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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行政許可

鎖定
是指税務機關根據納税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税務活動的行為。税務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徵:1、是依申請的行為,税務機關不因納税人從事某項活動而主動批准,必須先有申請才有許可,這與税務機關依職權的行政行為如主動對納税人進行納税檢查有區別。2、是一種經依法審查的行為。3、是一種外部行政法律關係。4、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並以正式的文書、格式、日期等形式予以批准。
税務行政許可包括:指定企業印製發票;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對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
中文名
税務行政許可
外文名
Tax administration permission
類    別
税務活動的行為
特    徵
是一種外部行政法律關係

税務行政許可範圍

(一)經國務院確認,税務行政許可包括:指定企業印製發票;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對發票領購資格的審核(已取消);對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税控裝置的審批(已取消);印花税票代售許可。
(二)其他非行政許可項目,在國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規、規定之前,暫按現行辦法執行。

税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

(一)税務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税務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實施,各級税務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
税務機關是指各級税務局、税務分局、税務所以及省以下税務局的稽查局。税務機關是否具有行政許可權,由設定税務行政許可的文件確定。
(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税務機關不得委託其他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三)各級税務機關應當指定一個內設機構或者設置固定窗口,統一負責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税務行政許可實施程序

税務行政許可的實施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通知的規定執行。上述文件沒有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地方税務局可以在本機關管理權限內作出補充規定,但是不得再向下級税務機關下放規定權。
(一)公示許可事項。税務機關應當將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税服務廳或其他辦公場所公示。
(二)提出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取得税務行政許可,應當:(1)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税務行政許可申請書;(2)在法律、法規或税務機關按照法律、法規確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3)按照税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請材料。
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申請,税務機關不得因此拒絕受理。代理人辦理受託事項時,應當出具有效身份證件和委託證明。有條件的地方,税務機關可以告知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同時按照税務機關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三)受理申請。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税務機關應分別作出以下處理:(1)不受理。如果申請事項屬於税務機關管轄範圍,但不需要取得税務行政許可,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同時告知其解決的途徑。(2)不予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當場書面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3)要求補正材料。申請人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4)受理。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税務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受理行政許可決定及告知補正通知書,應當出具加蓋本税務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四)審查。税務機關審查税務行政許可申請,應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依法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税務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税務行政許可應當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税務機關直接受理、審查並作出決定。
税務機關審查許可申請過程中發現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税務機關應當認真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聽證不是作出許可決定的必經程序,但是對於下列事項,税務機關應當舉行聽證:(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税務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2)税務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許可事項;(3)税務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
需要聽證的事項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向社會公告。聽證由税務機關法制工作機構主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3)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4)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5)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五)決定。税務機關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審查後,應當當場或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作出許可決定。
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應當頒發加蓋本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的許可證件或准予許可決定書,並在辦税服務廳或其他辦公場所公開許可決定,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在網站上同時公開。
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的不予許可決定書,並應當説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税務行政許可只在作出批准決定的税務機關管轄範圍內有效。
(六)變更與延續。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許可事項的,税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税務行政許可證件有有效期限的,被許可人依法提出延續申請,税務機關應當在該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作出書面決定。
(七)特別規定。納税人申請取得發票領購資格的,由税務機關依法審核後發給發票領購簿,被許可人領購發票時,按照批准的數量、版式領購發票。發票領購簿一次批准,長期有效。
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由納税人根據需要辦理的事項分次申請、辦理許可。

税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依據
實施機關
條件
數量
申請材料目錄
申請期限
1
企業印製發票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22條:“增值税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製;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指定企業印製。未經前款規定的税務機關指定,不得印製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7條:“增值税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製;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製。禁止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8條:“印製發票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二)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刷發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務機關應當以招標方式確定印製發票的企業,併發給發票準印證。”
增值税專用發票由國家税務總局確定;其他發票由國家税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確定。
1.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2.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刷發票的需要;
3.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按政府採購合同或招標公告確定
1.税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經辦人身份證件;
3.代理委託書;
4.代理人身份證件;
5.印刷經營許可證或其他印刷品印製許可證;
6.生產設備、生產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7.生產工藝及產品檢驗制度;
8.保存、運輸及交付相關制度。
在購買標書時提出申請
2
對納税人延期繳納税款的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31條第2款:“納税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税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税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1條:“納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税收徵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税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税款的。
計劃單列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可以參照税收徵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批准權限,審批納税人延期繳納税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2條第1款:“納税人需要延期繳納税款的,應當在繳納税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税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餘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户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國家税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税務局
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税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税款的。
無數量限制
1.税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延期繳納税款申請審批表;
3.經辦人身份證件;
4.代理委託書;
5.代理人身份證件;
6.納税人申請延期繳納税款報告(詳細説明申請延期原因,人員工資、社會保險費支出情況,連續3個月繳納税款情況。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税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在報告中對不可抗力情況進行説明並承諾:“以上情況屬實,特此承諾。”);
7.當期貨幣資金餘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户的對賬單;
8.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省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9.資產負債表。
繳納税款期限屆滿前
3
對納税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27條第1款:“納税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税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的,經税務機關核准,可以延期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37條:“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税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税務機關核准,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税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税務機關報告。税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准。”
主管税務機關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税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税務機關報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
無數量限制
1.税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延期申報申請核准表;
3.經辦人身份證件;
4.納税人確有困難不能正常申報的情況説明;
5.代理委託書;
6.代理人身份證件。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税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税務機關報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在申報期限內申請。
4
對納税人變更納税定額的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7條第3款:“納税人對税務機關採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税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税務機關認定後,調整應納税額。”
主管税務機關
申請人對税務機關採取以下方法核定的應納税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税務機關認定後,調整應納税額: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税人的税負水平核定;
2.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無數量限制
1.税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經辦人身份證件;
3.申請變更納税定額的相關證明材料;
4.代理委託書;
5.代理人身份證件。
——
5
增值税專用發票(增值税税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236項: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區縣税務機關
已納入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申請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與其實際生產經營和銷售所需開具專票的情況相符。
無數量限制
1.税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增值税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
3.經辦人身份證件;
4.代理委託書;
5.代理人身份證件。
——
6
對採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税預繳方式的核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128條:“企業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預繳,由税務機關具體核定。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税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税年度應納税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税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主管税務機關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企業。
無數量限制
1.税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經辦人身份證件;
3.代理委託書;
4.代理人身份證件;
5.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確有困難的證明材料。
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税的申請人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請;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税的申請人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請。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