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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員

鎖定
税收管理員是隨着我國税制變革和經濟的發展,由税收專管員演化而來的,税收管理員制度的前身是税收專管員制度·税收專管員與税收管理員的區別與相同之處,
中文名
税收管理員
背    景
隨着我國税制變革和經濟的發展
特    點
由税收專管員演化而來的
前    身
税收專管員制度

税收管理員基本介紹

二者相同之處,一是管理對象相同,二是執法依據相同,三是服務宗旨相同.
二者不同之處是一是所處社會背景不同, 二是所處的法制環境不同,三是所依託的手段不同,四是法制權限不同.
税收管理員的概念是基層税務機關及其税源管理部門中負責分片、分類管理税源,負有管户責任的工作人員。
税收管理員制度的原則是管户與管事相結合,管理與服務結合,屬地與分類管理相結合。

税收管理員試行制度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税收管理員制度(試行)》的通知
國税發[2005]40號
頒佈時間:2005-3-11發文單位:國家税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揚州税務進修學院,局內各單位:
為推進依法治税,切實加強對税源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總局在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税收管理員制度(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對在試行過程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總局。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税收管理員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税源管理,優化納税服務,切實解決“淡化責任,疏於管理”問題,推進依法治税,進一步提高税收徵管的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税收徵管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税發〔2004〕108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税收管理員是基層税務機關及其税源管理部門中負責分片、分類管理税源,負有管户責任的工作人員。
前款所稱基層税務機關是指直接面向納税人、負責税收徵收管理的税務機關;税源管理部門是指基層税務機關所屬的税務分局和税務所或內設的税源管理科(股)。
第三條 税收管理員在基層税務機關及其税源管理部門的管理下,貫徹落實税收法律、法規和各項税收政策,按照管户責任,依法對分管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申報繳納税款的行為及其相關事項實施直接監管和服務。
第四條 税收管理員制度是税務機關根據税收徵管工作的需要,明確崗位職責,落實管理責任,規範税務人員行為,促進税源管理,優化納税服務的基礎工作制度。
實行税收管理員制度,應遵循管户與管事相結合、管理與服務相結合、屬地管理與分類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宣傳貫徹税收法律、法規和各項税收政策,開展納税服務,為納税人提供税法諮詢和辦税輔導;督促納税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申報納税、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加強賬簿憑證管理。
第六條 調查核實分管納税人税務登記事項的真實性;掌握納税人合併、分立、破產等信息;瞭解納税人外出經營、註銷、停業等情況;掌握納税人户籍變化的其他情況;調查核實納税人納税申報(包括減免緩抵退税申請,下同)事項和其他核定、認定事項的真實性;瞭解掌握納税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的基本情況。
第七條 對分管納税人進行税款催報催繳;掌握納税人的欠税情況和欠税納税人的資產處理等情況 ;對納税人使用發票的情況進行日常管理和檢查,對各類異常發票進行實地核查;督促納税人按照税務機關的要求安裝、使用税控裝置。
第八條 對分管納税人開展納税評估,綜合運用各類信息資料和評估指標及其預警值查找異常,篩選重點評估分析對象;對納税人納税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做出初步判斷;根據評估分析發現的問題,約談納税人,進行實地調查;對納税人違反税收管理規定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第九條 按照納税資料“一户式”存儲的管理要求,及時採集納税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等相關信息,建立所管納税人檔案,對納税人信息資料及時進行整理、更新和存儲,實行信息共享。
第十條 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 税收管理員要嚴格按照所在税務機關規定的管户責任和工作要求開展工作;嚴格執行各項税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履行崗位職責,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 税收管理員要增強為納税人服務的意識,認真落實各項納税服務措施,提高服務水平;依法保護納税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尊重和保護納税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税收管理員不直接從事税款徵收、税務稽查、審批減免緩抵退税和違章處罰等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在交通不便地區和集貿市場可以由税收管理員直接徵收零散税收的,要實行雙人上崗制度,並嚴格執行票款分離制度。
第十四條 税收管理員實行輪換制度,具體輪換的時限由主管税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税收管理員開展下户調查、宣傳送達等各類管理服務工作時,應按所在税源管理部門的工作計劃進行,避免重複下户,注重減輕納税人負擔;對納税人進行日常檢查和税務約談時,一般不少於兩人;送達税務文書時,要填制《税務文書送達回證》。
第十五條 税收管理員在加強税源管理、實施納税評估時,要將案頭分析與下户實地調查工作相結合,案頭分析與實地調查結果要提交工作報告並作為工作底稿歸檔。
第十六條 税收管理員發現所管納税人有下列行為,應向所在税源管理部門提出管理建議:
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情況發生變化,已不具備一般納税人資格的;
未按規定開具、取得、使用、保管發票等違章行為的;
未按期申報納税、申請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税款或催繳期滿仍不繳納税款的;
欠税納税人處理資產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未按規定憑税務登記證件開立銀行賬户並向税務機關報告賬户資料的;
未按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制度備案表》和會計核算軟件説明書的;
未按規定設置賬簿、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税控器具及申報納税的;
經納税評估發現申報不實或税收定額不合理的;
發現企業改組改制破產及跨區經營的;
經調查不符合享受税收優惠政策條件的;
納税人有違章行為拒不接受税務機關處理的;
發現納税人與關聯企業有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結算價款、費用等行為的;
其他税收違章行為。
第十七條 税收管理員發現所管納税人有下列行為,應提出工作建議並由所在税源管理部門移交税務稽查部門處理:
涉嫌偷税逃避追繳欠税、騙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税收違法行為的;
涉嫌增值税專用發票和其他發票違法犯罪行為的;
需要進行全面系統的税務檢查的。
第四章 管理監督
第十八條 基層税務機關及其税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税收管理員的管理與監督,定期聽取税收管理員的工作彙報,研究分析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總結“管户”工作經驗,組織信息交流,加強對税收管理員日常工作的指導與檢查。
第十九條 基層税務機關要充實税收管理員力量,選拔熟悉税收業務、具備一定的企業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知識、責任心強、素質較高的税務人員擔任税收管理員。
第二十條 基層税務機關及其税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税收管理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注重提高其税收政策、財務會計知識水平和評估分析能力,不斷提高税收管理員的素質。
第二十一條 基層税務機關要加強對税收管理員工作業績的考核,通過能級管理等激勵機制,鼓勵其增長才幹,積累經驗,成為税源管理方面的專門人才。
第二十二條 税收管理員翫忽職守或徇私舞弊,構成違紀行為的,由税務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