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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

鎖定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文名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
釋    義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客    體
公共場所秩序
責任形式
故意

目錄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構成

1、罪體
行為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行為是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根據刑法規定,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客體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客體是公共場所秩序。
2、罪責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3、罪量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人數多或者時間長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的;影響或者行為手段惡劣的等。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