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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一飛

(中國人民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

鎖定
範一飛,男,漢族,1964年8月出生,江蘇泰興人,1991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大學財政學專業畢業,博士研究生,高級會計師。 [7]  曾任中國人民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1] 
2024年4月18日,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人民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範一飛受賄一案。 [15] 
中文名
範一飛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江蘇泰興 [8] 
出生日期
1964年8月
畢業院校
中國人民大學

範一飛人物履歷

1982年7月,在中國建設銀行江蘇省分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參加工作;
1994年2月,任中國建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總經理助理兼計劃財務部經理;
1994年9月,任中國建設銀行資金計劃部副主任;
1996年7月,任中國建設銀行財務會計部總經理;
1998年1月,任中國建設銀行計劃財務部總經理;
2000年2月,任中國建設銀行行長助理(2003年3月至2004年3月掛職任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 [5]  (2001年3月至2002年10月,赴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學習,獲國際經濟學碩士學位); [6] 
2004年8月,任中國建設銀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
2005年6月,任中國建設銀行副行長、黨委委員;
2010年3月,任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黨委委員(2011年11月兼任上海銀行董事長); [4] 
2015年1月,任中國人民銀行黨委委員;
2015年2月,任中國人民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1] 
2022年11月,被免去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職務。 [9] 

範一飛人物事件

範一飛違紀被查

2022年11月5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中國人民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範一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3] 

範一飛免去職務

2022年12月,國務院任免國家工作人員,免去範一飛的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職務。 [9] 

範一飛依法雙開

2023年6月9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中國人民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範一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範一飛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政治意識淡漠,對抗組織審查,大搞迷信活動;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違規接受宴請、旅遊、打高爾夫球等活動安排,違規參加公款宴請、收受禮品禮金、出入私人會所;在職務安排、崗位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為官不廉,縱容親屬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搞權色交易;違規干預、插手執法活動;道德敗壞,家風不正;毫無紀法底線,膽大妄為,“靠金融吃金融”、“以錢生錢”,長期以“投資”為名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貸款融資、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範一飛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範一飛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10] 

範一飛決定逮捕

2023年6月20日,據央視新聞消息:中國人民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範一飛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範一飛作出逮捕決定。 [11] 

範一飛提起公訴

2023年9月27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中國人民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範一飛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湖北省黃岡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黃岡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範一飛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範一飛利用擔任原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計財部經理、總經理助理、資金計劃部副主任,中國建設銀行資金計劃部副主任、財務會計部總經理、計劃財務部總經理、行長助理、黨委委員、副行長,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兼上海銀行董事長,中國人民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業務承攬、工作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2-13] 

範一飛一審開庭

2024年4月18日,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人民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範一飛受賄一案。
湖北省黃岡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3年至2022年,被告人範一飛利用擔任原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計財部經理、總經理助理、資金計劃部副主任,中國建設銀行資金計劃部副主任、財務會計部總經理、計劃財務部總經理、行長助理、黨委委員、副行長,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兼上海銀行董事長,中國人民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業務承攬、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86億餘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範一飛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範一飛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範一飛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5] 

範一飛家庭生活

弟弟:範侃 [1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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