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鎖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1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是指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中文名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法律條文
刑法第291條之一第二款 [1]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罪名設立

微信微博、QQ羣等社交平台上,網友發佈虛假信息的現象屢見不鮮。為此,《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91條中增加一款規定懲治此類行為。
如果為了賺取關注度或點擊量,故意編造發佈虛假信息,以往可能最多是治安處罰,行政拘留幾天,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後,這種行為就可能構成犯罪了。 [2] 
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對適用刑法的部分罪名進行了補充或修改,就包括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1]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法律規定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