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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

鎖定
北京市市長、北京奧申委主席劉淇,北京奧申委執行主席、中國奧委會主席、國家體育總局局長袁偉民就與國際奧委會主席薩馬蘭奇簽定了舉辦城市合同。
中文名
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
簽署人
劉淇、薩馬蘭奇
簽署時間
2001年7月13日
合同附件
14個

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簡介

2001年7月13日晚,當北京獲得2008年奧運會主辦權後,北京市市長劉淇與國際奧委會簽訂完2008年奧運會主辦城市合同後步入新聞大廳,立刻被中外記者圍得水泄不通。劉淇説:“這是一個值得慶祝的時刻。北京一定會舉辦一次成功的奧運會。”他説,他剛才簽字的鋼筆無比珍貴,他要永遠保存下去。
這份合同厚達幾百頁,裏面列舉了國際奧委會對主辦城市提出的各種要求和約束條款。這份合同實際上早在各城市提出申辦奧運會的請求時,國際奧委會就已發給申辦城市。如果申辦城市覺得合同不妥或無法接受,那麼國際奧委會就不會批准該城市的申辦請求。因此從電視直播畫面上可以看到,劉淇市長並沒有仔細研究這份合同,就在上面簽了字。在這份合同裏,國際奧委會列入了許多對申辦城市的約束條件,非常詳細而具體。僅有關記者報道的內容就有兩頁紙,關於電視轉播的有4頁紙。合同書最後還附有14個附件。這份合同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在每屆奧運會後國際奧委會都要根據這一屆奧運會所遇到的新問題,對原來的主辦城市合同進行相應的修改。
《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節錄)
馬克·霍德勒先生全權代表人(以下簡稱“國際奧委會”)
作為甲方
乙方:北京市
以下由劉淇先生全權代表(以下簡稱“城市”),暨
以下由袁偉民先生全權代表(以下簡稱“國家奧委會”)
作為乙方

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緒言

A·鑑於奧林匹克憲章是由國際奧委會所採納的基本原則、規則和附則的彙總,指導奧林匹克運動的組織和運作並規定了奧林匹克運動會的舉辦條件;
B·鑑於根據奧林匹克憲章,國際奧委會是奧林匹克運動的最高權力機構,並領導奧林匹克運動,奧林匹克運動會是國際奧委會的專有財產,國際奧委會擁有與奧林匹克運動會有關的一切權利和數據,特別是,但不限於,涉及其組織、利用、轉翻,錄製申述複製、獲取和散發的全部權利,不論是何種方式,或現存的或將來發展的;
C.已鑑於該城市和國家奧委會已要求,而且國際奧委會也已接受,由該城市主辦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會”);
D·鑑於國際奧委會在莫斯科舉行的第112次全會上填密地考慮了該城市與國家奧委會的候選資格以及其他候選城市的候選資格,並收到了包括國際奧委會代表、各國際單項聯合會,各國家奧委會、以往奧運會的組委會、國際奧委會運動員委員會和國際殘疾人奧委會的代表以及提供有幫助建議的專家在內的候選城市評估委員會的建議與評價;
E·鑑於國際奧委會回顧了以往奧林匹克運動會的背景和歷史,注意並且具體考慮到該城市與國家奧委會希望通過主辦奧運會而成為奧林匹克傳統與歷史的一部分;
F·鑑於國際奧委會注意並且具體考慮到該城市與國家奧委會所在的國家(以下簡稱“主辦國”)的政府(以下簡稱“政府”)關於尊重奧林匹克憲章和本合同所作的正式保證;
G·鑑於國際奧委會注意並且具體考慮到該城市與國家奧委會所作的完全遵守奧林匹克憲章和本合同各項條款舉辦奧運會的承諾;
H·鑑於國際奧委會、該城市與國家奧委會共同希望為了全世界奧林匹克運動員的利益。奧運會應以儘可能好的形式組織,在儘可能好的條件下舉行;
I·鑑於國際奧委會、該城市與國家奧委會共同希望奧運會有助於促進奧林匹克運動在全世界的進一步發展;
J·鑑於該城市與國家奧委會認識到應該在奧運會上以最現代化的技術和設施來展現奧運會的重要性,以此對奧運會的歷史作出貢獻;
K·鑑於該城市與國家奧委會承認並接受奧運會的重要性和奧林匹克形象的價值,並同意進行一切活動時要有益於促進和提高國際奧委會和奧林匹克運動的完整、理想和長期利益;
l·鑑於該城市與國家奧委會承認並接受奧運會必須得到各種媒體的最全面的新聞報道並享有儘可能廣大的觀眾這件事的重要性;
M·鑑於該城市與國家奧委會注意到國際奧委會的決定,並將協助國際奧委會收集有關計劃、組織積舉辦奧運會的物品和材料,以便在國際奧委會奧林匹克博物館及研究中心保存該屆奧委會的完整和全面的記錄;
N·鑑於該城市與國家奧委會承認並接受在計劃、組織和舉辦奧運會的過程中所獲取和傳播的奧林匹克知識對於國際奧委會和將來的奧運會組委會是很重要的;
0·鑑於該城市與國家奧委會承認並同意;除了遵照所有適用的法律和規定的承諾外,在舉辦活動時關注環環境其重要考慮並且承諾與國際奧委會磋商有關環境問題;
P·鑑於國際奧委會根據上述各點已投票選定該城市為奧運會的舉辦城市,並指定該國家奧委會為負責該屆奧運會的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
Q·鑑於奧林匹克憲章要求成立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奧運會組委會);
R.鑑於簽約各方同意上述緒言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考慮到上述各項;本合同的簽約各方現同意如下:

