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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制

鎖定
租賃制是指企業資產所有者將企業有期限、有條件、有償地出租給使用者的一種經營方式企業經營制度,是我國國有企業的一種經營責任制
中文名
租賃制
釋    義
國有企業的一種經營責任制
特    徵
所有權和經營權完全分離
承租人
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租賃制基本特徵

租賃制的基本特徵是:所有權和經營權完全分離。
國家作為資產所有者代表,將企業的經營權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是企業的法人代表,享有企業內部機構設置權、幹部任免權、勞動用工管理權、工資分配權等,企業的經營活動自主,承租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風險。
出租方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承租方,並在自願、平等、協商原則的基礎上,用書面形式訂立租賃經營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 [1] 
社會主義條件下,實行租賃制必須兼顧國家、企業、職工和承租方的利益。無論是出租方還是承租方都必須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租賃制經營過程

1、實行租賃經營的企業面向本系統和全社會公開招標,用招標方式擇優確定承租人。
2、承租人和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其主要內容包括:租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租賃期限,經營目標,租金形式、數額以及繳納方式,承租人收入,債權債務的處理,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條件等。
3、承租人經營過程。
4、合同兑現。

租賃制優越性

(1)在企業所有制性質未變的條件下,企業成了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
(2)企業擺脱了繁瑣的行政干預,增加了企業自我發展意識和自我束縛能力,廠長負責制得到了落實;
(3)簽訂租賃合同使承租雙方在法律上明確了各種經濟關係,依法體現了國家、企業、職工三方面的經濟關係,我國自1984年起在一部分企業中實行了租賃制。
租賃制主要有一般性租賃和融資型租賃。

租賃制主要方式

租賃制可以採取多種形式: 個人承租、合夥承租、全員承租、企業承租以及國家允許的其他承租經營形式。
以下是主要方式:
①個人租賃,即承擔者為個人,由個人向國家承擔企業經營的盈虧責任。
②合夥租賃,即由兩個以上的承租人共同與國營企業的主管機關簽訂租賃合同,共同承擔企業經營的盈虧責任。
③集體租賃,即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推選廠長,代表全體職工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全體職工,共同對企業盈虧承擔責任。
④企業租賃,即租賃者是企業,由企業向出租企業的主管部門簽訂租賃經營合同,並負責企業盈虧責任。
黨的十五大明確提出:“公有制實現形式可以而且應當多樣化,一切反映社會生產規律的經營方式和組織形式都可以大膽利用”。租賃制是公有制實現形式之一。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