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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輝

(安徽省祁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原執法大隊隊員、祁門縣環境衞生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鎖定
胡輝,曾任祁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大隊隊員、祁門縣環境衞生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3年3月,胡輝涉嫌嚴重違法,接受監察調查。2023年8月,祁門縣人民法院胡輝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中文名
胡輝
國    籍
中國

胡輝人物履歷

曾任祁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大隊隊員、祁門縣環境衞生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胡輝人物事件

胡輝接受調查

2023年3月,祁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大隊隊員、祁門縣環境衞生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輝涉嫌嚴重違法,接受監察調查。 [1] 

胡輝依法判決

2023年8月,祁門縣人民法院對祁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原執法大隊隊員、祁門縣環境衞生服務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胡輝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底至2023年1月,被告人胡輝利用時任祁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大隊隊員、祁門縣環境衞生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務便利,在負責祁門縣生活垃圾填埋場運營以及相關工程建設等工作時,為趙某、石某等人在相關項目招投標、項目運營、款項結算提供幫助,收受或索取財物共計529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胡輝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願認罪認罰,退清全部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