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基本原則

1.奧運會的組織
國際奧委會就此將奧運會的組織工作委託給該城市國家奧委會。後兩者共同並分別負責保證完全遵照奧林匹克憲章與本合同的條款,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附件所述各項,履行其義務,這些附件理所當然被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確保恪守政府和其他權力機構的承諾
該城市與國家奧委會須確保主辦國政府及其地區和當地的權力機構倍守政府和這些權力機構就奧運會的規劃、組織和舉辦所作的承諾,包括允許所有註冊人員憑護照(或相等文件)及奧林匹克憲章中述及的奧林匹克身份和註冊卡自由出入主辦國,並且包括提供財政和其他支持,例如提供與奧運會有關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公用事業。
4·準則和其他説明中的內容的變更
城市與國家奧委會承認本合同(包括附件)所含的準則和其他説明代表國際奧委會對此類事項目前的立場,但由於技術上的和其他方面的變化。其中某些變化有可能超出本合同簽約各方的控制,因此這些材料有可能發生變更。國際奧委會保留修訂上述準則和其他説明的權利。城市和國家奧委會有責任適應此類修改,以使奧運會能以最佳方式舉行。不過,假如城市或國家奧委會的財政或其他義務因此而蒙受實質性不利影響時,城市或國家奧委會應如實通報國際奧委會,説明這種實質性不利影響。國際奧委會則應會同該城市和國家奧委會進行協商,以雙方滿意的方式處理此類不利影響。
5·無效先期協定
依照以下第11條,城市與國家奧委會在此聲明並同意,由兩者之一或該城市申辦委員會在本合同簽訂之前達成的任何與奧運會有關的任何承諾或協定作廢並全部無效,除非這些承諾或協定在奧運會組委會成立後30天內得到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書面批准或在本合同裏明確提到。因違反本款而可能引起的一切直接或間接損失、花費和法律責任由城市與國家奧委會共同並分別承擔責任。
6·奧運會組織委員會的組建
城市與國家奧委會應在本合同簽訂後不遲於5個月內建立奧運會組織委員會,奧運會組委會須成為主辦國家法律下的一個法律實體,其組織形式須能根據本合同在其運作和權利及義務方面提供最大益處和效率,包括具備一種納税結構,使奧運會組委會能在國家和國際層面最有利地解決其納税問題。與奧運會組委會的組建和存在有關的一切協定和文件必須提前報請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書面批准。奧運會組委會與執行委員會的成員申應包括主辦國的國際奧委會委員、該國國家奧委會主席和秘書長;一名曾在前屆夏季奧運會或冬季奧運會參加過比賽的運動員、以及至少一名由城市委派並代表該城市的成員。
7·城市、國家奧委會及奧運會組委會共同的和各自的義務
城市、國家奧委會及成立後的奧運會組委會應對共同或分別作出的有關奧運會的組織相舉辦全部承諾負有共同的和各自的法律責任,包括本合同衍生的一切義務,但不包括完全由該城市與奧運會組委會共同和分別承擔的有關組織和舉辦奧運會的財政責任。
10·免負責任及放棄向國際奧委會索賠
城市、國家奧委會及奧運會組委會承諾,在國際奧委會遭受財產損害而需要進行所有的賠付時,使國際奧委會及其官員、委員、部門負責人、僱員、顧問、代理人、承包商(例如奧林匹克贊助商和轉播商)和其他代表免除責任,免受損害和予以豁免,其中包括所有的花費、收入上的損失,以及由於城市、國家奧委會和/或奧運會組委會及其各自的官員、委員、部門負責人、僱員、顧問、代理人、承包商和其他與奧運會有關的代表們的一切行為或疏忽造成的損害使國際奧委會得向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奧林匹克贊助商和轉播商)付出的賠償。對於第三方因受損害而引起的賠付,國際奧委會不負法律責任。出現索賠要求時,國際奧委會將允許城市、國家奧委會和/或奧運會組委會控制對該第三方要求國際奧委會索賠案的辯護,條件是該城市、國家奧委會和/或奧運會組委會承認(i)有必要讓國際奧委會繼續參與這一索賠案,(ii)國際奧委會可以完全根據自己的合理判斷作出決定,而不影響城市、國家奧委會和/或奧運會組委會的下述義務,如果國際奧委會認為城市、國家奧委會和/或奧運會組委會建議的辯護策略可能對國際奧委會的利益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國際奧委會可以不貫徹和/或執行這一策略。另外,城市、國家奧委會和奧運會組委會在此放棄對國際奧委會及其官員、委員、部門負責人、僱員、顧問、代理人和其他代表提出任何損害索賠,包括由於國際奧委會同奧運會有關的一切行為或疏忽所造成的花費,以及由於履行、不履行、違反或終止本合同而造成的花費。此項免責和放棄索賠不適用於因國際奧委會的錯誤行為和嚴重讀取造成的損失。
11·陳述、保證及承諾均有約束力
城市申辦文件中包含的一切陳述、保證及承諾,以及城市申請和申辦委員會、城市、中央、地區或當地政府或國家奧委會向國際奧委會書面或口頭承諾的義務,包括其在國際奧委會莫斯科第112次全體會議上承諾的義務,均對城市、國家奧委會和奧運會組委會具有約束力,除非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書面同意予以免除。

