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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

鎖定
聯合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COPUOS)是根據1959年聯大第1472號決議建立的,簡稱外空委,現有包括中國在內的92個成員國 [1]  。聯合國維也納辦事處外空司是外空委的秘書處。外空委的宗旨是制定和平利用外空的原則和規章,促進各國在和平利用外空領域的合作,研究與探索和利用外空有關的科技問題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問題。
中文名
聯合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
屬    性
組織
地    區
聯合國
職    責
向聯合國大會提出報告和建議

目錄

聯合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機構

外空委員會下設科學技術小組委員會和法律小組委員會,由外空委全體成員國組成。委員會及兩個小組委員會每年各舉行一屆會議,審議聯大提出的有關外空問題;成員國提出的外空報告和問題。會議一般在上半年舉行,以便向下半年舉行的聯合國大會提交報告、建議和決議案。外空委及其兩個小組委員會以協商一致方式做出決定。 [2] 

聯合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職能

科技小組委員會主要審議和研究與探索及和平利用外空有關的科技問題,促進空間技術國際合作和應用問題;法律小組委員會主要審議和研究和平利用外空活動中產生的法律問題,擬訂有關的法律文件和公約草案。外空委員會主要審議兩個小組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及不由小組委員會審議的一般性外空問題,就委員會的工作做出決定,並向聯合國大會提出報告和建議。

聯合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成果

外空委自1959年成立以來,已擬訂了三項宣言、三套原則和五個國際公約,均已提交聯合國大會審議通過。三項宣言為《各國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活動的法律原則宣言》(1963)、《關於開展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的國際合作,促進所有國家的福利和利益,並特別要考慮到發展中國家需要的宣言》(1996)、《空間千年:關於空間和人的發展的維也納宣言》(1999);三套原則為《各國利用人造地球衞星進行國際直接電視廣播所應遵守的原則》(1982)、《關於從外層空間遙感地球的原則》(1986)、《關於在外層空間使用核動力源的原則》(1992);五個國際條約是《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1967)、《關於援救航天員,送回航天員及送回射入外空之物體之協定》(1968)、《外空物體所造成損害之國際責任公約》(1972)、《關於登記射入外層空間物體的公約》(1975)和《指導各國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活動的協定》(1979),上述五個條約均已生效。

聯合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活動

外空委員會的經常性活動有:研究並促進空間減災、遠程醫療、遠程教育、及氣象、通信、導航、直接廣播和遙感地球資源等各種衞星的國際合作;舉辦國際、區域和區域間的研究會議及討論會和講習班;促進外空研究的情報交換等。此外,通過聯合國空間應用方案同聯合國糧農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歐洲空間局、國際宇航聯合會、國際空間法學會等機構合作,開展技術和學術交流活動;通過聯合國開發計劃署援助有關國家發展將空間技術應用於經濟和社會發展所需要的技術。聯合國大會根據外空委員會的建議,於1968年8月在維也納召開了聯合國探索及和平利用外層空間會議(第一次外空大會),於1982年8月在維也納召開了第二次外空大會,並於1999年7月召開了第三次外空大會。外空委近幾年的工作重點就是落實第三次外空大會的各項建議。
根據聯大2006年第61/110號決議,聯合國決定設立“災害管理和應急天基信息平台”(UN-SPIDER, United Nations Platform for Space-based Information for Disaster Management and Emergency Response)。該平台旨在使所有國家及相關國際和地區組織可普遍獲得與災害管理有關的各類天基信息和服務,為整個災害管理週期提供支持。根據此方案,維也納總部之外還設立波恩和北京兩個辦公室。波恩辦公室於2007年10月成立。中國政府重視北京辦公室成立事宜,提供了大量人力、物力支持,正與聯合國外空司進行最後階段磋商,力爭使北京辦公室早日運作。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