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鎖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經專門機構考核合格的,取得相應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14]
,專門機構是指專門機構指專門從事教育檢測、評價、考試、招生等輔助活動的機構,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列為8394項
[41]
。
依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4號)》第一 (六)項末尾: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是職業技能水平的憑證,反映職業活動和個人職業生涯發展所需要的綜合能力的一種證書,各類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具有同等效力,持有證書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11]
堅持政事分開
[6]
,政府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指定或變相指定職業技能鑑定機構
[35]
,不得以備案名義實施變相許可
[34]
。
由於技能評價已轉為市場導向
[28]
,因此需要公平競爭審查
[35]
,不得公佈特許經營權目錄清單,
[35]
涉及到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的應當清理;
[36]
在文件制定過程中,應當履行公眾參與
[37]
、 並公平競爭審查
[24]
、合法性審查
[38]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開展技術技能類“山寨證書”專項 治理工作的通知》
[39]
並未履行以上法定程序,依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段,未公開履行程序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40]
截至2021年末,全年有898.8 萬人次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1]
- 中文名
-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 外文名
- Vocational skill grade certificate
目錄
- ▪ 由教育部門負責的評價機構
- ▪ 由人社部門負責的機構
- 9 證書效力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釋義
依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4號)》第一 (六)項末尾: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是職業技能水平的憑證,反映職業活動和個人職業生涯發展所需要的綜合能力的一種證書。
[11]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出處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例句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發展歷史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第一條第二項 堅持改革創新自然段:堅持改革創新。圍繞用好用活人才,着力破除思想障礙和制度藩籬,加快轉變政府職能,保障落實用人主體自主權,發揮政府、市場、專業組織、用人單位等多元評價主體作用,營造有利於人才成長和發揮作用的評價制度環境
[7]
2019年12月30日,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 決定分步取消水平評價類技能人員職業資格 推行社會化職業技能等級,會議指出,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將技能人員水平評價由政府認定改為實行社會化等級認定,接受市場和社會認可與檢驗。這是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形成以市場為導向的技能人才培養使用機制的一場革命,有利於破除對技能人才成長和弘揚工匠精神的制約,促進產業升級和高質量發展。會議確定,從2020年1月起,除與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等密切相關的消防員、安檢員等7個工種依法調整為準入類職業資格外,用一年時間分步有序將其他水平評價類技能人員職業資格全部退出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權的單位認定發證;同時,推行職業技能等級制度,制定發佈國家職業標準或評價規範,由相關社會組織或用人單位按標準依規範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評價、頒發證書。已發放的水平評價類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繼續有效。會議要求穩妥推進現有職業資格實施機構職能調整,做好工作銜接。加強涉及評價質量、收費等的事中事後監管。
[8]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申請指南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設立依據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第一條第二項 堅持改革創新自然段:堅持改革創新。圍繞用好用活人才,着力破除思想障礙和制度藩籬,加快轉變政府職能,保障落實用人主體自主權,發揮政府、市場、專業組織、用人單位等多元評價主體作用,營造有利於人才成長和發揮作用的評價制度環境。
[7]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報名方式
不同評價機構略有不同,具體以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發佈的公告為準;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申請材料
不同評價機構略有不同,可以登錄職業技能鑑定公共服務平台或到職業技能鑑定所(站報)一般情況下分為以下幾項:
1.報名表(以在線報名方式無需提供);
2.一寸證件照
3.工作經歷承諾書(要求工作經驗的需提供)
4.其他文件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證書等級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評價制度的意見》人社部發﹝2019﹞90號,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企業評價規範設置的職業技能等級,一般分為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和高級技師五個等級。企業可根據需要,在相應的職業技能等級內劃分層次,或在高級技師之上設立特級技師、首席技師等,拓寬技能人才職業發展空間。
[4]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健全完善新時代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制度的意見(試行)》人社部發〔2022〕14號,對設有高級技師的職業(工種),可在其上增設特級技師和首席技師技術職務(崗位),在初級工之下補設學徒工,形成由學徒工、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特級技師、首席技師構成的職業技能等級(崗位)序列。
[5]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區別聯繫
- |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 職業資格證書 | 能力水平評價證書 |
適用依據不同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由符合國家規定的專門機構考核合格後頒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14]
; | ||
備案或其他要求 | |||
評價方式不同 | 考試、綜合評審 | - | |
證書等級 | - | ||
鑑培分離制度 | - | ||
頒發機構不同 | 《職業教育法》第五十一條:專門機構
[14]
| ||
監督管理方式不同 | |||
監督管理機構 | - | ||
證書效力和待遇 | - | ||
政策解讀 |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即專門機構的成立應當符合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設立的法律
[17]
;依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為行政部門,只能設置部門規章,不能設置國家規定,依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三條在進行 ,制定規章,應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
[18]
起草文件之前依據《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
[24]
等文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出台文件
[24]
,對未進行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台政策措施的,要嚴格追究責任。對失職瀆職行為還要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27]
依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十五條
[18]
: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召開論證會、面向社會徵求意見(不少於30日)、召開聽證會、座談會等
[18]
,對於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的行政決策還應當依據 《重大行政決策暫行條例》第二章第四節、等文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22]
, 規章制定完畢後應當依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四章
[18]
、《重大行政決策暫行條例》
[22]
第三章等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違反《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制定的文件,屬於無效文件
[18]
; | ||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常見誤區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誤區一:須經過人社部門備案才能開展
闢謠:2019年12月30日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常務會議: 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權的單位認定發證
[29]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行政備案規範管理改革試點經驗的通知(國辦函〔2022〕110號)》第二自然段第2行:對行政備案事項,不得規定經行政機關審查同意,企業和羣眾方可從事相關特定活動;
[30]
國辦發〔2022〕2號文件第(九)項: 嚴禁以備案名義實施變相許可
[31]
,而目前依然設置事前備案是因為人社部在制發文件沒有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在其制發文件時沒有依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決策啓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等制發程序,違規制發政策文件,導致各級人社部門違規開展清查活動;
[32]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誤區二:須是行政部門主導
闢謠:依據《 中共中央印發《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 第 二、基本原則中:突出市場導向。充分發揮市場在人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橫向和縱向流動性,健全人才評價、流動、激勵機制,最大限度激發和釋放人才創新創造創業活力,使人才各盡其能、各展其長、各得其所,讓人才價值得到充分尊重和實現。
[6]
,市場導向是技能評價制度改革的正確方向
[28]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 第五第(十六)條:防止人才評價行政化、“官本位”傾向,