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策劃、組織和舉辦奧運會的原則

13·奧運會組委會應成為本合同一方
城市與國家奧委會在此承諾,於奧運會組委會成立後一個月之內使奧運會組委會成為本合同一方並遵守本合同,使本合同與奧運會組委會有關的一切條款和本合同規定的奧運會組委會的一切權利和義務具有把奧運會組委會視為合同一方的法律約束力。
14·不得有相牴觸的承諾或活動
就奧林匹克憲章的規定及本合同的條款而言,城市、國家奧委會和奧運會組委會在此確認:
(a)未經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事先書面批准,不得在奧運會期間或其前後一週內在該城市本身、或其附近或其他比賽地點舉行全國性或國際性重大會議或活動;
(b)城市不得利用奧運會為奧林匹克運動利益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服務;
(c)己未經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事先書面批准,奧運會組委會和任何全國性組織(無論政府機構或非政府機構)之間不礙簽訂任何與奧運會有關的協定;
(d)未經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事先書面批准,奧運會組委會和任何國際或超國家組織(無論政府機構或非政府機構)或外國之間不得進行有關奧運會的談判或簽訂有關奧運會的協定,而且
(e)未經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或國際奧委會主席事先市面批准,不得向任何外國政府或政界人士簽發與奧運會有關的邀請及註冊。
15·宣傳奧林匹克主義和奧運會
城市、國家奧委會和奧運會組委會應在包括,但不限於,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批准社會、教育、美學與道德等方面,宣傳奧林匹克主義以及奧運會這一國際青年盛會的運動成就的發展。依照奧林匹克憲章的基本原則,奧運會組委會應保證與國際奧委會通力合作,採取各種主動行動,支持和平與人類的相互理解,包括倡導遵守奧林匹克休戰。
16·協定的有效性
城市、國家奧委會和奧運會組委會在此同意並確認以下各點:
(a)他們簽訂的直接或間接涉及奧運會或國際奧委會的精神或物質權利的一切協定的合法有效性須得到國際奧委會熱行委員會事先書面批准;
(b)以國際奧委會將向奧運會組委會提供的標準格式協定為根據(例如:關於贊助、供應商、頒發許可證、奧林匹克紀念幣在國家奧委會所在國領土內的銷售、門票代理),奧運會組委會可制定奧運會組委會與第三方之間準備簽署的標準格式協議,報請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事先書面批准,並確保奧運會組委會與第三方簽訂的一切協定符合上述要求。標準格式協定如有任何變動、均須以黑線標出,報請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事先書面批准。國際奧委會可應奧運會組委會要求,與奧運會組委會協商,就國際奧委會有可能制定並實施的便於雙方的操作程序的領域達成一致,包括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可能同意放棄批准權協定類型。
18·環境保護
城市與國家奧委會承諾,以符合現行的環保法規,推動環境保護的可持續發展的方式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與活動。
19·奧運會組委會的總體組織方案和總體策劃方案
奧運會組委會應儘快地,但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奧運會組委會成立後六個月內,提出奧運會組委會與奧運會的總體組織方案和總體策劃方案,報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事先書面批准。此項總體組織方案和/或總體策劃方案如有任何更改,須事先徵得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書面批准。奧運會組委會應按照國際奧委會的要求,定期向國際奧委會提供奧運會組委會最新的詳細的奧運會總體組織方案和總體策劃方案。除上述主要內容之外,奧運會組委會應向國際奧委會提供與奧運會戰略所需的協調與組織工作有關的信息與相關文件,包括統計數字(例如關於人力資源、住宿、交通、志願者等)。
20·保安
確保各方面的安全是主辦國有關主管部門應擔負的責任。城市、國家奧委會和奧運會組委會應確保採取一切適當與必要的安保措施,以保證奧運會安全、和平地舉行。
22·某些人員與貨品的入境手續
城市、國家奧委會和奧運會組委會認識到,為組織奧運會起見,必須在奧運會前、期間和之後安排某些其他人員(除上面第3條提到的持有奧林匹克身份和註冊卡的人員以外)臨時出入主辦國,並安排進口用於奧運會、奧運會轉播以及國際奧委會、各國際單項聯合會、各參賽國奧委會代表團、新聞界、贊助商與供應商使用的設備與補給。奧運會組委會應促使有關主管部門為此採取必要措施。除上述原則性內容外,奧運會組委會應保證上述人員能獲得適當的工作許可,上述設備與包括藥品的補給能為此目的進入主辦國,無需繳納任何税金,只要此類設備與補給在主辦國內消費或在奧運會結束後合理的時間內運出主辦國。奧運會開幕三年前,奧運會組委會應將與主辦國有關主管部門就此所作的安排報國際奧委會事先書面批准。
23·奧運會組委會進展報告
奧運會組委會應就奧運會準備工作的進展情況每半年向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用英、法兩種文字遞交一份報告。報告內容包括有關策劃、組織和舉辦奧運會的財政細節。從奧運會開幕式兩年前開始,此類報告應每季度遞交一次。此外,如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要求,奧運會組委會應立即作口頭報告和書面報告。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或國際奧委會全體會議接到報告後所作出的決議,奧運會組委會應立即執行。
24·協調委員會
國際奧委會將成立一個協調委員會,處理以國際奧委會、國際單項聯合會、各國奧委會為一方與奧運會組委會為另一方的工作關係。該委員會包括國際奧委會、各國際單項聯合會及國家奧委會的代表、以往奧運會的組委會、國際奧委會運動員委員會、國際殘疾人奧委會以及(可能提出有益建議的)專家。協調委員會的任務是,檢查奧運會組委會的工作進展,向奧運會組委會提供協助以及行使國際奧委會授予的其他權力。協調委員會應與奧運會組委會定期會晤,若有協調委員會無法解決的事項或任何一方拒絕遵守其決定,國際奧委會將作出最終決定。
25·國際奧委會與奧運會組委會的互助、知識的轉讓及檔案和記錄的管理
國際奧委會將與奧運會組委會分享多年來積累的經驗和專業知識,協助奧運會組委會策劃、組織和舉辦奧運會。同樣,奧運會組委會承諾,按國際奧委會的要求與國際奧委會和此後的奧運會組委會分享其在策劃、組織和舉辦奧運會方面的經驗和專業知識。
尤其是,國際奧委會應向奧運會組委會提供其從以往奧運會組委會得到的有關奧運會策劃、組織和舉辦的各種事宜的指南的複本。組委會應與國際奧委會密切合作並在得到其批准後,根據在策劃、組織和舉辦奧運會方面獲得的經驗和專業知識,更新此類指南。奧運會組委會應隨時應國際奧委會的合理要求,向國際奧委會免費提供所有這類的最新指南以及和策劃,組織、舉辦奧運會有關的其他文件和材料(例如數據庫、軟件系統。顧客數據和簡介等)。除上述普遍性要求外,奧運會組委會還應免費向國際奧委會提供客信息數據庫,包括完整的與奧運會相關產品和服務有關的所有顧客的人口統計的(demographic)概括的數據。在沒有得到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明確的書面批准之前,奧運會組委會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這些指南、文件或材料。
作為對國際奧委會讓奧運會組委會分享其包括從以往奧運會組委會處獲得的指南的經驗和專業知識的所需支付費用一種回贈,奧運會組委會應向國際奧委會償付兩百萬美元($2,000,000),這筆款額將在奧運會開幕兩年前,由國際奧委會根據本合同從奧運會組委會分享的總收入中減除。
奧運會組委會應從其成立之日起就建立並維持一個信息管理和檔案系統,以協調所有內部的與公共的重要信息。奧運會組委會應在奧運會結束後三個月內向國際奧委會提交一份起碼是英文的全面的總結報告,報告應按國際奧委會所要求的格式,包含所有與奧運會組織方案有關的信息連同一份工作運行分析報告。奧運會組委會應保證,在奧運會之前和之後,有關奧運會的檔案得到妥善保管和管理,同時保證國際奧委會可以隨時使用所有這些檔案。
本25條所有提到過的文件和材料,包括數據庫、軟件系統、顧客數據和簡介,都應從一開始就毫無阻礙地以國際奧委會獨家的名義獲得版權。奧運會組委會應保證與所有這類文件和材料的作者簽訂適當的合同,以確保上述條款的實施,或如果國際奧委會有要求,應達成進一步的協議;以確保上述條款的實施。

