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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保護

鎖定
2019年10月21日,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草案中專門增設的“網絡保護”一章。 [1] 
中文名
網絡保護
發佈單位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提出時間
2019年10月21日
類    別
法案

網絡保護產生背景

2019年10月21日,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其中專門增設的“網絡保護”一章,成為草案的一大亮點。草案將對網絡保護的理念、網絡環境管理、網絡企業責任、網絡信息管理、個人網絡信息保護、網絡沉迷防治、網絡欺凌及侵害的預防和應對等作出全面規範,力圖實現對未成年人的線上線下全方位保護。
互聯網時代,生產生活與網絡息息相關。拒絕未成年人上網,既不現實,對其未來成長,也未必有利。草案規定,國家保護未成年人依法使用網絡的權利,保障和引導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網絡,對未成年人上網問題給出了明確迴應。
既然上網無可避免,加強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就更需要具體措施的引導、約束。比如,在網絡遊戲方面,草案要求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遊戲實行時間管理。再比如,草案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侮辱、誹謗、威脅未成年人或者惡意扭曲、損害未成年人形象。
通過對未成年人上網問題作出制度性設計,草案的諸多亮點,贏得了一片點贊。而讓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有法可依,也正是網絡空間治理的應有之義。 [1] 

網絡保護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章規定了網絡保護的法律內容:
第六十四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加強未成年人網絡素養宣傳教育,培養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網絡素養,增強未成年人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絡的意識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內容的創作與傳播,鼓勵和支持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適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點的網絡技術、產品、服務的研發、生產和使用。
第六十六條 網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依法懲處利用網絡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
第六十七條 網信部門會同公安、文化和旅遊、新聞出版、電影、廣播電視等部門根據保護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確定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網絡信息的種類、範圍和判斷標準。
第六十八條 新聞出版、教育、衞生健康、文化和旅遊、網信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宣傳教育,監督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義務,指導家庭、學校、社會組織互相配合,採取科學、合理的方式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進行預防和干預。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進行干預。
第六十九條 學校、社區、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應當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者採取其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智能終端產品的製造者、銷售者應當在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者以顯著方式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的安裝渠道和方法。
第七十條 學校應當合理使用網絡開展教學活動。未經學校允許,未成年學生不得將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帶入課堂,帶入學校的應當統一管理。
學校發現未成年學生沉迷網絡的,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共同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教育和引導,幫助其恢復正常的學習生活。
第七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高網絡素養,規範自身使用網絡的行為,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的引導和監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通過在智能終端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選擇適合未成年人的服務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的時間,有效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第七十二條 信息處理者通過網絡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和必要的原則。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徵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要求信息處理者更正、刪除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信息處理者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更正、刪除,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發佈私密信息的,應當及時提示,並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七十四條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
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在線教育網絡產品和服務,不得插入網絡遊戲鏈接,不得推送廣告等與教學無關的信息。
第七十五條 網絡遊戲經依法審批後方可運營。
國家建立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遊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實身份信息註冊並登錄網絡遊戲。
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遊戲產品進行分類,作出適齡提示,並採取技術措施,不得讓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遊戲或者遊戲功能。
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八時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遊戲服務。
第七十六條 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註冊服務;為年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註冊服務時,應當對其身份信息進行認證,並徵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
第七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網絡欺凌行為。
遭受網絡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網絡欺凌行為,防止信息擴散。
第七十八條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訴和舉報渠道,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訴、舉報。
第七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網絡產品、服務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有權向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或者網信、公安等部門投訴、舉報。
第八十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用户發佈、傳播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顯著提示的,應當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傳輸相關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用户發佈、傳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相關信息,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網信、公安等部門報告。
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用户利用其網絡服務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向該用户提供網絡服務,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