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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項目可兑換
鎖定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經常項目可兑換性作了明確的定義,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中對基金成員國在可兑換性方面應承擔的義務作了具體的規定:(l)避免對經常性支付的限制,各會員國未經基金組織的同意,不得對國際經常往來的支付和資金轉移施加匯兑限制;(2)不得實行歧視性的貨幣措施或多種匯率措施。歧視性的貨幣措施主要是指雙邊支付安排,它有可能導致對非居民轉移的限制以及多重貨幣做法;(3)兑付外國持有的本國貨幣,任何一個成員國均有義務購其它成員國所持有的本國貨幣結存,但要求兑換的國家能證明。經常項目可兑換是一國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國後必須承擔的國際義務。我國於1996年12月宣佈接受國際貨幣經織第八條款,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兑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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