植主要優質糧食作物的農户
目    的
推進農業區域化佈局
種    類
國家補貼

良種補貼簡介

良種補貼 良種補貼
良種補貼是指國家對農民選用優質農作物品種而給予的補貼。目的是支持農民積極使用優良作物種子,提高良種覆蓋率。 2011 年良種補貼規模進一步擴大,部分品種標準進一步提高。中央財政安排良種補貼 220 億元,比上年增加 16 億元。水稻、小麥、玉米、棉花,以及部分地區的大豆、冬油菜實行全覆蓋。小麥、玉米、大豆和油菜每畝補貼 10 元,其中,新疆地區的小麥良種補貼提高到 15 元。早稻補貼標準提高到 15 元。水稻、玉米、油菜補貼採取現金直接補貼方式,小麥、大豆、棉花可採取統一招標、差價購種補貼方式,也可現金直接補貼。繼續實行馬鈴薯原種生產補貼,在藏區實施青稞良種補貼,在部分花生產區繼續實施花生良種補貼。
農機具購置補貼於 2004 年啓動實施,此後中央財政不斷加大投入力度,補貼資金規模連年大幅度增長。 2011 年,農機具購置補貼增加到 175 億元,比上年增長 20 億元,補貼範圍繼續覆蓋全國所有農牧業縣(場);補貼機具種類涵蓋 12 大類 46 個小類 180 個品目,在此基礎上各地可再自行增加 30 個品目。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省域內實行統一補貼標準。定額補貼按不超過各省市場平均價格的 30% 測算。單機補貼上限 5 萬元,部分大型農機具可提高到 12 萬元,大型棉花采摘機、甘蔗收穫機、 200 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額可提高到 20 萬元。 [1] 