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住宿的組織工作

30 一般價格控制
雖然在本合同理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或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所批准的任何其他安排均未確定具體價格,為參加運動會的註冊人員提供的客房、會議室及有關服務的最;高價格不得超過前四年均最低平均正常收費標準月僅可根據國際奧委會執委認可的根據通貨膨脹因素作調整。此類房間的付款時間須提前報請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書面批准。城市、國家奧委會及奧運會組,委會應確保參加奧運會的非註冊人員支付的費用合理。

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比賽的組織工作

31·比賽項目
國際奧委會已將奧運會的比賽項目(大項和小項)告知奧運會組委會。奧運會組委會最遲應在舉行奧運會三年前將每日的具體賽項(項目)提前報請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書面批准。儘管批准了這些賽項,但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可能從奧運會最佳利益考慮,保留變更比賽項目的權利。如果這些變更對奧運會組委會的財政或其他義務產生實質上的不利影響,則奧運會組委會應據實向國際奧委會報告,説明這種實質性不利影響。國際奧委會應與奧運會組委會商議,以令雙方滿意的方式處理這種實質性不利影響。
32·舉行奧運會的日期
奧運會應在2008年7月的最後一週和8月的第一週舉行。
34·奧林匹克場館
城市和國家奧委會申請主辦奧運會時所建議的奧林匹克場館的大小、內部設施和位置,末經有關國際單項聯合會的同意及國際奧委會執委會事先書面批准,不得變動。

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文化活動的組織工作

35、文化活動計劃
奧運會組委會應在奧運會前三年制定一個按慣例被指定為 “文化奧運”的文化活動計劃,提前報請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書面批准。文化活動必須有助於促進和諧的國際關係與友誼,特別是奧運會參加者和觀眾之間的關係與友誼,以加強作為奧林匹克主義中心主題的體育運動與文化的聯繫。文化活動還應考慮國際奧委會自己的展覽活動,奧運會組委會必須在該城市內各類文化活動中為奧運會註冊人員保留一部分座位區。

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儀式、奧林匹克聖火與火炬接力

37·奧林匹克聖火苗火炬接力
國際奧委會擁有與奧林匹克聖火和奧林匹克火炬的使用有關的一切權利。因此,所有與奧林匹克聖火與火炬接力活動有關的事宜包括奧林匹克火炬的設計,生產相分發,奧林匹克聖火的點燃,與火炬接力有關的所有方面包括參加接力跑的人數、路線和設備的提供,以及任何由奧運會組委會或為奧運會組委會設計相製作的卡通或其他活動;都必須事先報請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書面批准。各方都明白和同意,與奧運會有關的火炬接力活動只能有一項。奧運會組委會應在奧運會開幕式前以組委會的經費向國際奧委會提供40支火炬。

