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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建期

鎖定
籌建期是指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籌建期過後一般是建設期的發生。
中文名
籌建期
含    義
指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
範    圍
籌建人員開支的費用
特    點
匯兑損益利息支出

目錄

籌建期定義

開辦費指企業在企業批准籌建之日起,到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止的期間(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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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支出。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兑損益和利息支出的。

籌建期籌建期建帳

開辦費的列支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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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辦費的具體內容
1,籌建人員開支的費用
(1)籌建人員的勞務費用:具體包括籌辦人員的工資獎金等工資性支出,以及應交納的各種社會保險。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如醫療費等福利性費用,如果籌建期較短可據實列支,籌建期較長的,可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予以解決。
(2)差旅費:包括市內交通費和外埠差旅費。
(3)董事會費和聯合委員會費
2,企業登記、公證的費用:主要包括登記費、驗資費、税務登記費、公證費等。
3,籌措資本的費用:主要是指籌資支付的手續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匯兑損益和利息等。
4,人員培訓費:主要有以下二種情況
(1)引進設備和技術需要消化吸收,選派一些職工在籌建期間外出進修學習的費用。
(2)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費用。
5,企業資產的攤銷、報廢和毀損
6,業務招待費:籌建期間發生的招待費(根據國税2012第15號文件,籌建期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實際金額的60%允許計入“管理費用-開辦費”科目。)
7,其他費用
(1)籌建期間發生的辦公費、廣告費、交際應酬費。
(2)印花税
(3)經投資人確認由企業負擔的進行可行性研究所發生的費用
(4)其他與籌建有關的費用,例如資訊調查費、訴訟費、文件印刷費、通訊費以及慶典禮品費等支出。
(二)不列入開辦費範圍的支出
1,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是支付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購建時發生的相關人工費用。
2,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如投資各方為籌建企業進行了調查、洽談發生的差旅費、諮詢費、招待費等支出。我國政府還規定,中外合資進行談判時,要求外商洽談業務所發生的招待費用不得列作企業開辦費,由提出邀請的企業負擔
3,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不得列作開辦費。
4,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計入開辦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
5,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該費用應由投資者負擔。
(三)籌建期的確定
企業籌建期的確定在我國受税法影響較大。例如《外資所得税法實施細則》中規定,“外資企業籌建期為企業被批准籌辦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之日止的期間”。以上所稱“被批准籌辦之日”,具體是指企業所簽訂的投資協議後和合同被我國政府批准之日。以上所稱“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之日”,具體是指從企業設備開始運作,開始投料製造產品或賣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為企業籌建期結束。其他企業可參照該規定。
(四)開辦費一般按五年攤銷,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開辦費一次攤銷。
開辦費的會計處理
(一)《企業會計制度》的處理
《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對開辦費的攤銷期限作了重大調整。原行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生產經營的當月起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條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如果企業長期待攤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後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餘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由此可見,對開辦費的會計處理,無論從會計科目的設置還是攤銷的期限都與原行業財務制度有較大改變。這一新規定與現行所得税法規存在較大的差異。《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因此,企業在生產經營的當月一次性攤銷開辦費應從生產經營的次月起分五年平均扣除。納税人在年終申報所得税時,應做好納税調整工作,並建立“開辦費税前扣除台賬”或備查登記簿,為準確申報税前扣除(調減)額打好基礎。
(二)《企業會計準則》的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2006)在管理費用科目下對開辦費進行處理(上市公司用):
6602 管理費用核算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工資及福利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工會經費、董事會費(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和差旅費等)、聘請中介機構費、諮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税、車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術轉讓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研究費用、排污費等。
  開辦費的主要賬務處理。
  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在實際發生時,借記本科目(開辦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會計準則,將開辦費支出,直接記入“管理費用--開辦費”科目。開辦費的會計處理有以下特點:
1、改變了過去將開辦費作為資產處理的作法。開辦費不再是“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將費用化。
2、新的資產負債表沒有反映“開辦費”的項目,也就是説不再披露開辦費信息。
3、明確規定,開辦費在“管理費用”會計科目核算。
4、統一了開辦費的核算範圍,即開辦費包括籌辦人員職工薪酬、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
5、規範了開辦費的帳務處理程序,即開辦費首先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然後計入當期損益,不再按照攤銷處理。
例:某股份公司2001年7月份開始生產經營,前期發生的開辦費總額96萬元,7月份攤銷開辦費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攤銷 96萬元
貸: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96萬元
本年度允許税前扣除額=96萬元÷5年÷12個月×5個月=8(萬元),應調增所得額=96-8=88(萬元); 2002年至2005年每年應調減所得額=96÷5=19.2(萬元);
2006年應調減所得額=96萬元÷5年÷12個月×7個月=11.2(萬元)。
開辦費納税調整台賬設置如下:
開辦費税前扣除台賬
單位:萬元
台賬填寫説明:
1.年度:攤銷日期,指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和月份,按順序類推。
2.會計攤銷額:指會計上一次性攤銷的開辦費總金額。
3.税收扣除額:指按税法規定允許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金額。
4.納税調整額:納税調整額=會計攤銷額-税前扣除額。結果是正數為調增所得額,負數為調減所得額。
5.尚未扣除額:指允許在以後 年度税前扣除的金額。第一年尚未扣除額按本年度納税調整額填寫,以後 年度的尚未扣除額=上期尚未扣除額-本年税前扣除額。
開辦費的核算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兑損益和利息支出。籌建期是指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
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不得計入開辦費:
(1)由投資者負擔的費用支出;
(2)由取得各項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發生的支出;
(3)籌建期間應當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兑損益、利息支出等。
問題補充:長期待攤費下我設置了二級開辦費,三級科目:工資、福利費、辦公費、電話費、差旅費、水電費、租賃費、註冊登記費,
分錄怎麼做啊
借:長期待攤費——開辦費(工資)
貸:現金(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