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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鎖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1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是指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罪名設立
如果為了賺取關注度或點擊量,故意編造發佈虛假信息,以往可能最多是治安處罰,行政拘留幾天,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後,這種行為就可能構成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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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法律規定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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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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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引用日期2016-11-21]
- 2. 微信上發虛假險情疫情災情警情 最高可判刑7年 .環球網[引用日期2016-11-21]
- 3. 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將構成犯罪 .中國法院網[引用日期2016-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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