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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丹峯

鎖定
程丹峯,男,漢族,1970年7月生,河北張家口人,2000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2年8月參加工作,中央財經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國民經濟計劃與管理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經濟學博士。曾任湖南省張家界市委常委、副市長、黨組成員。
2017年2月,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程丹峯有期徒刑8年 [10] 
中文名
程丹峯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70年7月
畢業院校
中央財經大學
出生地
河北張家口

程丹峯人物履歷

1988.09——1992.08,中央財政金融學院財政系學習;
1992.08——1996.08,財政部地方司專項資金處幹部(其間:1992.08-1993.08,山西省榆次市財政局掛職鍛鍊);
1996.08——1997.09,財政部地方司專項資金處副主任科員;
1997.09——2002.12,財政部地方司、預算司、國庫司主任科員(其間:1995.09—1999.07,參加中央財經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學習,獲經濟學博士學位);
2002.12——2005.10,財政部國庫司總會計處(總會計一處)助理調研員(其間:2002.03—2002.09,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財政部及政府投資管理公司工作交流;2003.04—2005.03,參加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博士後研究);
2005.10——2007.09,財政部國庫司總會計一處副處長(其間:2006.09—2007.03,美國斯坦福大學高級訪問學者);
2007.09——2008.03,財政部國庫司(國庫支付中心)行政事業決算處處長;
2008.03——2011.07,財政部國庫司(國庫支付中心)國庫現金管理處處長;
2011.07——2012.10,湖南省有色金屬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12.10——2012.11,湖南省張家界市委常委; [1] 
2012.11——2012.12,湖南省張家界市委常委、張家界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 [2] 
2012.12——2015.11,湖南省張家界市委常委、張家界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1] 

程丹峯人物事件

程丹峯違紀被查

2015年11月17日,據湖南省紀委網站消息,張家界市委常委、副市長程丹峯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3] 

程丹峯依法逮捕

2016年2月2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湖南省張家界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長程丹峯(副廳級)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4] 

程丹峯開除黨籍

2016年2月18日,經湖南省紀委立案審查並報經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程丹峯開除黨籍處分。
經查,程丹峯嚴重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其岳父江西省委原書記蘇榮的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
程丹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本應廉潔從政,卻理想信念喪失,利用其岳父的影響力,大肆收受他人財物,且在黨的十八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湖南省委常委會議批准,決定給予程丹峯開除黨籍處分,報省政府批准,決定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並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5] 

程丹峯免去職務

2016年2月26日,張家界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召開,會議聽取並審議了人事任免議案。會議決定免去程丹峯的張家界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的職務。 [6] 

程丹峯提起公訴

2016年7月27日,湖南省張家界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長程丹峯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株洲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7] 
株洲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丹峯利用其岳父蘇榮擔任江西省委書記的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8] 

程丹峯一審開庭

2016年9月8日,經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湖南省張家界原市委常委、副市長程丹峯利用影響力受賄案。
檢方認為,程丹峯利用其岳父蘇榮擔任江西省委書記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廖慈祥、範小清、上官建國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程丹峯利用影響力受賄人民幣947.6萬元、港幣10萬元,以及違法所得的753.5276萬元,應當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程丹峯還進行了最後陳述。新聞記者及各界羣眾60餘人旁聽了庭審。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9] 

程丹峯一審判決

2017年2月,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程丹峯有期徒刑8年。 [10] 
株洲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程丹峯利用其岳父蘇某擔任中共江西省委書記(2007年12月至2013年3月)的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廖某某、範某某、上官某某(均另案處理)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3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947.6萬元、港幣10萬元 [10] 
法院審理後認為,程丹峯利用其岳父蘇某的影響力,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託人廖某某、範某某、上官某某謀取不正當利益,並收受3人財物共計人民幣947.6萬元,港幣1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根據其他情節綜合考慮,法院一審判決程丹峯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150萬元 [10]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