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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法院

鎖定
税務法院指的是審理裁判税務案件的特別行政法院。如美國設有税務法院,成立於1924年,原為政府的行政機構,是納税人對國税局作出的税務行政決定,提出申訴的第一個機構。專門設立税務法院裁決審判税務案件,對於切實貫徹執行税法,維護國家和納税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徵收管理等都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1] 
中文名
税務法院
簡    介
專門行使税務訴訟案件審判權
內    容
美國行使税務案件審判權
設    立
1924年

目錄

税務法院簡介

專門行使税務訴訟案件審判權的司法機關。主要任務是通過審判活動,協調税務機關同納税人之間的關係,保障納税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税務法院內容

美國行使税務案件審判權的專門機構出現較早,於1924年設立税務上訴局,受理納税人和税務機關之間的税務糾紛案件,1942年改稱法院,1969年又改稱“美國聯邦税務法院”,是美國聯邦法院體系中的專門法院。1980年以前,還設有美國聯邦關税法院。税務法院的法官由總統任命,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當局干預。納税人對税務機關作出的税務決定不服,可以在繳税前向税務法院起訴,由該院作出裁決;如仍不服,可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起訴,由最高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德國設有財政法院專門審理有關征税、關税等財政糾紛。
中國尚無專門審理税務訴訟的單獨税務法院,納税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或違章處理問題上發生爭議,納税人在按照税務機關的決定繳清税款、滯納金、罰款後,可在規定的斯限內向上級税務機關申請複議(見税務行政複議)。上級税務機關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覆。納税人如對答覆仍有異議,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89)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直至作出終審判決。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