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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擔保金制度

鎖定
結算擔保金是指由結算會員依中金所的規定繳存的,用於應對結算會員違約風險的共同擔保資金。
中文名
結算擔保金制度
定    義
由結算會員依中金所的規定繳存的,用於應對結算會員違約風險的共同擔保資金

結算擔保金制度定義

結算擔保金 [1]  是指。引進結算會員共同擔保機制,在股指期貨市場一開始運作時就有一筆相當數量的共同擔保資金,可以增加中金所應對風險的財務資源,建立化解風險的緩衝區,進一步強化中金所整體抗風險能力,為市場平穩運作提供有力保障。  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對結算擔保金的分類、計算及分擔方法都作了説明。
結算擔保金分為基礎擔保金和變動擔保金 [2] 
基礎擔保金是指結算會員參與中金所結算交割業務必須繳納的最低擔保金數額; 變動擔保金是指隨着結算會員業務量的變化而調整的擔保金。
中金所每季度最後一個交易日收市後,根據市場總體情況測算出全市場的結算擔保金總額,結算擔保金總額為上一季度日均交易保證金的8%。
每個結算會員根據業務量按比例分擔結算擔保金總額。結算會員應分擔的結算擔保金=結算擔保金總額×(20%×該會員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中金所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80%×該會員上一季度日均持倉量/中金所上一季度日均持倉量)。
結算會員分擔到的結算擔保金數額大於其結算擔保金餘額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到中金所指定銀行的結算擔保金賬户補交差額部分;分擔到的結算擔保金數額小於其結算擔保金餘額,且大於其基礎擔保金數額的,中金所在5個工作日內將結算擔保金餘額與分擔結算擔保金的差額部分劃至結算會員賬户;分擔到的結算擔保金數額小於基礎擔保金部分的,中金所在5個工作日內將結算擔保金餘額與基礎擔保金的差額部分劃至結算會員賬户。
中金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情況隨時調整結算擔保金的收取標準和收取時間。結算擔保金應當以現金方式繳納。

結算擔保金制度主要區別

結算擔保金與結算準備金
結算擔保金的概念與結算準備金完全不同。結算擔保金制度作為一種防範違約風險的常用手段,在芝加哥商業交易所、韓國交易所等國際市場通用。中金所也借鑑了國際通用做法,與目前國內商品期貨市場不同,要求部分有實力的機構作為結算會員可以與交易所直接進行結算,而其他不具備結算能力的機構不能直接與交易所結算,而是與簽訂協議的結算會員進行結算。這樣,交易所的會員架構呈金字塔型。為避免結算會員違約風險直接向市場擴散,增加市場抵抗風險的財務資源,從而增強市場整體的抗風險能力,保護全體市場參與者的根本利益,中金所採用結算擔保金制度。中金所規定結算會員依交易所規定以現金方式繳納結算擔保金。也就是説,結算擔保金僅僅是交易所向結算會員收取的,結算會員不得向交易會員收取結算擔保金。

結算擔保金制度基本概括

金融期貨的護航使者
結算擔保金制度是國際上開展期貨交易的交易所普遍採用的風險防範制度,用於增加應對市場的風險財務資源,建立化解風險的緩衝區,以進一步強化市場整體抗風險能力。結算會員通過繳納結算擔保金,作為應對結算會員違約的共同擔保資金。結算擔保金制度使股指期貨市場初始運作時就有一筆相當數量的共同擔保資金,為市場平穩運作提供有力保障。
收取方式各有不同
國際上,開展期貨交易的各大交易所在結算擔保金的收取上大多采用向結算會員收取基本結算擔保金與變動結算擔保金(按會員一定時期的交易量持倉量比例計算而得)之較大值的方式。芝加哥商業交易所、歐洲期貨交易所、倫敦清算所、我國台灣期貨交易所、我國香港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等都採用這種方式,但是基本結算擔保金與變動結算擔保金的具體收取方式有所不同。
歐洲期貨交易所、倫敦清算所、我國香港交易所按不同類型的結算會員收取不同的基本結算擔保金;芝加哥期貨交易所、我國台灣期貨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不分結算會員類別收取基本結算擔保金。芝加哥商業交易所、倫敦清算所按會員交易量計算收取變動結算擔保金;台灣期貨交易所按會員交易數量和持倉數量的比例(各 50%)計收變動結算擔保金;香港交易所根據持倉計算收取變動結算擔保金。
當結算會員出現違約,即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時,各交易所便會依照規定的順序動用違約結算會員的交易保證金、違約結算會員的結算擔保金、非違約結算會員的結算擔保金及交易所風險準備金、其他財務安全措施等給予賠償。筆者對各國交易所非違約結算會員的結算擔保金和交易所風險準備金動用順序的先後進行了比較分析,發現各交易所(清算所)由於所處的法律環境、所有制結構和配套的其他財務安全制度的不同,資金動用的先後次序會有所不同。
芝加哥商業交易所、歐洲期貨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採用先動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的方式,但是採用此種方式的交易所通常有其他的財務安全措施作為補充,例如芝加哥商業交易所由母公司或大股東保證條款、新加坡交易所有不可撤銷的銀行信用狀等。沒有該類財務安全措施的交易所則傾向於將交易所風險準備金放在非違約會員的擔保金後面進行賠付,如我國台灣期貨交易所、倫敦清算所、韓國交易所、東京證券交易所都是採用此種方式的。
有限聯保與無限聯保
當違約結算會員的結算擔保金無法彌補損失,根據非違約結算會員需承擔的金額上限規定可分為“有限聯保”和“無限聯保”兩種形式。有限聯保是指結算會員以其繳納的結算擔保金總額作為賠償上限,而無限聯保則需要結算會員對動用所有前期繳納的結算擔保金總額後的不足部分繼續進行分攤。聯保方式的選擇與結算會員是否需要持有交易所股份有很大的關係。芝加哥商業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悉尼期貨交易所等交易所的結算會員擁有交易所的股份,所以採用“無限聯保”制度。
通過對芝加哥商業交易所、歐洲期貨交易所、倫敦清算所、我國台灣期貨交易所、我國香港交易所等全球多家期貨交易所和清算所的風險防範制度的深入研究,我們發現結算擔保金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財務安全制度被各國的期貨交易所和清算所普遍採用。雖然結算擔保金的英文名稱各不相同,如Security Deposits、Clearing Fund、Default Fund等,收取及動用程序也有一定差異,但基本精神都是交易所通過向結算會員收繳結算擔保金作為應對結算會員違約的共同擔保資金。

結算擔保金制度相關條目

本條目在以下條目中被提及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期貨交易所 結算會員制度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