良種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央財政農作物良種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良種補貼資金)管理,支持農民(含農場職工,下同)使用良種和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加快農作物良種推廣,提高農作物產品品質和產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作物良種,是指經國家或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適合推廣應用,符合農業生產需要和市場前景較好的農作物品種。
中央財政補貼的農作物品種包括水稻、小麥、玉米、大豆、油菜、棉花和國家確定的其他農作物品種。
第三條 財政部、農業部共同組織落實良種補貼政策,指導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農業部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農業部門,下同)做好組織實施管理工作。各級財政、農業部門應當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加強協調,密切配合。
財政部門負責落實良種補貼資金預算,會同農業部門制定資金分配方案,撥付補貼資金,監督檢查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等。
農業部門負責良種補貼政策具體組織實施管理工作?編制實施方案,核定良種補貼面積?推介展示良種,組織生產管理、技術培訓和提供諮詢服務,監管實施過程,評估實施效果等。
第四條 農業部會同財政部下達年度實施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內容包括補貼農作物品種、補貼面積、補貼標準和補貼資金規模等。省級農業、財政部門組織編制年度實施方案,並按規定時限報送農業部、財政部備案。實施方案內容包括良種推介品種、良種種植面積、補貼資金數額、補貼資金髮放方式、落實管理責任的具體措施及其他相關資料。
各墾區(農場)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向農業、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實施方案。
第二章良種的推介與管理
第五條 省級農業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全國優勢農產品區域佈局規劃》的要求,推介適宜本地區種植的農作物良種?發佈農作物良種補貼品種目錄?隨年度實施方案上報農業部備案。
第六條 各級農業部門按照尊重農民意願、遵從品質優先、遵守市場公開的原則,積極引導農民在發佈的品種目錄內選擇使用農作物良種。不得采取強制方式干預農民自願選種。
第七條 各級農業部門會同工商、質檢、公安等部門加強農作物種子市場監管,做好良種的市場供應,監督檢驗種子質量,防止假冒偽劣種子進入生產領域,堅決打擊坑農害農等違法行為。
第三章良種補貼資金補貼的範圍和方式
第八條 良種補貼資金的補貼對象是在農業生產中使用農作物良種的農民。
良種補貼範圍是國家規定補貼品種的種植區域。全覆蓋補貼品種的範圍按補貼品種的實際種植面積核定;未全覆蓋補貼品種的範圍由農業部、財政部根據國家政策確定。
鄉級農業管理機構、財政所組織全覆蓋品種補貼面積的村級登記、核實、公示,彙總審核後上報縣級農業、財政部門。縣級農業、財政部門對鄉鎮上報的補貼面積審核確認後,彙總上報省級農業、財政部門。省級農業、財政部門對各縣上報的補貼面積審核確認後,彙總上報農業部、財政部。
地方各級農業、財政部門應逐級分解安排農業部、財政部當年下達的未全覆蓋補貼品種的種植面積。
第九條 良種補貼標準由財政部、農業部根據國家政策確定。補貼標準是:早稻10元/畝,中稻、晚稻15元/畝,小麥10元/畝,玉米10元/畝,大豆10元/畝,油菜10元/畝,棉花15元/畝。良種補貼標準如有調整,按新標準執行。
第十條 水稻、玉米、油菜採用現金直接補貼方式,具體發放形式由各省按照簡單便民的原則自行確定。
小麥、大豆、棉花采用現金直接補貼或差價購種補貼方式口採用差價購種補貼的,由省級農業、財政等部門組織良種的統一招標,中標單位實行統一供種,供種單位登記銷售清冊,購種農民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全覆蓋補貼品種的補貼資金,財政部根據農業部對各省上報的補貼資金使用情況、農作物實際種植面積的審核意見和國家統計局發佈的相關統計數據撥付。地方財政部門應將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兑付到農民手中。形成的結餘結轉下年使用未全覆蓋補貼品種的補貼資金,財政部按照當年確定的補貼品種、補貼面積和補貼標準撥付。
實行招標統一供種方式的,省級財政部門按中標單位的供種量預撥70%補貼資金。其餘30%的補貼資金,省級財政部門根據農業部門審核確認的供種清冊和無種子質量問題書面意見於播種後與中標單位結算。
第十二條 省級農業、財政部門年終前將當年補貼政策落實情況總結報送農業部、財政部。總結內容包括當年良種實際種植面積、實際補貼面積、補貼資金髮放方式和補貼資金髮放情況等,並對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三條 良種補貼資金髮放實行村級公示制,公示的內容包括農户良種補貼面積、補貼品種、補貼標準、補貼資金數額等。鄉級農業管理機構、財政所組織村級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七天。公示期間,應當聽取農民羣眾的意見,接受羣眾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四章良種補貼資金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 良種補貼政策實施範圍內的縣級農業和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統計、監察等部門組成良種補貼政策實施領導小組?並設立辦公室,具體負責農作物良種補貼政策的實施和監督工作,組織鄉鎮開展農作物補貼面積登記、公示和複查核實工作。建立農作物良種補貼信息管理檔案?內容包括縣、鄉、村分户農作物補貼面積、補貼資金、補貼品種等信息。
各級農業部門和財政部門應設立並公佈良種補貼政策監督電話,受理政策諮詢、查證舉報事項,對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及時嚴肅查處。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主要用於補貼品種的推介展示宣傳、補貼面積核實、補貼資金髮放和補貼信息檔案的建立和項目實施監督檢查等管理支出口嚴禁擠佔挪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用於工作經費。
第十六條 任何地方、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良種補貼面積,不得套取、擠佔、挪用補貼資金。對違反本款規定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理、處罰和處分。
第十七條 各地應當通過多種媒體向廣大農民、基層幹部以及社會公佈、宣傳農作物良種補貼政策,調動農民使用良種、發展糧棉油生產的積極性,營造良好社會氛圍,推動良種補貼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農業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和農業部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農業部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29日財政部、農業部發布的《農作物良種推廣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04J16號)、2004年4月5日財政部、農業部發布的《水稻良種推廣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04J17號)同時廢止。