[28]
,突出市場導向。充分發揮市場在人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要改變政府“事事管、管得累、管不好、管砸了”的尷尬形象,防止政府淪為“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
[33]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主管單位及發證機構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9號)》具體措施1:推動技能人員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分批調整退出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19年底前建立完善職業技能等級制度,推動實現由用人單位和第三方機構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頒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政府不再頒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10]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自主設立的機構
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公佈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末尾 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依據市場需要自行開展能力水平評價活動,不得變相開展資格資質許可和認定,證書不得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中華”、“國家”、“全國”、“職業資格”或“人員資格”等字樣和國徽標誌。
[13]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由教育部門負責的評價機構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由人社部門負責的機構
2019年8月19日,人社部印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評價制度的意見(人社部發﹝2019﹞90號)》第一(一)項末尾:建立職業技能等級制度,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評價體系,形成科學化、社會化、多元化的技能人才評價機制,為實施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建設知識型、技能型、創新型勞動者大軍做好支持服務。
[12]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證書效力
根據《關於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評價制度的意見》等文件精神,水平評價類技能人員職業資格退出國家職業資格目錄,轉為社會化等級認定,頒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和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均納入人才統計範圍,落實相關政策,兑現相關待遇,具有同等效力。
[2]
- 參考資料
-
- 1. 2021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 .人社部[引用日期2022-06-12]
- 2. 【一圖看懂】職業資格證書和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有區別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引用日期2023-03-20]
- 3. 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 決定分步取消水平評價類技能人員職業資格 推行社會化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等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23-04-18]
- 4.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評價制度的意見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23-04-18]
- 5.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健全完善新時代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制度的意見(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引用日期2023-04-18]
- 6. 中共中央印發《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2016-03-21[引用日期2023-04-24]
- 7.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2018-02-06[引用日期2023-04-24]
- 8. 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 決定分步取消水平評價類技能人員職業資格 推行社會化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2019-12-30[引用日期2023-04-26]
- 9. 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推進1+X證書制度 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政府門户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19-11-14[引用日期2023-04-28]
- 10.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2019-08-12[引用日期2023-04-28]
- 11. 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2019-02-13[引用日期2023-04-28]
- 12.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評價制度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2019-08-19[引用日期2023-04-28]
- 13.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公佈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7-09-12[引用日期2023-04-28]
-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2022-04-21[引用日期2023-06-09]
- 15.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引用日期2023-06-09]
- 16.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健全完善新時代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制度的意見(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引用日期2023-06-09]
- 17.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23-06-09]
- 18. 規章制定程序條例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引用日期2023-06-09]
- 19.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引用日期2023-06-09]
- 20.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公佈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7-09-12[引用日期2023-06-09]
- 21.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23-06-09]
- 22.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2019-05-08[引用日期2023-06-09]
- 23. 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 決定分步取消水平評價類技能人員職業資格 推行社會化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23-06-12]
- 24. 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2016-06-14[引用日期2023-06-12]
- 25. 國務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2019-09-06[引用日期2023-06-12]
- 26. 人社部頒佈《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編制技術規程(2018年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8-03-06[引用日期2023-06-12]
- 27. 發改委談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違反標準出台政策要追責 .央視網[引用日期2023-06-27]
- 28. 市場導向是技能評價制度改革的正確方向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引用日期2023-07-10]
- 29. 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 決定分步取消水平評價類技能人員職業資格 推行社會化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2019-12-30[引用日期2023-07-10]
- 30.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行政備案規範管理改革試點經驗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23-07-10]
- 31.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2022-01-30[引用日期2023-07-11]
- 32.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2019-05-08[引用日期2023-07-11]
- 33. 市場能解決的政府必須放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23-07-11]
- 34. 國務院:不得以備案審定形式變相設行政許可【3】 .人民網[引用日期2023-10-15]
- 35. 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23-10-15]
- 36. 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關於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引用日期2023-10-15]
- 37.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制定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過程中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的通知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23-10-17]
- 38.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23-10-17]
- 39.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開展技術技能類“山寨證書”專項 治理工作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引用日期2023-10-17]
- 40.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引用日期2023-10-17]
- 41.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引用日期2023-12-28]
-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