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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調整對象

鎖定
經濟法調整對象,是指由經濟法律規範確認和保護的一定範圍內的社會經濟關係。在中國,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就開始研究和探討,經過幾次全國性的經濟法理論研討,關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問題,主要有以下三種意覽:(1)“縱橫統一論”學者主張經濟法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領域中以各種組織為基本參加者而發生的經濟管理關係和經營協調關係。(2)“經濟行政法論”學者主張凡具有經濟性的管理關係即經濟管理關係,屬於經濟法(經濟行政法)的調整對象。(3)“企業中心論”學者主張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企業經濟關係經濟活動 [1] 
中文名
經濟法調整對象
類    型
經濟學術語
相關要素
經濟法調整對象,構成的基本原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2)法律性,(3)經濟法特性。其兩大基本原則是適當干預原則和合理競爭原則。它們反映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體現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本質要求;同時科學地概括了經濟法具體規則的內在連結和精神,較好地實現了經濟法中價值與具體規則的匯合和融通。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