良種補貼實施

良種補貼 良種補貼
(一)年初由市農業局下達優質糧食作物良種補貼面積,由區縣農業局分解到優質作物集中種植的鄉(鎮)、村、户。
(二)優勢區域內是以村為單位,對於農户實際種植優質糧食作物品種、面積登記造冊,要張榜公示。
(三)各村把公示結果上報鄉鎮政府審核,鄉鎮政府把審核意見上報區縣農業局審批。審批結果(含名冊)要逐級返回,並抄送鄉鎮財政所。
(四)農户至良種補貼定點銷售部門購種,並持身份證與種子定點銷售部門開具的專用憑證,到鄉鎮財政所領取補貼。鄉財政所按張榜公示的實際種植面積來發放補貼款。

良種補貼範圍

水稻、小麥、玉米、棉花在全國31個省(區、市)實行良種補貼全覆蓋;大豆在遼寧、吉林、黑龍江、內蒙古等4個省(區)實行良種補貼全覆蓋。2010年1月31日公佈的2010年中央一號文件,2010年國家將對農民增加良種補貼,擴大馬鈴薯補貼範圍,啓動青稞良種補貼,實施花生良種補貼試點。 [2] 

良種補貼補貼對象

對生產中使用農作物良種的農民(含農場職工)給予補貼。 [2] 

良種補貼補貼標準

2009年良種補貼的執行標準為早稻10元/畝;中晚稻、棉花15元/畝;小麥、玉米、大豆10元/畝。 [2] 

良種補貼基本原則

堅持整體推進的原則:
政策流程
2009年,對水稻、小麥、玉米、棉花良種補貼實行全覆蓋;大豆補貼範圍擴大到整個東北地區。項目覆蓋區按照實際種植面積全部補貼。
堅持品種擇優的原則:
各地主導品種的篩選由省級農業部門具體負責,在符合國家有關扶持政策的前提下,優先選擇生態適應性好、符合生產需要、市場前景較好的品種。禁止選擇未經審定、審定不通過或過期淘汰的品種。
堅持公開推介的原則:
主導品種確定後,省級農業部門要通過各種渠道公開向社會發布,並將推介品種隨實施方案上報農業部備案。嚴禁省級以下農業部門進行品種推介活動。
堅持農民自願的原則:
各地農業部門要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基礎上,根據品質優先、市場需求和生產需要,積極引導農民選擇使用推介的良種,不得采取強制手段干預農民自願選種。

