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綜合指標法
鎖定
- 中文名
- 綜合指標法
- 外文名
- Comprehensive index method
- 三種指標
- 即總量指標、相對指標和平均指標
- 總量指標
- 它的某種標誌的總量
- 簡 稱
- 相對數和平均數
綜合指標法定義
綜合指標法(aggregative indicator method)
使用三種指標
綜合指標法1總量指標
①時期指標。反映某些社會現象在一段時期內發展過程的總數量,如一段時期的產品產量等。連續的時期指標可以累計。
②時點指標。反映社會現象在某一時點(瞬間)上所處狀態的總數量,如年末的人口數等。累計時點數列沒有獨立存在的意義。正確計算總量指標,不是一個單純的加總技術問題,首先要以正確理論為依據,注意現象的同類性,確定指標的性質和內容、核算的具體界限和統計的方法等。總量指標在計劃管理和了解國情國力的基本情況方面應用很廣,又是計算相對指標和平均指標的基礎。
綜合指標法2相對指標
反映兩個互有聯繫的社會現象數量的對比,表現被研究對象的發展程度、強度、利用程度、與其他現象的相互關聯程度和總體結構等。它把絕對數值概括化和抽象化,使許多原來不便於直接對比的事物可以進行對比。相對指標一般可分為五種:
①計劃完成程度指標。為報告期實際數與計劃數對比,以百分數表示。對比數值通常是用絕對數,也可用相對數或平均數。它反映整個時期計劃執行的總評價,如實際數為部分時期的累計數,則反映計劃執行的進度和均衡性。分析長期計劃(如五年計劃)執行情況時,視計劃任務的不同而採用兩種方法:一是累計法。凡計劃指標是按計劃期各年總和規定的(如基本建設投資額計劃),要求用實際累計數計算各年累計完成百分比。全部計劃時間減去累計已實際完成的時間,為提前完成計劃的時間。二是水平法。凡計劃指標只要求在計劃期末年能達到時應用(如主要工業品產量)。連續一年的實際數已達到計劃指標以後的時間,為提前完成計劃的時間。
②結構指標。為所研究現象各部分數值在總體中的比重。它説明總體的構成,反映事物發展的普遍程度,通常以百分數表示。
③比較指標。為某一時期同類現象間的數量對比,用倍數或百分數表示。如兩國間土地面積的對比或人均糧食產量的對比。比較指標通常用絕對數對比,有時也可用相對數或平均數對比。
④強度指標。有密切聯繫的兩個不同總體總量的對比。它表示現象發展的強度、密度和利用程度。如某時期某地區出生人數對該時期該地區平均人數的比值,就是該地區的人口出生率。強度指標是兩個總體總量的對比,所以它的計量單位一般是複名數,如人口密度用“人/平方公里”,鐵路網密度用“公里/千平方公里”等。
綜合指標法3平均指標
總體內各單位某一數量標誌不同數值的一般水平。它使各單位上標誌值的差異平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