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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制
鎖定
租賃制基本特徵
租賃制的基本特徵是:所有權和經營權完全分離。
國家作為資產所有者代表,將企業的經營權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是企業的法人代表,享有企業內部機構設置權、幹部任免權、勞動用工管理權、工資分配權等,企業的經營活動自主,承租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風險。
社會主義條件下,實行租賃制必須兼顧國家、企業、職工和承租方的利益。無論是出租方還是承租方都必須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租賃制經營過程
1、實行租賃經營的企業面向本系統和全社會公開招標,用招標方式擇優確定承租人。
3、承租人經營過程。
4、合同兑現。
租賃制優越性
(2)企業擺脱了繁瑣的行政干預,增加了企業自我發展意識和自我束縛能力,廠長負責制得到了落實;
(3)簽訂租賃合同使承租雙方在法律上明確了各種經濟關係,依法體現了國家、企業、職工三方面的經濟關係,我國自1984年起在一部分企業中實行了租賃制。
租賃制主要有一般性租賃和融資型租賃。
租賃制主要方式
租賃制可以採取多種形式: 個人承租、合夥承租、全員承租、企業承租以及國家允許的其他承租經營形式。
以下是主要方式:
①個人租賃,即承擔者為個人,由個人向國家承擔企業經營的盈虧責任。
②合夥租賃,即由兩個以上的承租人共同與國營企業的主管機關簽訂租賃合同,共同承擔企業經營的盈虧責任。
③集體租賃,即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推選廠長,代表全體職工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全體職工,共同對企業盈虧承擔責任。
④企業租賃,即租賃者是企業,由企業向出租企業的主管部門簽訂租賃經營合同,並負責企業盈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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