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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金木

(國家税務總局廣東省税務局原黨委書記)

鎖定
胡金木,男,漢族,1958年09月生,湖北通城人,1982年0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5年09月參加工作,在職研究生、碩士學位。曾任國家税務總局廣東省税務局黨委書記、副局長。 [3] 
2024年5月,廣東檢察機關依法對胡金木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8] 
中文名
胡金木
性    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湖北通城
出生日期
1958年9月

胡金木人物履歷

歷任湖北通城縣北港桑蠶場知青,財政部税務總局辦公室、税政一處幹部,税政一處、產品税處副科長
1986年07月至1988年11月任財政部税務總局產品税處副處長
1988年11月至1994年05月任國家税務局流轉税司進出口税收管理處處長,1990年11月至1991年12月任遼寧省鞍山市税務局副局長(掛職)
1994年05月至1999年12月任國家税務總局進出口税收管理司副司長
1999年12月至2005年08月任國家税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司長,2004年02月至2006年01月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掛職)
2005年08月至2006年03月任山東省國家税務局黨組副書記、局長
2006年03月至2011年11月任山東省國家税務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1年11月至2012年07月任廣東省國家税務局黨組書記、副局長
2012年07月至2018年06月任廣東省國家税務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任國家税務總局廣東省税務局聯合黨委書記、副局長 [2] 
2018年9月至2019年,任國家税務總局廣東省税務局黨委書記、副局長 [5] 

胡金木擔任職務

中共廣東省第十一屆省委候補委員、委員(2016年11月遞補)。 [1] 

胡金木人物事件

胡金木違紀被查

2023年12月4日,胡金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税務總局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廣東省監察委員會監察調查。 [4] 

胡金木開除黨籍

2024年4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税務總局紀檢監察組、廣東省監委對國家税務總局廣東省税務局原黨委書記、副局長鬍金木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7] 
經查,胡金木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與他人串供,轉移隱匿財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旅遊活動、接待服務、家政服務安排,違規將週轉房出租獲利;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利用職權在幹部人事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財物;違規經商辦企業,利用原職務影響力為親友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信息化項目承攬、涉税事項處理、崗位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胡金木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國家税務總局黨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胡金木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廣東省監委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6] 

胡金木提起公訴

2024年5月29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國家税務總局廣東省税務局原黨委書記、副局長鬍金木(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肇慶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胡金木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肇慶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胡金木利用擔任山東省國家税務局黨組書記、局長,廣東省國家税務局黨組書記、局長,國家税務總局廣東省税務局黨委書記、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信息化項目承攬、涉税事項處理、崗位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9]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