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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籌基本建設資金

鎖定
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簡稱“自籌資金” 。各級地方財政、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自己籌集用於基本建設的資金。地方財政自籌資金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自籌資金和地(市) 、縣財政自籌資金。可用於基本建設的有:(1) 地方機動財力,包括地方上年財政結餘,地方當年財政超收分成和地方當年財政預備費。(2) 地方財政部門管理的預算外收入,包括工商税附加、農業税附加、城市公用事業費附加、產品税附加等。(3) 城市維護建設税。(4) 地方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1] 
中文名
自籌基本建設資金
簡    稱
自籌資金
各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用於基本建設的自籌資金來源主要有:企業生產發展基金、飲食服務企業的利潤留成、基本建設收入留成、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業務收入等。我國規定,自籌資金來源要符合國家規定,不得截留國家財政收入,不得挪用企業流動資金和其它專用資金,不得向企業攤派或以銀行貸款作為自籌資金。更新改造資金、大修理基金和企業留用的新產品試製基金等,不能用來搞基本建設。各部門、各地區企事業單位用於基本建設的自籌資金,必須專户存入建設銀行,並堅持先存後批,先批後用的原則。從1985年起,自籌資金應由建設單位於使用前半年存入建設銀行,使用時由建設銀行按照基本建設撥款辦法供應資金並進行監督。
參考資料
  • 1.    王文元,夏伯忠.新編會計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