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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球

(足球運動術語)

鎖定
點球(Penalty kick),全稱罰球點球。當比賽進行中,一隊在本方罰球區內由於違反了可判為直接任意球的十種犯規之一,被判罰任意球,應執行罰球點球。罰球點球可以直接進球得分。在每半場比賽或決勝期上下半場結束時,應允許延長時間執行完罰球點球。
中文名
點球
外文名
Penalty kick
定    義
罰球點球
所屬運動
足球
領    域
足球比賽

點球名稱定義

點球也稱“十二碼球”。比賽時,在罰球區的本方隊員故意犯規,判由對方隊在十二碼點踢直接任意球,稱為點球。若在罰球區內防守隊員出現踢人、絆人、打人或跳向對方球員等行為,則須罰點球。比賽結束出現平局時,也可用踢點球決勝負。踢點球時,只有罰球隊員和對方守門員在罰球區內,其他隊員均應退出此區域。罰球隊員踢球前,對方守門員必須站在球門線上,不得移動雙腳,否則,若球踢進應重罰;球踢出後,若其他隊員未接觸,罰球隊員也不得觸球。 [2] 

點球判罰規則

點球作為比賽中對犯規受害方最為有利的一種罰球方式,在規則上有一系列相關的規定,在包括上下半場共計30分鐘的加時賽在內的正常比賽中形成的點球判罰情況如下:當場上有任何一方在自己的大禁區內出現了嚴重程度等同於“在禁區外出現該犯規時會被判罰直接任意球”的犯規行為時,被犯規行為侵犯的一方將獲得一次踢點球的機會。具體犯規類型包括:做出明確的、被認為是有意踢人的動作時;被認為有意用身體的任何部位破壞對方球員身體平衡的行為時;故意跳向和利用落下的身體撞向對方球員時;在球場上以魯莽粗暴的行為故意奔跑衝撞對方球員時;被認為是做出踢打或企圖踢打對方球員的行為時;被認為是在非友好動機下故意推搡或推動對方的球員時;在攔截對方帶球隊員時比碰觸球更先接觸到對方帶球的隊員時;用手指或手臂拉扯對方的隊員時;對對方的隊員吐口水、發表侮辱性言語或手勢、動作時;在比賽中故意用手去碰觸足球形成手球的時候。以上嚴重犯規的情況如果出現在犯規者所屬的禁區即罰球區以內的時候,與直接任意球需要根據足球位置判定罰球發起的點位不同的是,其行為的犯規性質一經裁判員認定,將會直接判被侵害方獲得一次執行點球的機會。換句話説,這種行為主要針對的是面對對方進攻採取惡意防禦行為的一方,具有懲罰性質。
在比賽進行過程中,雙方比分相等無法決出勝負的情況下,就會進行加時賽來確定領先者和優勝者,上下半場各有15分鐘,總計30分鐘的加時賽階段。而在加時賽中如果雙方仍然沒有決出最終的勝負,那麼在總長120分鐘的比賽結束後,接下來要進行的就是點球戰。點球戰一般只出現在必須決出勝負的場合下,比如有多支球隊參加的大型比賽的淘汰賽階段,是為了確認這一輪比賽由誰作為最終勝出者有資格來到下一階段賽程而進行的強制決勝行為。而在一般情況下的單場比賽中,為了凸顯比賽的可看性和競爭性,也可以選擇性地在平局的基礎上使用這種方式決出最終勝者。所謂點球大戰,即雙方派出彼此數量相等的隊員對對方球門以點球的形式交替輪番進行射門。除了守門員之外,其他人不得進行阻攔,對於射球方來説,每次也只能由一位隊員射門,其他人不得從旁相助。點球大戰階段,兩隊就通過這種方式為自己積累進球數,但是如果在極偶然的情況下加時比賽時間告罄,比分仍然持平,那麼接下來就要繼續以點球戰確認勝者,不過此時雙方不再以積累的進球數為標準,也不設定時間限制,而是根據“突然死亡規則”,即哪方率先將球踢進對方的球門即獲勝作為標準。由於此時點球的致命性,加上輪番射門的方式,因此這種在比賽最終一球決勝的階段也被稱為“俄羅斯輪盤賭”。
