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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能源縣

鎖定
綠色能源縣是指在縣域能源開發利用中,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量達到較高比重,能源發展與生態環境相協調,生活能源基本實現清潔化和優質化,並通過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潔能源資源,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縣域經濟發展。
綠色能源縣建設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多能互補、清潔高效、規模開發、注重實效的原則,積極開發利用各種可再生能源資源,在局部區域形成可再生能源和其他清潔能源起主導作用的能源開發利用格局;按照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的要求,建立清潔高效和服務規範的農村現代化能源基礎設施,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縣域經濟的科學發展。
中文名
綠色能源縣
思    想
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等
地    位
十一個五年規劃綱
機    構
國家發改委

綠色能源縣建設進展

綠色能源縣建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新農村建設重點工程之一,是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措施。建設綠色能源縣的主要目的是通過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建立農村能源產業服務體系、加強農村能源建設和管理等措施,為農村居民生活提供現代化的綠色能源、清潔能源,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做出積極貢獻。
2007年9月國家發改委發佈的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中提出,綠色能源示範縣建設要與沼氣利用、生物質固體成型燃料和太陽能利用相結合,要求到2010年全國建成50個綠色能源示範縣,到2020年綠色能源縣普及到500個。
2009年12月國家能源局發文要求各省(區、市)報送綠色能源縣的推薦申報材料。文件明確了綠色能源縣的指導思想、基本條件和基本要求以及評價指標。經各省區市推薦和專家評審,2010年10月28日國家能源局、財政部、農業部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基礎較好、成績突出、發展目標明確、管理體制健全的北京市延慶縣、江蘇省如東縣等108個縣(市)授予了“國家首批綠色能源示範縣”稱號。
為規範財政資金管理,保障綠色能源示範縣建設順利進行,2011年4月6日財政部能源局農業部發布了《綠色能源示範縣建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1]113號)。文件規定了中央財政示範補助資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縣級統籌、績效掛鈎”的原則管理,示範補助資金支持的範圍、用途和條件,以及補助的方式、監管和考核方法。
為做好綠色能源示範縣建設工作,規範管理程序,明確建設要求,落實責任主體,發揮示範作用,促進農村能源產業持續健康發展,2011年5月26日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和農業部制定併發布了“綠色能源示範縣建設管理辦法”。辦法對示範縣的規劃、實施、運行管理和監督檢查做了詳細規定。
為了推進項目的標準化和規範化建設,2011年7月6日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和農業部又發佈了“綠色能源示範縣建設技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應優先從《綠色能源示範縣建設項目設備供應和技術服務企業推薦目錄》中選擇關鍵設備供應企業。示範縣建設應遵循“技術先進、工藝可行、設備可靠、優化集成”的方針,在充分調研、科學論證的基礎上,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技術方案和建設模式,確保項目整體功能的實現。
2011年6月,三部委組織專家對各地上報84個示範縣的實施方案進行了評審,第一批有26個縣通過了評審。對剩餘的示範縣實施方案,三部委將會繼續組織評審。中央財政對每個通過評審的綠色能源縣的補助資金原則上不超過2500萬元。按照2015年建成200個綠色能源示範縣的目標,補貼總額將近50億元。對示範縣的支持範圍主要包括沼氣集中供氣工程、生物質氣化工程、生物質成型燃料工程的基礎設施和關鍵設備以及農村能源服務體系建設等內容。我國計劃在“十二五”期間將建成200個綠色能源縣。

綠色能源縣政策文件

2009-12-10 國家能源局關於推薦綠色能源縣的通知
2010-10-28 國家能源局、財政部、農業部關於授予北京市延慶縣和江蘇省如東縣等108個縣(市)國家綠色能源示範縣稱號的通知
2011-04-06 財政部能源局農業部關於印發《綠色能源示範縣建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1-05-26 能源局財政部農業部-綠色能源示範縣建設管理辦法
2011-07-06 綠色能源示範縣建設技術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