良種補貼國家政策

對農業實行補貼是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美國、歐盟、日本、韓國等發達國家多年來農業補貼政策的實踐與經驗,對現階段我國建立完善農業補貼制度具有重要啓示和借鑑意義,對我們主要有如下啓示:
政策目標清晰、指向明確:
發達國家在實行農業補貼政策的初期階段,為防止政策目標泛化,大多根據具體的政策目標採取相應的措施,要求各種補貼支持措施目標清晰、指向明確、分工合理,避免各類補貼措施出現整合一體、邊際效應下降問題。如歐盟早期農業補貼政策目標主要針對解決共同體市場農產品短缺、保障糧食安全,因此採取了“目標價格”、“門檻價格”和“干預價格”等嚴密、精緻的價格干預機制。隨着農產品供給問題的解決,農產品過剩、財政負擔沉重和國際競爭加劇等問題日益突出,歐盟將政策目標調整為穩定農民收入、增強農產品競爭力,並相應改革政策機制,在減少價格支持的同時,向農民提供直接收入補貼。
價格支持始終是基礎性措施:
儘管各國農業資源條件差異較大、政策目標也不盡一致,但價格支持始終是發達國家農業補貼政策的基礎性措施。其中,最低保護價是各國使用比較普遍的價格支持措施。如美國採取與信貸支持相結合的最低保護價制度,雖然70多年來對操作方式進行多次調整,仍然是其農業補貼政策的基石。歐盟的干預價格制度、日本稻米價格支持和韓國稻米政府收購計劃等,都具有最低保護價性質。據OECD(經濟發展組織)估計,OECD國家1986—1988年價格支持佔整個農業補貼的比重達77.1%,儘管各國減少了價格支持,但2005—2007年仍然達51.5%。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價格支持政策指向明確,操作相對簡單,作用直接、見效較快,對那些補貼能力不強、保障農產品供給壓力較大的國家,是一項首選措施。其缺點是扭曲市場信號,若長期實施,將導致農產品過剩,使政府財政負擔沉重。
價格支持逐步向收入補貼轉型:
為減少農產品過剩、緩解居高不下的財政支出壓力、適應WTO規則,發達國家逐步調減價格支持,轉向收入直接補貼。如美國自1996年就用與價格不掛鈎的“生產靈活性合同補貼”,代替實施多年的“差價補貼”;2002年又用與農產品生產、價格不掛鈎的“固定直接補貼”,代替“生產靈活性合同補貼”。歐盟自本世紀初以來,在減少價格支持的同時,向農民提供直接收入補貼,以替代對農民的各類價格補貼。日本自2004年開始改革稻米管理價格制度,實行“水稻生產收入穩定計劃”,對種植水稻的農户實行差價補貼政策。
以掛鈎直接補貼為主:
發達國家實行的直接補貼,大多以農產品價格、產量、種植面積(動物數量)、投入品以及農户收入水平等為依據。如美國的“貸款差額補貼”、日本的“水稻生產收入穩定計劃”、韓國“稻米差價補貼”等與產量和價格掛鈎;美國的“反週期補貼”、日本的“稻米差價補貼”與現行市場價格掛鈎,歐盟的“補償性補貼”以作物種植面積、牲畜數量為依據。這些掛鈎直接補貼,既能有效穩定農民收入,又對市場機制扭曲相對較小,逐步成為發達國家農業補貼的主要方式。相反,WTO鼓勵實行的與產量、面積或價格不掛鈎的直接補貼措施卻並不普遍,如只有美國採取“固定直接補貼”。
農業補貼易增難減:
受國內政治、社會等因素的影響,發達國家農業補貼具有典型的政治經濟學特徵,增加容易、削減困難。各國迫於WTO減讓壓力對農業補貼政策進行改革,但實際上大多以調整補貼結構為主,把受WTO約束的“黃箱補貼”轉移到WTO允許的“綠箱補貼”範圍,並沒有對農業補貼進行實質性削減。如歐盟2007年採取“強制性調整機制”削減農業補貼,但節約出來的資金只能繼續用於支持農業農村發展。
注重政策措施的銜接配套:
如歐盟設計的“目標價格”、“門檻價格”和“干預價格”,互為一體,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形成嚴密、精緻、靈敏的農產品價格支持機制;美國建立由“銷售貸款支持”(最低保護價)、“固定直接補貼”和“反週期補貼”組成的“三級收入安全網”,具有價格支持與直接補貼相互配套的政策合力與綜合效能。與此同時,還注重協調國內補貼與邊境保護措施之間的關係。如日本、韓國多年來能夠保持國內稻米高價,關鍵是在採取價格支持的同時,也採取了嚴格的進口保護措施。與此相反,我國對大豆、油菜籽實行的臨時收儲措施,由於產需缺口大、進口依存度高,臨時收儲政策的託市保價效果並不理想。

良種補貼專家視角

良種補貼本是國家實施的一項惠民政策,但在部分地區指導思想和工作方法有誤,經層層關卡,興師動眾,招標論證,評審驗收,嚴重地干預了種子市場的正常運行,成為種子市場競爭的一個嬗變因素。良種補貼規定要選擇“數量多、價格便宜”的老品種,新審定品種完全失去市場競爭優勢,客觀上保護了“大路品種”,妨礙了技術創新和新品種推廣。
專家建議:應當實現全面現金直補 對從2009年開始已經確定要直補的玉米、水稻良種補貼,在操作方式中還應進一步細化,應明確把良種補貼款直接發給農民。
專家建議:改進良種補貼發放方式 實施種子工程,為農民購買良種進行補貼是惠農政策之一,減輕了農民負擔,但在補貼的方式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亟須改進補貼方式。
中國農科院佟屏亞建議:
對於從2009年開始已經確定要直補的玉米、水稻良種補貼,在操作方式上還應進一步細化,應該明確把良種補貼款直接發給農民。
中國農業大學楊志福教授建議:
可以嘗試現金直補和售價補貼並行的方式,但從長遠看,還是要尊重農民的意見,抓緊全部實現現金直補。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