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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汾市國土資源局

鎖定
臨汾市國土資源局是臨汾市政府下屬的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的政府職能部門。
中文名
臨汾市國土資源局
地    區
臨汾市
類    型
政府部門
下設機構
辦公室等

臨汾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
二、擬定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辦法及相關規範性文件;組織開展土地、礦產法律、法規及規章的宣傳教育;研究擬定全市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政策;負責有關行政複議。
三、組織編制和實施市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受省國土資源廳委託,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編制和實施縣、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實施土地、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與勘查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參與報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建立土地資源、礦產資源信息系統,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四、監督檢查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測繪法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監督檢查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維護全市土地利用和礦業開採秩序,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查處全市重大違法案件。
五、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負責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負責基本農田劃定、調整、補充和保護;負責報市級及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指導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農地轉用和非農建設用地的審核工作;指導和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非農建設佔用耕地補充等工作,確保全市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六、負責全市土地地籍管理,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登記發證、土地使用證書年度檢驗和土地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和登記與變更登記工作;負責各類土地和礦產資源的登記發證工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
七、負責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按照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建立和管理土地有形市場;負責鄉(鎮)、村非農建設用地管理,指導開展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八、負責全市土地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按照規定負責土地評估機構的資格審定,土地使用權價格的確定等工作。
九、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綜合管理,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和認定工作;管理地勘成果;負責地質資料匯交和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的管理,實施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測,建立礦產資源儲量帳户;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求形勢分析。
十、負責礦產資源探礦權的審批、審核、登記發證和轉讓管理;培育和規範礦業權市場;對勘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調處探礦權屬糾紛;負責管理市級地質勘查資金,組織實施並監督管理市人民政府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出租的管理,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對礦山企業礦產開發和利用的年度檢查;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
十二、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地質災害年度防災預案;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負責地質環境監測網、站的建立和統一管理,審查批准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三、負責地下水勘查的監督管理和礦泉水、地熱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
十四、組織協調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對外交流,參與審批中外合資、合作與外商獨資在我市境內開展的國土資源勘查、開發項目;組織推廣國土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的先進科學技術。
十五、對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實行業務指導;根據有關規定,協助縣市區黨委管理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
十六、根據規定,管理市測繪部門。 [1] 

臨汾市國土資源局內設機構

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文件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信息綜合、檔案管理、保密、保衞、接待、資產管理、行政後勤等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事管理制度,負責承辦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協助管理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和黨羣工作。
政策法規宣教科
組織起草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地方性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組織研究和起草本市土地、礦產行政管理政策,調查研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規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負責組織、協調依法行政和政務公開以及普法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負責有關法律、法規和各種新聞報道的宣傳工作;組織開展職工繼續教育和國家公務員崗位培訓;負責科技成果的報批、推廣;組織協調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規費徵管科
組織擬定並實施有關規費管理制度,管理本市的土地、地質勘查資金;對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國有資產和直屬事業單位資產;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土地專項資金徵收的財務監督和使用的監督管理,按規定徵收土地專項資金;承擔財政撥給資金的財務管理,編制預、決算;負責規費綜合統計工作。
執法監察科
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等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對土地和礦產資源的處置、保護、開發利用和權屬交易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監督、檢查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情況;組織查處重大違反土地、礦產管理法規案件和行政違法案件;負責信訪工作。
地籍管理科
負責全市地籍的統一管理,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和變更調查、登記發證、土地使用證書檢驗;承擔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土地確權和土地登記工作;負責土統計和土地動態監測;負責各類土地登記發證工作。
規劃科
擬定本市土地用途管制、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組織編制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指導編制、審核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地質礦產調查評價與勘查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專項規劃;執行土地供應政策,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參與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參與非農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負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綜合統計工作;根據審批後的規劃,編制和執行土地、礦產開發利用年度計劃。
礦產資源管理科
按規定負責採礦權的審報、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出租的審報、審批及監督管理,依法劃定礦區範圍,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對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和利用的年度檢查;負責地質勘查資料的匯交和管理,對礦產資源儲量進行綜合管理;負責礦產儲量的登記、統計工作,組織審批和確認礦產資源儲量;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參與擬定礦產資源政策;負責審批礦山閉坑地質報告;按規定歸口管理礦業權評估機構,確認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負責礦產資源的綜合統計工作;參與審批中處合資、合作與外資在本市內開展的礦產資源開發項目。
土地利用管理科
負責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擬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購儲備管理辦法,規範和管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租、作價出資等交易行為;負責鄉(鎮)、村非農建設用地管理,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負責全市土地分等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土地合作權價格的確認等工作。擬定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負責農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實施和耕地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制定和實施開墾耕地計劃,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擬定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規定;承辦報市級及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充方案的審報、審批與管理,負責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統一徵地的組織協調工作。
地質環境管理科
負責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的防治;負責地質環境監測網站的建立和統一管理,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全市地質災害年度防災預案;審查批准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等地質遺蹟;保護地質生態環境;負責探礦權的審報、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的管理,對礦產資源勘查進行監督管理,參與調處重大探礦權屬糾紛;負責地質勘查資質管理;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勘查計劃;參與審批中外合資、合作與外資在我市境內開展的礦產資源勘查項目。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行政監察室
為臨汾市監委派駐機構。
負責在本部門貫徹執行《行政監察法》及相關法規、條例、政策等,依法實施執法監察、廉政監察和效能監察職能。
受理對本部門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的檢舉。
調查處理本部門國家公務員的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負責向市監察委員會報告本部門執行《行政監察法》及相關法規、條例、政策等情況和其他有關工作情況。
協助並監督部門搞好政務公開和行風建設工作。
承辦市監察委員會和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2] 

臨汾市國土資源局領導信息

黨組書記、局長
主持市局全面工作。負責人事教育科、規費徵管科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調研員
協助局長統籌協調土地業務工作。協助局長分管建設用地管理科、土地勘測規劃室、建設用地事務中心工作。包聯堯都區局、襄汾縣局。
黨組成員、測繪處處長
協助局長統籌協調礦管業務工作。協助局長分管礦產資源管理科、測繪管理處、測繪院工作。包聯浮山縣局、翼城縣局。
黨組成員、副局長
協助局長分管執法監察科、執法監察支隊、城區土地管理辦公室工作。包聯霍州市局、汾西縣局。
黨組成員、副局長
協助局長分管耕地保護科、土地復墾開發中心、機關後勤服務中心工作。包聯安澤縣局、古縣局。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協助局長分管辦公室、行政監察室、信息中心工作。
黨組成員、總工程師
協助局長分管地質環境管理科、地質環境監測中心工作。包聯吉縣局、大寧縣局。
黨組成員、總經濟師
協助局長分管地籍管理科、礦產開發事務所工作。包聯曲沃縣局、侯馬市局。
黨組成員、市土地收儲中心主任
主持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工作、協助局長分管資源交易事務中心工作。包聯隰縣局、永和縣局。
黨組成員、執法監察支隊支隊長
主持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工作。包聯鄉寧縣局。
調研員
協助局長分管政策法規宣教科、黨辦、工會工作。包聯洪洞縣局。
副調研員
協助局長分管規劃科工作。包聯蒲縣局。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