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空防安全

鎖定
空防安全,主要是指飛行安全和空防安全。為了有效預防和制止人為的非法干擾民用航空的犯罪與行為,保證民用航空活動安全、正常、高效運行所進行的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控制,以及所採取的法律規範的總合。
中文名
空防安全
定    義
為了有效預防和制止人為的非法干擾民用航空的犯罪與行為,保證民用航空活動安全、正常、高效運行所進行的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控制,以及所採取的法律規範的總合
所屬領域
航空領域

空防安全名詞解釋

主要是指飛行安全和空防安全。飛行安全在國際上普遍稱之為航飛安全,英語謂“aviation safety”,它所涉及的是與航空器飛行相關的客觀因素。如航空器的性能、物理狀態、航空活動中所依賴的航空設備、設施問題,通訊、導航、氣象問題,從事航空活動的人員素質問題等;空防安全,國際上稱之為航空保安,英語謂“aviation security”,它所涉及的是與民用航空安全相關的人的主觀因素。主要是某些人為了政治、經濟或其他的組織或個人目的,人為的非法擾亂民用航空秩序、破壞航空設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問題。如果要給“空防安全”明確下個定義,我們今天所説的空防安全,是指為了有效預防和制止人為的非法干擾民用航空的犯罪與行為,保證民用航空活動安全、正常、高效運行所進行的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控制,以及所採取的法律規範的總合。
我們所提出的空防安全這個概念,並非是對國際上航空保安概念的直接翻譯。它是根據我國民航航空保安的歷史發展,逐漸與國際民航航空保安相結合,科學總結、概括出的一個特定概念。應該説,它不僅包含了航空保安的含義,同時,它還包含航空保安所不具有的內容。如果全面瞭解空防安全的概念,我們就會發現,簡單的以航空保安來取代空防安全,不僅僅會難以扭轉長期以來我國民航對空防安全所形成的印象,也將會失去我們自己的特點。要全面、準確瞭解空防安全的概念,還是要回顧一下我國民航航空保安的歷史。新中國民航,從它誕生的那天起,航空保安就是他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內容。

空防安全發展歷程

1930年8月,南京國民政府在美國資本的支持下,成立了中國航空公司,簡稱“中航”。1931年2月,國民政府又與德國合資經營了歐亞航空公司,並於1943年2月經過改組,成立了中央航空運輸公司,簡稱“央航”。“兩航”由於得到了國民政府的支持,在中國發展很快,併成為舊中國民用航空的骨幹公司。解放前夕,國民黨政權企圖將“兩航”由香港遷至台灣,妄圖依靠“兩航”的空中運輸力量,架起台灣與西南各省之間的橋樑,佔據西南,負隅頑抗,待機反攻。為了粉碎國民黨的戰略陰謀,中共香港地下組織,遵照中共中央的指示,策動了“兩航起義”。“兩航起義”的勝利,不僅徹底粉碎了國民黨政權的戰略部署,促進祖國大陸的解放進程,“兩航”起義歸來的飛機、航材和航空專業人員,為新中國的民航事業的建立,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當時的國民黨政權,更加仇恨新中國的民航事業,並開始了瘋狂地反攻,他們用軍事手段達不到目的,便開展廣泛的“心戰”,發動了對中國民航的策反行動。新中國民航的航空保安工作,實質上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新中國同國民黨台灣政權之間的政治、軍事鬥爭的繼續。針對當時的形勢,民航提出了要建立“空中防線”的安全保衞工作目標。“空防”既是對“空中防線”的簡稱。空防的任務,主要是防止內部人員禁不住敵人誘惑,駕機外逃。在民航總局黨委制定的《關於空中防線工作的措施和規定》中,明確提出保衞空中防線安全,是民航政治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空中防線安全”在新中國民航誕生後的很長的一段時期內,成為民航安全保衞工作的標準和方向。
1977年6月1日,新疆烏魯木齊管理局一架安二型303號飛機,在執行烏魯木齊至哈密的航班任務時被劫持。劫機犯張楚雲,因政治問題被單位審查。張為了達到逃亡境外的目的,他帶有玩具手槍、體育教練手榴彈、假炸藥包以及大扳手、地圖等物。購買機票登上民航的飛機,待起飛後,實施了劫機行為,被機組成功制止。這是新中國民航發生的第一起劫機事件。自此以後,又連續發生數起劫持民航客機事件。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開始發生的劫持民用航空器的行為,對中國民航的安全構成極大危害,反劫機成為民航空防的主要任務。反劫機已經成為空中防線安全的代名詞。在很長一段時間裏,反劫機已經是我國民航航空保安的一個專用概念,直到今天,我們還能見到它的影響。
1983年5月5日,民航瀋陽管理局三叉戟296號飛機,執行6501瀋陽至上海航班任務,被六名歹徒劫持到南朝鮮。“5、5”劫機事件引起國家和民航的高度重視,民航通過對“5、5”劫機事件的處置,進一步強化了對國際民用航空保安的認識,在國家改革開放的方針指引下,空防工作開始走上與國際接軌的道路。1983年10月4日,在民航局《關於嚴防階級敵人劫持、破壞飛機的通知》中,第一次明確提出了“空防安全”這一新的概念,同年12月4日,在民航局下發的《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保證安全的決定》中,首次提出“民航各級主要領導一定要把保證飛行安全和空防安全作為自己的中心任務”。將“確保人機安全”明確規定為保證空防安全的“最高原則”。與“空中防線安全”和“反劫機”相比較,空防安全的內涵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質的變化。首先是預防的對象變了,由防止內部人員外逃和單純的防止劫持飛機轉變為防止對民用航空的非法干擾。其次是航空保安的安全標準變了,由杜絕人機外逃事件發生,轉變為確保人機安全是空防安全的最高標準。至此以後,空防安全便成為我國民航使用頻率最高的一個名詞。美國發生“9.11事件”之後,空防安全的目標已由保護人機安全上升到保衞國家安全,空防工作全面國際化。2001年3月,成立了國家處置劫機事件領導小組,作為國家的常設機構,並制定下發了《國家處置劫機事件總體預案》,明確提出了空防安全的目的是最大限度保證乘客、機組人員和航空器的安全,維護國家整體利益和安全,並且對空防安全的範圍、基本原則、組織指揮、情況報告、基本程序做出了新的規定,使中國空防安全工作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
由此可見,我們的空防安全,即包含了航空保安“為了有效預防和制止人為的非法干擾民用航空的犯罪與行為,所進行的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控制,以及所採取的法律規範的總合。”的含義,同時又包含了航空保安的目的:確保民航活動安全、正常和高效。這就是我們常講的:“保證了空防安全”。因此,僅從表述上,我們就不能用“航空保安”來取代“空防安全”。

空防安全主要內容

民航的空防安全工作的主要內容如下:
1.對地面進行管制,防止無關人員進入機場特殊區域;預防和打擊破壞機場地面設施,進而實施破壞航空器正常運行的行為。
2.預防通過在交運的行李或者貨物中夾帶危險物品,危及航空器運行安全的行為。
3.預防和打擊飛行中的航空器受到不法行為干擾,危及航空器運行安全的行為。
4.預防和打擊在空中實施劫持航空器、機上乘客或工作人員,要求改變航線的行為;或利用劫持的航空器及機上人質來要挾政府,達到劫持者非法目的的行為;甚至將航空器作為攻擊性武器,攻擊地面目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