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財務與商業義務

39·國際奧委會對奧運會的獨家權利;有條件地向城市轉讓權利
(a)在不對奧林匹克憲章的任何條款加以限制的情況下,城市、國家奧委會和奧運會組委會承認奧運會(包括奧運會前在奧運會組委會的財政責任或贊助下組織的,使奧運會設施的預演)是國際奧委會的獨有財產,國際奧委會已明確獲得有關“城市+年份”奧運會標識,不管有無奧林匹克標誌(即五環),的國際商標權,國際奧委會享有涉及其組織、開發、轉播、錄製、代理、營銷、複製、獲取和散發的全部權利和數據,而且是以無論是現存的還是將來開發的任何種方式享有。
(b)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可自行決定將上述權利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或國際奧委會從這些權利中所獲得的利益以分配、許可證或其他方式轉讓給奧運會組委會或其他方,轉讓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與奧運會有關的正式標誌、吉祥物、招貼畫以及任何藝術的、文字的、或形象的表現或設計,包括但不限於與奧運會有關的一切版權、設計和商標。這種權利或利益的轉讓取決於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認為國際奧委會各種屬品和標誌的權利是否得到了切實的保護。
(c)城市、國家奧委會和奧運會組委會進一步同意並承諾,如果由於任何原因,與奧運會直接或間接相關的任何權利為該城市、國家奧委會、奧運會組委會或為與城市達成任何形式協議的第三方所擁有,所有這些權利須由諒機構以受託人身份代表國際奧委會的利益所擁有,而且無論在什麼情況下,只要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要求,該機構就得自費以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滿意的形式和實質將這些權利讓與國際奧委會。
(d)對於未經授權而使用與奧運會有關的財產包括商標權,在主辦國內,經與國際奧委會商定,由奧運會組委會自費採取行動;在主辦國外,經與奧運會組委會磋商,由國際奧委會用組委會經費採取行動。
40·奧林匹克標誌、徽記和吉祥物的法律保護
(a)城市、國家奧委會及奧運會組委會己確保,或不遲於2001年12月31目前確保:
奧林匹克標誌(即五環圖案)、奧林匹克“奧林匹克運動會”名稱和奧運會口號已經以國際奧委會的名義得到保護;並且已從主辦國政府及/或國家主管部門獲得以國際奧委會名義、令國際奧委會滿意的充足的並有連續性的法律保護;國家奧委會確認依照奧林匹克憲章,假如這種國內的法律保護以國家奧委會的名義或利益存在或表述的,城市、國家奧委會及奧運會組委會應按照國際奧委會的指示行使這神權利。
(b)城市、國家奧委會和奧運會組委會應確保在奧運會組委會成立一年之內,國家奧委會徽記已經以國家奧委會的名義得到妥善保護,假如對上述徽記的保護仍有疑問,城市、國家奧委會及/或奧運會組委會應以國家奧委會名義從主辦過政府及/或國家主管部門獲得令國家奧委會滿意的充足的並有連續性的法律保護;
(c)城市、國家奧委會和奧運會組委會應確保不遲於奧運會組委會成立一年之內,經與國際奧委會磋商,已將奧運會組委會徽記、吉祥物和“城市+年份”奧運會標識以奧運會組委會和/或國家奧委會的名義在主辦國得到妥善保護;而且所有相關文件和信息已提供給國際奧委會,以便擬國際奧委會的名義對上述徽標進行國際商標保護。假如對上述徽標在主辦國的保護存有任何疑問,城市、國家奧委會及/或奧運會組委會應從主辦國政府及/或國家主管部門獲得令國際奧委會滿意的充足的並有連續性的法律保護。
(d)對於奧運會組委會的徽記、吉祥物和“城市+年份”奧運會標識的國際保護,國際奧委會應與奧運會組委會磋商,由國際奧委會以國際奧委會的名義進行這種保護。奧運會組委會應及時向國際奧委會提供相關文件以便國際奧委會能有效實行保護。國際奧委會在對上述這些徽記、吉祥物和“城市+年份”奧運會標識進行國際商標保護髮生的所有費用由奧運會組委會負擔。
(e)城市、國家奧委會和奧運會組委會應確保,在主辦國領域內任何和所有登記的或已經註冊的商標,以及組委會在主辦國內持有的與其徽記、吉祥物和:“城市+年份”奧運會標識有關的任何和所有版權或設計(不論登記與否),均應轉讓與國際奧委會,生效期不遲於2009年1月1日。上述轉讓應按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的要求以其滿意的形式和實質進行。
(f)上述第39條(b)款應適用於本40條的主要內容,若有必要可在細節上作適當修改。
41·藝術品或知識作品的產權
(a)由城市申辦委員會、城市、國家奧委會或奧運會組委會自己或委託他人為其使用、開發、製作的一切與奧運會有關的圖像的,視覺的藝術的或知識的作品或創作的一切產權,包括版權,須完全歸國際奧委會所有,包括,但不限於;
(i)徽記和吉祥物(含上面第4Q條C款提到的奧運會組委會徽標),及其一切圖像的和立體的表現物;
(ii)圖形
(iii)招貼畫設計;
(iv)奧林匹克火炬設計及與之有關的任何鑄模;
(v)徽章及與之有關的任何鑄模;
(vi)奧林匹克獎牌和紀念章設計及與之有關的任何鑄模;
(vii)證書;
(viii)正式出版物;
(ix)奧林匹克憲章中提到的音樂作品、
(x)為奧運會創作的其他圖像作品;以及
(xi)與醫學有關的數據。
(xii)與奧運會有關的數據庫和統計數據,包括與參賽運動員、奧運會門票的購買者以及註冊參加或 諮詢奧運會相關服務的人員的統計數字。
(以下多次提及的均稱為“國際奧委會IPR”)
任何這種國際奧委會IPR的設計均須遵從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事先的書面批准。
(b)所有獎牌/無論是奧林匹克獎牌、奧林匹克紀念牌或其他證書,均須在嚴格的監管下生產和發放;並事先報請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書面批准。在對上述一般原則不做限制的情況下,印製的次數應事先報請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書面批准,奧運會組委會還應向國際奧委會提交一份這些獎牌生產者的證書,證明遵守了允許印製的次數。一俟奧運會結束;奧運會組委會就應無保留、無阻礙地向國際奧委會交還所有奧林匹克獎牌和紀念牌的鑄模以及所有未發完的獎牌獎狀,不收任何費用。奧運會組委會不得複製或留存這些獎牌或鑄模,也不得授權或允許他人這樣做;奧運會組委會應出資向國際奧委會提供25套奧林匹克獎牌(即總數75枚——25 枚金牌,25枚銀牌,25枚銅牌)。
(c)所有正式出版物。包括奧運會組委會的秩序表和小冊子(如醫療的、技術的和媒體的小冊子,以及場地平面圖等),奧運會組委會均應在以任何形式印刷或分發之前報請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書面批准;除非有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批准,這些出版物申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廣告。國際奧委會保留出版和銷售(包括在主辦國內)自己的正式奧運會書籍的權利。不過,國際奧委會和奧運會組委會達成協議,只出版統一的正式奧運會書籍。
(d)城市、國家奧委會和奧運會組委會應確保;關係到國際奧委會IPR的任何和所有已登記或註冊的商標申請以及任何和所有的版權或設計(無論登記與否),均應轉讓給國際奧委會,並且門對於主辦國,生效期不遲於2009年1月1日(2)對於主辦國之外的所有地方,轉讓從一開始就生效。上述轉讓應按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的要求,以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滿意的形式和實質進行。
(e)城市、國家奧委會及奧運會組委會應確保一切參與了所有這些國際奧委會IPR創作的人員,無論自然人還是法人,在開始任何一項工作之前就以令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滿意的形式和實質,簽署了版權和知識產權的轉讓文件。該城市、國家奧委會及奧運會組委會應簽署這些附加協議,因為國際奧委會可在任何時候要求確保所有上述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的完全轉讓。
(f)上述第39條(d)款應適用於本41條的主要內容;若有必要可在細節上作適當修改。
除涉及到以上第23條提到的報告外,奧運奧運會組委會還須向國際奧委會提交:
(a)由獨立的有執照的公共會計師驗證的年度財務報告。
