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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玉

(全國掃黑辦掛牌督辦被告人)

鎖定
範玉,全國掃黑辦掛牌督辦被告人。
2020年10月31日,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全國掃黑辦掛牌督辦的被告人範玉等41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公開宣判。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範玉等人的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對範玉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 
2020年12月25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範玉等人上訴,維持原判。 [2] 
中文名
範玉
身    份
全國掃黑辦掛牌督辦被告人

範玉人物經歷

範玉,全國掃黑辦掛牌督辦被告人。

範玉人物事件

範玉一審判決

2020年10月31日,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全國掃黑辦掛牌督辦的被告人範玉等41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公開宣判。
    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1994年以來,以範玉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為維護非法利益,樹立非法權威,壯大經濟實力,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開設賭場、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並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在黑龍江省綏化市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羣眾,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至2019年案發,該組織及涉案被告人共實施違法犯罪行為54起,涉及罪名14項,造成3人死亡、20人受傷等嚴重後果。
    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範玉等人的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對範玉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與其所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等7項犯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 

範玉二審判決

判決後,範玉等人提出上訴。 [2]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2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範玉等人上訴,維持原判; [2]  對範玉、李曉龍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