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次日韓協約
鎖定
- 中文名
- 第三次日韓協約
- 外文名
- 제3차 한일협약
- 別 名
- 第三次韓日協約
- 別 名
- 丁未七條約
- 性 質
- 不平等條約
- 簽訂時間
- 1907年7月24日
海牙密使事件(헤이그 특사 사건)後,日本於1907年7月18日逼朝鮮高宗(고종)退位,7月20日另立純宗李坧為大韓帝國皇帝。
1907年7月24日,在漢城的日本外相林董和朝鮮統監伊藤博文將韓國總理大臣李完用喚至統監府,交給他事先擬好的七款《日韓協約》草案。李完用立即召開內閣會議,一字不動地通過了這一協約,當晚李完用在伊藤住所簽字,史稱《丁未七款協約》,內容如下:
第一條 韓國政府接受統監指導改變施政
第二條 韓國政府制定法令及重要行政上處分必先經統監承認
第三條 韓國之司法事務從普通行政事務之中區分
第四條 韓國高等官吏之任免由統監同意方可實行
第五條 韓國政府任命統監推薦之日本人為韓國官吏
第六條 韓國政府未經統監同意不得聘請外國人
第七條 廢止明治三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簽署之日韓協約第一項
明治四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統監 侯爵 伊藤博文(印)
光武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內閣總理大臣 李完用(印)
該協約還附有秘密《備忘錄》,其要點如下:
一、除保留一個大隊兵力擔任皇宮守衞外,其餘韓國軍隊全部解散
二、韓國政府應任命日本人擔任各部次長(相當於副部長),內務部警務局長、內閣秘書長、各部秘書官及各道事務官等
三、韓國聘用的一切顧問,均予解聘
四、由日本人和韓國人共同組成最高法院由日本人擔任院長和總檢察長;3個高級法院,由5個日本人分別擔任審判官、檢察官和書記官,8 個地方法院,由日本人擔任院長和檢察長;131個區法院,審判官和書記官中各有1個日本人
五、新設9個監獄,由日本人任典獄官
- 詞條統計
-
- 瀏覽次數:次
- 編輯次數:10次歷史版本
- 最近更新: 此生愿有缘能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