(b)奧運會組委會財務部門為了奧運會組委會管理上的需要所準備的定期的詳細管理賬目。
(c)由內部審計員作出的所有報告,當國際奧委會為了核實這類信息提出合理要求時,奧運會組委會應向國際奧委會提供其他此類數據,為國際奧委會或其代表核查其記錄提供方便。
在對上述的普遍性原則不加限制的情況下,國際奧委會或其代表應在任何時候都有權審核城市、國家奧委會和奧運會組委會在策劃、組織相舉辦奧運會方面的賬目。
46.在比賽場館的宣傳、廣告及其他商業活動
城市、國家奧委會及奧運會組委會應確保奧林匹克憲章中有關宣傳、廣告的條款得到嚴格遵守。奧運會期間,奧林匹克場所不得受到可能與國際奧委會或奧運會組委會簽訂的任何協定相沖突或違反該協定的任何特許權、專賣權或其他商業協定的妨礙。城市、國家奧委會及奧運會組委會亦應採取必要措施,使奧林匹克場館內,場館外報道奧運會比賽的電視鏡頭範圍內,或在觀看奧運會比賽的的觀眾視野之內不得有宣傳和廣告。同時,城市、國家奧委會和奧運會組委會應採取必要措施,使該城市和其他舉辦奧林匹克賽事的城市和場地的上空在奧運會期間不得有宣傳廣告出現。沒有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事先的書面批准,該城市不得參與任何與奧運會有關(或可被視為與奧運會有關)的市場開發、商業和標誌活動,該城市、國家奧委會及奧運會組委會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證不違反這些義務。奧運會組委會成立後一年內,無論如何不能超出一年,就應儘早為達到上述要求而採取一切控制措施。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在這方面作出的任何指示,城市、國家奧委會和奧運會組委會都必須立即執行。
47·市場開發計劃
(a)聯合市場開發計劃:奧運會組委會應遵守本合同簽訂之前經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批准的主辦城市和主辦國奧委會之間簽署的聯合市場開發協議中的各項條款和條件。該協議應將奧運會組委會和國家奧委會的全部市場開發權和商業權結合在一起,自協議簽訂之日起直至2008年12月31日止不受任何選擇權或事先授權的妨礙,並符合國際奧委會就此發出的各項指示。由國家奧委會簽署,為的是保證主辦國內所有的全國性體育協會都遵從和履行國家奧委會在市場開發方面的義務。
(b)市場開發計劃協議:依據上述47條(a)款的聯合市場開發計劃協議,奧運會組委會應在不遲於2002年12月31日之前同國際奧委會制訂一項市場開發計劃協議。這項市場開發計劃協議應表明與國際奧委會共同開發的與奧運會有關的市場開發計劃的所有部分。該市場開發計劃應事先報請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書面批准。城市、國家奧委會和奧運會組委會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參與未經這項市場開發計劃明確允許的同奧運會有關的任何市場開發活動。
(c)防止隱性市場:城市、國家奧委會及奧運會組委會承認對授予奧林匹克贊助商和其他商業夥伴的權利加以保護的重要性。為此,他們同意以自己的經費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制定和施行一個相關方案以防範隱性市場,以及必要時訴諸法律),以防止和/或終止任何隱性市場或未經授權使用奧林匹克產權。奧運會組委會應在不遲於2002年12月31日之前,經事先報請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書面批准後,向國際奧委會提交一份詳細的計劃,説明奧運會組委會為在所有正式場館防止或至少是限制隱性市場所打算採取的一切行動和措施。在不侷限於對上述普遍性原則情況下,城市、國家奧委會及奧運會組委會應保證主辦國內沒有其他能衝擊奧運會市場開發計劃的任何市場開發、廣告或促銷計劃。例如,他們應確保在主辦國內,由一家或多家全國聯合會、體育組織、或任何公有或私營實體所組織的廣告或促銷計劃都不能涉及奧運會、任何奧林匹克隊或奧運會的年份,也不暗示與奧運會、任何奧林匹克隊或奧運會的年份有關。城市應確保,未經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事先書面批准,不得向該城市的代理機構、代理人或城市某部分的任何團體或代表,授予任何與主辦城市、奧運會或舉行奧運會的時段有關的贊助權或市場開發權。
(d)國際奧委會特許權使用費:根據以下e款和f款,國際奧委會應從所有合同的現金報酬值申提取7·5%,包括與市場開發計劃和聯合市場開發計劃有關的合同,對奧運會徽記、吉祥物含有任何商業性利用成分的合同,或以任何方式聯繫到奧運會的合同,包括但不限於門票的市場開發收入。從所有提供實物(例如商品和服務)以換取或被授予廣告促銷或其他權利的合同報酬中提取的5%。不言而喻,本款也適用於國家奧委會在聯合市場開發計劃中的分成。
(e)國際計劃:考慮到長期奧林匹克贊助對奧林匹克運動的重要性,城市、國家奧委會和奧運會組委會承認並同意國際奧委會可發起並實施一項與奧運會有關的國際奧林匹克市場開發計劃(簡稱“國際計劃”),該計劃特優先於任何其他市場開發計劃。為促使國際計劃的贊助商在主辦國實現他們的目標,達到他們的商業目的城市、國家奧委會和奧運會組委會保證充分參與該項國際計劃,並按照作為本合同附件F的國際奧委會市場開發指南規定取得各種權利,並履行其義務。d款的規定不適用於構成和包含在國際計劃中的產品和服務類別。
(f)主辦國紀念幣、鈔計劃:主辦國的奧林匹克紀念幣和紀念鈔計劃包括紀念幣和紀念鈔數目和種類應事先取得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的書面批准。在鑄幣廠沒有零售業務喲情況下,國際奧委會按主辦國的任何奧林匹克紀念幣私紀念鈔計劃中給所有紀念幣銷售商的鑄幣廠FOB價的3%提成;(如鑄幣廠有零售業務,則為零售價的3%),此外,如果推出紀念性流通幣或流通鈔的計劃,國際奧委會應得份額為全部紀念幣和紀念鈔面值的3%。不過,如果奧運會組委會在銷售奧林匹克紀念幣方面直接或間接獲得政府的最低限度的保證或捐贈,國際奧委會的分成份額至少應等於以下二者中的多者們上述國際奧委會的收入份額。(ii)該最低限度保證的10%。全部款項應在紀念幣開始發售或流通的那一季度之後緊鄰的下一季度交付給國際奧委會。以上d款的規定不適用於該城市的紀念幣和紀念鈔計劃。
(g)國際奧委會紀念幣、紀念鈔和紀念牌計劃:該城市及國家奧委會在此承認國際奧委會有權推出其本身的紀念幣;紀念鈔和獎牌計劃,並確認不對此類計劃提出度對,此類紀念幣;紀念鈔和紀念牌可在國家奧委會所在領土銷售,銷售條件與情況和在其他國家相同。國際奧委會和奧運會組委會應在各自的紀念幣、紀念鈔紀念牌計劃方面全面合作。
(h)屏幕識別:在屏幕或其他電視上的識別/展現產生的任何淨報酬(由國際樊委會,奧運會組委會和有關贊助商/供應商之間的協定確定)應在國際奧委會和奧運會組委會之間分配,分配比例與下面第49條b款規定的電視收入分配比例相同;
48·税
(a)國際奧委會收到的付款:城市和/或奧運會組委會應承擔所有税費,無論是預扣的所得税、關税、增值税,還是其他任何間接税,無論是現時或將來按任何管轄規定應從支付給國際奧委會的與奧運會相關的那些收入中扣除的税費。尤其是,根據本合同和/或與奧林匹克贊助商。轉播商或其他商業夥伴之間達成的協議應支付給國際奧委會的款額,如果要從中支付給主辦國、瑞士或其他任何管轄機構預扣所得税,增值税或其他任何間接税,則奧運會組委會要增加支付金額,以便使在扣除應交的税費後,國際奧委會能得到相當於不扣除這些税費款額。
(b)國際奧委會支付的款項,城市和/或奧運會組委會應承擔所有税費,無論是預扣的所得税、關税、增值税,還是其他任何間接税,無論是現時或將來按任何管轄規定應從支付給國際奧委會的與奧運會相關的那些收入中扣除的税費。根據本合同,國際奧委會要支付的款額不得由於該款項應支付任何税費而增加。如果國際奧委會應支付這樣的税費,則城市、國家奧委會或奧運會組委會應從得到的淨支付中減去相當於這筆税款的金額,或者,如果款項已支付給城市、國家奧委會或奧運會組委會,則城市、國家奧委會或奧運會組委會應把支付的税費全部返還給國際奧委會。
(c)參賽運動員的成績:該城市和奧運會組委會應確保:(l)在主辦國內不對參賽運動員因奧運會比賽成績獲得的資金或其他獎賞徵收任何税費;(2)如果在主辦國內徵收了這樣的税費,則該城市和/或奧運會組委會應向參賽運動員支付一筆錢,似補償所扣除的税。
(d)承諾真誠協商:如果在國際奧委會因奧運會的收入而得到的或支付的款項上可能發生税務問題,那麼,只要國際奧委會不必因採取其他任何解決辦法,任何行動或免去採取任何行動,而對其自身在法律、税務、商業和財務上的地位造成損害,雙方則應承諾真誠協商,以適當的措施(包括重訂合同關係),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最大限度地避免或減少這樣的税務。如果找不到合適的解決辦法,則應適用於上面制定的原則。