在正式比賽中罰點球,作為執行方需要指定隊員擔任主罰者(執行者)的角色,出現多次點球機會時,這名球員可以為同一個人,也可以由不同隊員在各次點球中分別擔任執行者。在進行罰球時,執行者應當將球放在罰球點上,足球的垂直投影必須被包含在罰球點標誌範圍以內。如果足球的擺放位置偏離了罰球點或在球員觸球之前滾出了罰球點,則不能執行點球,已經執行的點球無論射入與否均應被判為無效射球,應當進行重踢執行者射球時,對球只能採取向前踢出的方式,並且只有在得到裁判員發信號表示允許的情況下才能執行射球。如果未經裁判員肯定和同意就自行射門的話,那麼該球將被判無效。如此時踢入球門,會給予一次重踢的機會;如果沒有踢入球門,則不再進行重踢。在場上,包括守門員在內的其他隊員在接觸到足球之前,不可以再次由執行者本人以身體任何部位接觸足球,這種情況包括射出的球擊打在守方的球門框上之後彈回又由執行者自己進行補射的行為。因為碰觸到的對象並不是作為場上雙方隊員的任何一人而是球門,所以也算是二次觸球。當出現這種行為時,應當由裁判員判守方獲得一次在犯規發生位置進行間接任意球的機會。而出現用手觸球的行為時,如果被確認為是故意行為,則守方將獲得一次在犯規發生位置進行直接任意球的機會。當足球受執行者的動作影響發生移動後,比賽就已經開始了,守門員已經可以擺脱球門線的限制來到球門以外了。如果在比賽開始即點球被踢出之前,守門員的雙腳離開了球門線進行垂直於球門線的前後移動,則裁判員應判守門員犯規。此時點球如果踢入應正常判執行方得分;如果點球未能踢入,無論是否因為守門員的原因,都應判執行者獲得一次重踢的機會。
踢點球時,執行方只能由球員本人在罰球點附近面對守門員。如果在踢出球之前,執行方有其他隊員來到球門和罰球點之間或在其周圍距離足球放置位置不足9.15米處,同樣屬於攻方犯規。如果此次點球在已經得到裁判員允許的情況下、在出現犯規情節的同時被踢出,踢進球門的應判重踢一次,未踢入的則計為無效。反過來,如果守方除守門員外的其他隊員來到球門和罰球點之間或進入距離足球放置位置不足9.15米處,在點球得到裁判員允許並踢出的情況下發生這種犯規行為,攻方已經踢入的球算為正常得分,而未踢入的球無論是否因為守門員或對方球員的緣故所導致,攻方都應當獲得一次重踢的機會作為執行者,在踢點球的時候是允許助跑加速的,並且允許一定的假動作的使用,不過對這個過程中的動作性質有着非常嚴格的限定。如果執行射門的球員在從擺定足球到射門的過程中對守門員做出帶有不良含義並對其能形成干擾的言語、肢體行為、手勢,或在助跑衝刺抵達足球位置時採取突然停止來迷惑守門員,都屬於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將被處於黃牌警告並判此次點球無效,由執行者將球擺放好重新罰球。
無論在正常比賽中(含上下半場共30分鐘的加時賽)還是在點球大戰中,執行點球的球員如果出現規則內被確定要給予離場處罰的嚴重犯規行為,此時需要根據球所處的狀態來判斷具體的得分收益是否成立。如果執行隊員是在足球被射入門內且已經被裁判員判定進球之後,該隊員才被裁判員罰下,那麼該進球仍然有效,執行方正常獲得分數;而如果執行隊員已經將球踢出,但是在裁判員確認球進門之前就已經展示了對該名球員犯規的判定信號並將其罰下,則球員射出的球即便成功踢入了球門,也不應當被計為得分。
當執行者已經完成了射球,球在朝門方向運動的過程中被球門柱、橫樑或守門員所阻擋並彈回場內時,如果此時有並非作為場上許可人員的外部因素碰觸到足球,則應當停止比賽,從外部因素觸球事件發生的位置重新開始比賽。 [3] 

點球新加規定

國際足聯執委會2010年5月19日通過決議,認定點球主罰者在助跑完成後突然停下以圖欺騙守門員行為是“違犯體育道德的行為”,將被判重新罰球並出示黃牌
按照國際足聯的解釋,“助跑過程中的停頓和假動作是允許的。不過,一旦主罰者完成了助跑停下腳步不射門,而做其他迷惑性的動作,將被視為違例。裁判員將判罰重新罰球並出示黃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