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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違章

鎖定
納税人和税款扣繳義務人違犯税收法律、法規,妨礙税務機關正常執行徵收任務行為的總稱。為了保障國家税收政策、法規的切實貫徹執行,在税收徵收管理制度中,對有違章行為的納税人給予一定的處罰和制裁,是維護正常徵納秩序,加強徵收管理的必要手段。
中文名
税務違章
所屬領域
法律法規

目錄

税務違章各國措施

各國對税務違章都規定了嚴格的管理和處罰措施。許多國家在税法中規定,納税人必須按規定向税收徵收機關申報辦理税務登記,如實記帳,如實申報納税,接受税務機關的監督檢查。同時賦予税務機關和税務人員較大的税務檢查和執法權。如美、英、法、印度等國,除了規定税務機關可以檢查納税人的一切生產、經營情況和商品、貨物情況外,還規定税務人員必要時可以檢查納税人在銀行的存款情況。另外,美國、意大利等國還設置了税務武裝警察機構,以加強對税務違章行為的查處,維護財政税收秩序。
在税務違章處罰方面,許多國家都有嚴厲的規定。如美國規定,對不依法進行税務登記的納税人,處以50美元的罰款;對未按規定進行納税申報的納税人,可處以1萬美元的罰款和1年監禁;對拒絕税務官員檢查其商品或貨物的,處以500美元罰款;對偷税的納税人,最高可處以5年的監禁。日本規定,對扣繳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向税務機關提出工資單、扣税明細表,或者不如實申報的,最高可處以1年以下徒刑;對偷税或騙取已納税款的納税人,可處以3年以下徒刑。意大利規定,對進行虛假納税申報的納税人,情節嚴重的,可判處5年以下徒刑。法國規定,對偷税的納税人,最高可判處5年徒刑等。
税務機關檢查納税人的銀行帳户和通知銀行凍結納税人銀行帳户暫停支付,在國際上也是通行的規定。如法、英、荷、意、泰等國都有法律規定,當有關納税人有違章行為時可通過銀行進行干預。

税務違章中國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1992)(以下簡稱《税收徵管法》)規定,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履行納税義務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義務,按規定辦理税務登記、納税申報,正確建帳、記帳,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納税或扣税資料,並接受税務機關的監督檢查;税務機關有權檢查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及税款繳納情況等。納税人如有違反上述税務管理的行為即構成税務違章,應依法給予相應的懲處。對於税務違章的處罰,在《税收徵管法》和《關於懲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補充規定》(1992)中,對不同的税務違章行為,分別不同情況均作了相應的處罰規定。
一般税務違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違反一般税務管理的行為。如納税人、扣繳義務人不按照規定辦理税務登記、納税或解繳税款申報,或者不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和記帳憑證,或者不按照規定印製和使用發票,以及不按照規定向税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制度、報表和其他有關納税或扣税資料等,均屬於一般税務違章行為。如有上述違章行為之一,經税務機關責令其改正而仍未改正的,税務機關可酌情處以2000元至1萬元的罰款。

税務違章偷税

納税人有意違反税收法律、法規,以欺騙、隱瞞等方式逃避應繳納税款的行為。如有意少報、瞞報應納税的收入額、利潤額或其他應税項目;有意虛增成本或亂攤費用而減少應計税所得額;轉移財產、收入、利潤;偽造、塗改、銷燬帳冊或記帳憑證(票據)等。偷税的主要特徵是:①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税收法律、法規和規章;②違章、違法的主體是納税義務人;③客觀上表現為欺騙、隱瞞和弄虛作假;④主觀上有直接故意逃避納税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由於不熟悉税法、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或工作上一時的疏忽大意而造成未繳或少繳税款的,則不屬於偷税行為。對犯有一般偷税行為的納税人,税務機關除追繳其應納税款外,並可處以所偷税款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偷税數額達1萬元以上並且佔其應納税額10%以上的,或多次(2次以上)偷税的,即為偷税行為情節嚴重,構成偷税罪。對此,除由税務機關追繳其所偷税款外,由司法機關處以偷税數額5倍以下的罰金,並對偷税的個人或單位負有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中對偷税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納税額30%以上的,則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

税務違章抗税

納税人以暴力、威脅等公開對抗的方式拒絕履行税法規定納税義務的行為。主要表現形式是:拒不執行税法規定繳納應納税款;以各種藉口抵制接受税務機關的納税通知,拒不納税;拒不按照法定手續辦理納税申報和提供納税資料;拒絕接受税務機關依法進行納税檢查;拒絕接受税務機關依法對其違章行為進行懲處,聚眾鬧事,威脅、衝擊税務機關和毆打、圍攻、侮辱税務人員等,均屬抗税行為。抗税的主要特徵是:①在形式上表現為公開的抗拒;②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税收法律、法規和規章;③抗税的主體是納税義務人;④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公開抗税的目的。對抗税者,税務機關除追繳其拒繳的税款外,並處以拒繳税款5倍以下的罰款。對構成抗税罪的,還須移送司法機關,處以拒繳税款5倍以下的罰金,並對抗税的個人或單位負有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則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税務違章欠税

納税人超過規定的納税期限而未繳或者少繳應繳税款的行為。欠税直接影響國家及時形成和支配財政收入。對欠税者,税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所欠税款外,並從欠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税款2‰的滯納金。但對欠税者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而造成税務機關無法追繳税款的,還應處以所欠税款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採取上述手段逃避追繳欠税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即構成犯罪,其中欠税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除由税務機關追繳所欠税款和加收滯納金外,司法機關還可處以所欠税款5倍以下的罰金,並對欠税個人或者欠税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 3年以下有期徒刑;欠税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則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税務違章騙税

納税人或其他當事人採取虛構事實、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國家税款的行為。騙税與偷税的共同之處都是主觀上的故意並具有隱蔽性,侵犯的客體都是國家的税收法律、法規和規章,都是侵害國家利益的行為。所不同的是,偷税行為發生在納税人繳納税款之前,所偷税款是納税人應繳未繳的税款;而騙税則一般是指騙税者把已繳入國庫的税款騙出國庫歸己所有或者歸其集體所有。納税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不該減免的税款也屬騙税行為。對騙税者的處罰分三種情況:一是生產、經營出口產品的單位假報其商品出口而騙取國家出口退税的,税務機關除追繳其騙取的退還税款外,並處以所騙税款5倍以下的罰款。騙取税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即構成犯罪,除由税務機關追繳所騙税款外,還須由司法機關按所騙税款處以5倍以下的罰金,並對負有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騙取國家出口退税的,除由税務機關追繳騙取的税款外,還須由司法機關處以騙取税款5倍以下的罰金,並對騙税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有關詐騙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是對騙取減、免税款的,根據現行有關税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偷税論處。
此外,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繳應納税款或者應解繳的税款,經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而逾限期仍未繳納的,税務機關可以採取以下強制執行措施:①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②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