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納税鑑定書
鎖定
- 中文名
- 納税鑑定書
- 貫 徹
- 税收政策
- 目 的
- 為了正確執行税收政策
- 內 容
- 税收徵管規定
目錄
納税鑑定書納税鑑定書的內容
(一)税務登記規定
税務登記規定一般應包括納税人經批准開業後30日內向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登記的規定,以及經營方式變化、轉業、改組、分設、合併、聯營、遷移、歇業、停業等等,應在批准或宣告之日起30日內向税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的規定等等。
(二)納税申報規定
(三)納税期限規定
根據納税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和應納税額大小,税務機關核定其具體納税期限和繳納時間。
(四)納税檢查規定
納税檢查規定,一般應包括納税人和代徵人必須接受税務機關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不得隱瞞、阻撓、刁難税務檢查人員等等規定。
(五)發票管理規定
發票管理規定,一般應包括納税人必須按照税務機關的規定保管和使用發票,不得塗改,單聯填寫、撕毀、轉讓、代開,送人、白條下帳以及不經税務機關批准不得自行印製、出售或承印發票等規定。
(六)發生納税爭議的複議規定
應包括納税人、代徵人或其它當事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或違章處理上發生爭議時,必須首先按照税務機關的決定繳納税款和滯納金,罰款,然後在規定期限內向上級税務機關申請複議,對上級税務機關答覆不服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等。
(七)超繳税款的處理規定
納税人超繳税款,允許在一年內向原徵税務機關提出退税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等。
(八)違章處理規定
違章處理規定,一般應包括納税人未按規定辦理納税登記,辦理納務申報、提供資料、拒絕接受税務機關監督檢查的處罰規定,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的處罰規定,違背發票管理及造成偷税,漏税的處罰規定等等。
(九)徵納雙方的職責規定
税務機關的職責一般應包括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清正廉潔,税法發生變動及時通知納税人並修改納税鑑定:妥善保管納税資料等等;納税人的職責一般應包括認真履行納税義務,遵守各項財會制度和徵管制度,按時報送報表,及時繳納税款,接受税務機關的監督檢查;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及時向税務機關申報變更納税鑑定,妥善保管納税資料等等。
(十)關於代徵人和代徵、代扣、代繳税款的規定
按照税法規定,凡有代徵、代扣、代繳義務以及委託代徵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申報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單位地址、所有制形式、經營方式、經營範圍、代徵、代扣、代繳税款的所屬税種、應税項目等等,税務機關審核鑑定後發給《代徵證書》,明確代徵、代扣、代繳税款適用税種、税目、税率、繳庫方式和繳納期限,以及代徵手續費標準,交代徵人依照執行。
納税鑑定書納税鑑定書的寫作要求
納税鑑定書包括的內容有企業的生產經營項目、税種、税目、税率、計税依據、納税環節、繳税環節、繳納期限及税法條例等。填寫納税鑑定時除了必須將上述內容逐一明確記載,寫得全面、具體,準確外,文字上要力求做到簡明扼要,條理清楚,同時,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3]
1.深入企業調查,掌握經營情況。從原材料購進、生產產品成本、產品包裝、產品銷售到銷售成本和其他經營業務,以及更新改造基本建設、職工福利、獎金分配等活動,都要進行了解。
2.在調查的基礎上,根據掌握了的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進行申報,對照現行税收政策,確定企業應繳納的主要税種及適應税率。
3.按各税種條例、實施細則和其他具體規定,分税種劃分好徵免界限,對各税種的納税環節、計税依據、繳納期限及具體規定等,分別詳細説明。
4.通過上述活動,税企雙方在鑑定上取得統一認識後,正式填制納税鑑定書(一式數份),雙方簽字,共同遵守。
納税鑑定書納税鑑定書的製作及範例
納税鑑定書的製作,首先要由納税人填報《納税鑑定申報表》,然後由税務部門經過實地調查,依據税法和有關税收制度,作出鑑定,在雙方取得統一認識後,正式編制納税鑑定書,雙方簽字生效。納税鑑定,一般每年一次。在此期間,企業的經營情況和税收政策如有變化,納税人要及時報告税務部門修改納税鑑定書。
[4]
納税鑑定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產品名稱、業務項目,經營方式,徵税範圍、適用税種,税目、税率,計税價值、納税環節、入庫方式等。具體項目要依據不同企業的性質設置。納税鑑定書主要使用表格前加文字説明的形式,數字要準確,文字要簡煉。
例文:
產品 | 應納税款 | 納税 環節 | 納税義務 發生日期 | 規定納税 申報日期 | 規定税款 交庫日期 | 徵收方法 (税款交庫辦法) | 説明 | |||||
名稱 規格 | 結構生產 方式 | 性能 用途 | 類別 | 税目 | 税率 | 計税基數和 扣除項目範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詞條統計
-
- 瀏覽次數:次
- 編輯次數:8次歷史版本
- 最近更新: piaopioas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