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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管理暫行辦法

鎖定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管理暫行辦法》是一則國家政府部門的相關機關下發的通知,針對通知中的主要矛盾給出瞭解決辦法。
中文名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管理暫行辦法
實施時間
1998年1月1日起
單    位
國家政府部門
類    型
辦法條例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管理暫行辦法通知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副省級省會城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上海市、廣東省、武漢市、廣州市社會保險管理局:自1995年《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發佈以來,全國大部分地區陸續為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個人賬户的建立,對於調動企業和職工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增強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促進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當前,在個人賬户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諸如個人賬户規模、記賬方法、轉移及支付辦法等不規範、不統一的問題,亟待改進完善。1997年7月16日,《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的發佈,為統一規範個人賬户管理辦法奠定了基礎。為此,我們制定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你們配合當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工作,建好管好個人賬户。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反映。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管理暫行辦法前言

為了規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户(以下簡稱個人帳户)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個人帳户相結合的原則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管理暫行辦法帳户建立

基本養老保險辦理流程 基本養老保險辦理流程
1.個人帳户用於記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金額。個人帳户是職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了退休手續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主要依據。  2.個人帳户的建立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由工資發放單位向該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個人的工資收入等基礎數據。
3.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佈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準GB11643-89),為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每人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個人帳户。目前國家技術監督局尚未公佈社會保障號碼校驗碼,在公佈之前可暫用職工身份證號碼。職工身份證號碼因故更改時,個人帳户號碼不作變動。
4.個人帳户建立時間從各地按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户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個人帳户時開始;之後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從參加工作當月起建立個人帳户。
5.1998年1月1日後才建立個人帳户的單位,個人帳户儲存額除從1998年1月1日起開始按個人繳費工資的11%記帳外,對1996年前參加工作的職工還應至少包括1996、1997兩年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對1996、1997年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帳户儲存額應包括自參加工作之月到1997年底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
6.個人帳户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社會保障號碼、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個人首次繳費時間、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個人當年繳費工資基數、當年繳費月數、當年記帳利息及個人帳户儲存額情況等(表式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户》)。
7.職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下同)。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超過部分不記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記入計發養老金的基數。
8.新招職工(包括研究生、大學生、大中專畢業生等)以起薪當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從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單位派出的長期脱產學習人員、經批准請長假的職工,保留工資關係的,以脱產或請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單位派到境外、國外工作的職工,按本人出境(國)上年在本單位領取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次年的繳費工資基數按上年本單位平均工資增長率進行調整。
失業後再就業的職工,以再就業起薪當月的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從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以上人員的月平均繳費工資的上限和下限按照第7條規定執行。
9.個人帳户記入比例為按第7條確定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其中包括個人繳費的全部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兩部分。個人繳費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企業劃轉部分相應補齊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從1998年起至少每兩年個人繳費提高1%,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1%,最終達到個人繳費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3%。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提高的速度可以適當加快。
目前各地個人帳户記帳比例低於或高於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向統一制度的並軌工作。
10.個人帳户的儲存額按"養老保險基金記帳利率"(以下簡稱"記帳利率")計算利息。記帳利率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確定並每年公佈一次。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管理暫行辦法帳户管理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11.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按照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要求建立、健全職工基礎資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手續,並按要求填報《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登記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繳費情況表》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變化情況表》。1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單位申報情況將數據輸入微機管理,同時相應建立參保單位繳費台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户,並根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變化情況表》,相應核定調整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13.對於因某種原因單位或個人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視為欠繳。欠繳月份無論全額欠繳還是部分欠繳均暫不記入個人帳户,待單位或個人按規定補齊欠繳金額後方可補記入個人帳户。
職工所在企業欠繳養老保險費用期間,職工個人可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用,所足額繳納的費用記入個人帳户,並計算為職工實際繳費年限。  出現欠繳情況後,以後繳費採用滾動分配法記帳:即繳費先補繳以前欠繳費用及利息後,剩餘部分作為當月繳費。
1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繳費年度結束後,應對職工個人帳户進行結算,包括當年繳費額、實際繳費月數、當年利息額、歷年繳費累計結轉本息儲存額等。利息按每年公佈的記帳利率計算。
15.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户累計儲存額有兩種計算方法。
方法一:年度計算法。即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户累計儲存額在每個繳費年度結束以後按年度計算(以上年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記帳時適用此方法)。
計算公式: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户累計儲存額=上年底止個人帳户累計儲存額×(1+本年記帳利率)+個人帳户本年記帳金額×(1+本年記帳利率×1.083×1/2)
方法二:月積數法。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户累計儲存額在一個繳費年度內按月計算(以上月職工工資收入為繳費工資基數記帳時適用此方法)。
計算公式: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户累計儲存額=上年底止個人帳户累計儲存額×(1+本年記帳利率)+本年記帳額本金+本年記帳額利息
其中:
本年記帳額利息=本年記帳月積數×本年記帳利率×1/12
本年記帳月積數=∑〔n月份記帳額×(12-n+1)〕  (n為本年各記帳月份,且1≤n≤12)
補繳欠繳的利息或本息和的計算辦法見附件3。
16.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繳費年度結束後,應根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户》的記錄,為每個參保職工打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户對帳單》,發給職工本人,由職工審核簽字後,依年粘貼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中妥善保存。
17.統一制度之前各地已為職工建立的個人帳户儲存額,與統一制度後職工個人帳户儲存額合併計算。
18.職工由於各種原因而中斷工作的,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也不計算繳費年限,其個人帳户由原經辦機構予以保留,個人帳户繼續計息。職工調動或中斷工作前後個人帳户的儲存額累計計算,不間斷計息。
19.個人帳户儲存額不能挪作他用,也不得提前支取(另有規定者除外)。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管理暫行辦法帳户轉移

