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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利税

鎖定
根據《個人所得税法》的有關條款,個人因持有中國的債券、股票、股權而從中國境內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税。
中文名
紅利税
範    疇
個人所得税
發    佈
2005年6月13日
分    類
持股時間長短

目錄

紅利税簡介

紅利所得税屬於"個人所得税"範疇。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在2005年6月13日發佈《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為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税所得額,依照現行税法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税。即自2005年6月13日起,現金紅利暫減為按所得的50%計徵10%個税。而對於所送紅股,則依然按10%税率繳納個税,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計徵。以資本公積金轉增的股本,則不徵個税。

紅利税股息徵收

自2013年1月1日起,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税政策。
此次政策調整,個人投資者取得股息紅利的税負變化隨持股時間長短有所不同,持股超過1年的,税負比政策實施前降低一半;換言之,持股時間越長,税負越低。
2015年9月7日,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和證監會發文決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
目前徵收標準為: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持股1個月至1年的,税負為10%;持股1個月以內的,税負為20%。因此,個人投資者持股時間越長,其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税的税負就越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