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其他義務

56·技術
技術包含信息系統和網絡(硬件和軟件)卜因特網和類似技術,電話和電訊、有線通訊、計時、計分、計量和顯示系統、公眾廣播系統、複印機和傳真機、攝影設備、沖印室相電視等現有或將有的類似設施。
奧運會組委會應負責計劃和實施所有籌備和順利舉辦奧運會所需的技術手段。國際奧委會可要求奧運會組委會在指定的時間內使國際奧委會指定的某些人獲得某些信息。
國際奧委會保留與技術領域有關的所有商業權利。未經國際奧委會事先的書面批准,奧運會組委會不得選擇技術領域的供應商,與這些供應商簽訂合同的各項條款在簽署之前也須得到國際奧委會的批准。奧運會組委會應確保這些合同含有這樣的條款,即要求供應商定期向國際奧委會報告按條文規定應提供的那些服務和/或產品的送交情況。
國際奧委會保留選擇籌備和順利舉辦奧運會所需的覆蓋一個或多個信息技術領域的供應商的權利。「奧運會組委會應與這些供應商合作來制定、研製、實施、測試和操作適當的方案。奧運會組委會必須完成國際奧委會同這些供應商之間簽署這些合同的條款申自己應盡的義務,並根據國際奧委會可能提出的要求,按照國際奧委會正在進行的總體戰略,與這些供應商簽訂適當的合同。
國際奧委會承認因特網在奧運會組織工作中的重要性。國際奧委會保留與因特網和其他類似技術有關的所有權利。這些權利不僅包括商業利用,還包括技術方案的內容和選擇以及實施。奧運會組委會在作出此方面的決定之前,應先獲得國際奧委會的書面批准。
奧運會組委會應負責支付所有與技術有關的費用。
奧運會組委會應遵守本合同附件“H”“國際奧委會關於信息技術的準則”的條件。
57·奧運會結束後奧運會組委會向國際奧委會作出的報告書
根據國際奧委會的指導方針,在奧運會結束後,奧運會組委會應出版奧林匹克憲章中所提及的「至少法文和英文兩種文字的正式報告書。奧運會組委會應將報告書內容的詳細提綱在奧運會結束前兩年報請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書面批准,並在報告付印前將報告內容的清樣報請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書面批准,而且在出版前提供不少於60天的時間;讓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瀏覽報告內容及作出批准。報告書出版後;奧運會組委會應向國際奧委會免費送交五百份(500)(或按其訂單數)。奧運會組委會還應自費向參加奧運會的各國家奧委會和國際體育聯合會提供一份,文字根據要求選擇其中一種。奧運會組委會還應免費向國際奧委會提供一份國際奧委會規定格式的電子版報告副本,供存檔用。根據國際奧委會憲章規定,在奧運會組委會完成資產清算之葡;還應準備並向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提交一份英、法文的資產清理方面運作情況的最終報告,其中包括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終止

