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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法院
鎖定
- 中文名
- 税務法院
- 簡 介
- 專門行使税務訴訟案件審判權
- 內 容
- 美國行使税務案件審判權
- 設 立
- 1924年
税務法院簡介
專門行使税務訴訟案件審判權的司法機關。主要任務是通過審判活動,協調税務機關同納税人之間的關係,保障納税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税務法院內容
美國行使税務案件審判權的專門機構出現較早,於1924年設立税務上訴局,受理納税人和税務機關之間的税務糾紛案件,1942年改稱法院,1969年又改稱“美國聯邦税務法院”,是美國聯邦法院體系中的專門法院。1980年以前,還設有美國聯邦關税法院。税務法院的法官由總統任命,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當局干預。納税人對税務機關作出的税務決定不服,可以在繳税前向税務法院起訴,由該院作出裁決;如仍不服,可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起訴,由最高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德國設有財政法院專門審理有關征税、關税等財政糾紛。
中國尚無專門審理税務訴訟的單獨税務法院,納税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或違章處理問題上發生爭議,納税人在按照税務機關的決定繳清税款、滯納金、罰款後,可在規定的斯限內向上級税務機關申請複議(見税務行政複議)。上級税務機關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覆。納税人如對答覆仍有異議,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89)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直至作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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