20.職工在同一統籌範圍內流動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帳户檔案,不轉移基金。
21.職工跨統籌範圍流動時,轉移辦法按如下規定:
(1)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帳户檔案。
(2)對職工轉移時已建立個人帳户的地區,轉移基金額為個人帳户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記入的個人帳户全部儲存額。
(3)對職工轉移時仍未建立個人帳户的地區,1998年1月1日之前轉移的,1996年之前參加工作的職工,轉移基金額為1996年1月1日起至調轉月止的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1996、1997年參加工作的職工,基金轉移額為參加工作之月起至1997年底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後轉移的,轉移基金額為1998年之前按前述規定計算的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按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計算的繳費額累計本息。未建個人帳户期間,計算個人繳費部分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定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算。
(4)對年中調轉職工調轉當年的記帳額,調出地區只轉本金不轉當年應記利息;職工調轉後,由調入地區對職工調轉當年記帳額一併計息。計算方法按第15條規定執行。
(5)基金轉移時,不得從轉移額中扣除管理費。
(6)職工轉出時,調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填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轉移單)。
(7)職工轉入時,調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據轉出地區提供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户》等資料,並結合本地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為職工續建個人帳户,做好個人帳户關係的前後銜接工作。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管理暫行辦法帳户支付

22.當單位離退休人員發生變動時,單位應填寫《離退休人員增減變化情況表》,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待遇給付情況應及時進行相應調整。
23.按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辦理退休的職工,其基本養老金中的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等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個人帳户養老金由個人帳户中支付。
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
24.職工退休以後年度調整增加的養老金,按職工退休時個人帳户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各佔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個人帳户儲存餘額和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
25.職工退休後,其個人帳户繳費情況停止記錄,個人帳户在按月支付離退休金(含以後年度調整增加的部分)後的餘額部分繼續計息。利息計算有兩種方法:
方法一:年度計算法。即離退休人員個人帳户餘額生成的利息在每個支付年度結束後按年度計算(支付年度內各月支付的養老金數額相同時適用此方法)。年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個人帳户年初餘額-當年支付養老金總額)×本年記帳利率+當年支付養 老金總額×本年記帳利率×1.083×1/2
個人帳户年終餘額=個人帳户年初餘額-當年支付養老金總額+年利息
方法二:月積數法。即離退休人員個人帳户餘額生成的利息在每個支付年度內按月計算(支付年度內各月支付的養老金數額不同時適用此方法)。年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個人帳户年初餘額×本年記帳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積數×本年記帳利率×1/12
本年度支付月積數=∑〔n月份支付額×(12-n+1)〕
(n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且1≤n≤12)
26.當職工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5年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户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出現上述情況時,職工所在單位應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填報《個人帳户一次性支付審批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封存其個人帳户檔案。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管理暫行辦法帳户繼承

27.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時,其繼承額為其死亡時個人帳户全部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
28.離退休人員死亡時,繼承額按如下公式計算:
繼承額=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帳户餘額×離退休時個人帳户中個人繳費本息佔個人帳户全部儲存額的比例
29.繼承額一次性支付給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個人帳户的其餘部分,併入社會統籌基金。個人帳户處理完後,應停止繳費或支付記錄,予以封存。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管理暫行辦法其它

30.新安置的軍隊復員、退伍軍人、轉業幹部及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調入企業人員,其個人帳户的建立,待國家明確規定後,再按國家規定執行。
31.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實行。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管理暫行辦法養老保險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中的一個險種。我國的社會保險由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五個險種組成。(通常大家所説的五險一金指以上五個險種+住房公積金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對勞動者在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而減少勞動收入時給予經濟補償,使他們能夠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項社會保障。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納比例是:職工所在企業繳納20%,職工個人承擔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