58·合同的終止
(a)如遇以下情況,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有權終止本合同,並從該城市撤出奧運會:
(i)無論在奧運會開幕式之前或在奧運會進行期間,主辦國處於戰爭、國內動亂、抵制、國際社會宣佈的禁運狀態或正式被認作交戰的一方,或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有理由相信奧運會參賽者的安全將嚴重受到威脅。
(ii)主辦國政府的承諾(本合同的第2條)未受到尊重;或
(iii)城市、國家奧委會或奧運會組委會違反了本合同、奧林匹克憲章或適用法律規定的實質義務。
(b)如果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打算終止本合同並從該城市撤出奧運會,應按下列程序進行(緊急情況下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認為沒有必要者除外),
(i)如果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斷定,主辦國政府,城市,國家奧委會或奧運會組委會已違反或正在違反任何上述58條規定。國際奧委會有權用掛號郵件號傳真(另用掛號郵件遞送年份複印件) 或特快專遞(有回執)警告城市、國家奧委會及奧運會組委會共同或分別未能履行義務,並要求其中任何一方或各方在通知之日起60天內糾正或促使有關方面糾正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明確指出的違約行為。然而,如果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發出通知之月離奧運會開幕時不足120天,上述的天限期應縮短至發出通知之日到開幕式日期的天數的一半。
(ii)如果按照款所述發出通知之後,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斷定的違約行為並未在上面(a)段所述的限期內糾正到使國際奧委會合理地滿意的程度,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有權不再另行通知就立即從該城市、國家奧委會和奧運會組委會撤出奧運會的組織,終止本合同,並立即生效。此舉並不妨礙國際奧委會有權要求賠償任何和全部損失。
如果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撤出奧運會,或者因任何理由終止本合同,城市、國家奧委會及奧運會組委會在此聲明放棄要求任何形式的賠償或其他補償的權利,並在此承諾對國際奧委會及其官員、委員、部門負責人、僱員、顧問、代理人及其他代表予以賠償和使其不受在撤出或終止問題上任何第三方的索賠、訴訟和裁決的傷害。奧運會組委會有義務將本款內容通知與之簽約的各方。

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十一、其 他

60·損害
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可決定,違約行為可以損害賠償的方式來彌補,並有權從應支付或撥給奧運會組委會的任何款項中截留足以用於這些目的的款額。在這種情況下,奧運會組委會如對扣除的數額有所異議,則有責任證明該款額在具體情況下不合理。
61·國際奧委會授權
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可自行決定,隨時將履行本合同權力授予其指定的人員。
62.該城市、國家奧委會或奧運會組委會權利轉讓。
未經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事先書面批准;城市;國家奧委會及奧運會組委會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讓本合同或奧林匹克憲章規定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63.不可預料的或異常的困難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規定帶來了影響奧運會組委會的異常困難,而這種困難在簽署合同時不可能預料到,奧運會組委會可要求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考慮在此情況下做合理變動,條件是這類變動對奧運會或國際奧委會不造成不利影響:而且,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將對任何此類變動均審慎考慮。
64·簽約各方關係
本合同並不構成簽約任何一方為任何其他一方的代理關係亦不在任何簽約方之間形成合夥關係、合資關係、或類似的關係。
65·法律管轄與爭端的解決;豁免的放棄
本合同受瑞士法律管轄。任何關於合同的有效性、解釋或履行情況的爭端均通過仲裁予以最終裁決,由瑞士體育運動仲裁法庭依據該庭的與運動有關的仲裁條例斷定,瑞士或主辦國的普通法庭排除在外。仲裁在瑞士沃德州洛桑市進行。城市、國家奧委會及奧運會組委會在此明確表示放棄援引任何法律條文對國際奧委會提出起訴、仲裁或其他法律行動。城市及國家奧委會同意,這類訴訟或任何其他通知只要是對奧運會組委會提出的均為有效。
66·語言
一般情況下,根據本合同,呈報國際奧委會的所有信息和文件都應以國際奧委會的正式語言英語和法語行文。在特殊情況下,國際奧委會可自行決定,同意根據情況用英語或法語提交的摘要。所有需要報請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批准的協議必須至少以英語或法語呈報國際奧委會,因為就國際奧委會而言,以英語或法語文本為主。
此合同以英文本為主。
67·奧林匹克憲章
就本合同而言,奧林匹克憲章指國際奧委會第112次全體會議結束時有效的奧林匹克憲章,包括其規則和附則。儘管如此,國際奧委會仍保留在管轄奧林匹克運動方面修訂奧林匹克憲章的權利,以達到使隨時修訂的奧林匹克憲章得以執行的目的,除非奧運會組委會證明任何這類變動對奧運會組委會的財務或其他義務已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
68·本合同優先
如果本合同的條款與奧林匹克憲章有任何衝突,本合同的條款優先。
71·附件
以下附件構成本合同的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附件A:奧林匹克運動會註冊和報名--正式準則
附件B:國際奧委會關於組織會議的指南
附件C:關於為奧林匹克大家庭提供交通的規定
附件D:國際奧委會關於奧運村的準則和國家奧委會的要求
附件E:國際奧委會媒體指南(包括廣播指南、文字報道和圖像報道指南)
附件F:國際奧委會市場開發的準則
附件G:國際奧委會/國際殘疾人奧委會協議
附件H:國際奧委會關於信息技術的準則
附件I:關於國際奧委會醫學委員會的規定
附件J:關於保險的規定
附件K:國際奧委會禮賓指南
附件L:關於國際奧委會奧林匹克博物館和國際奧委會檔案館的規定
附件M:關於體育仲裁法庭的規定
附件N:關於世界反興奮劑組織的規定
2001年7月13日簽署於俄羅斯聯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