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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財產

(名詞解釋)

鎖定
私有財產是財產的一種形式。在英美法系中,私有財產可能也被叫做“所有物” (chattels)。
區別於英語中的 real property 或 real estate。歐陸法系中,私有財產則通常被稱作“流動資產” (movable property) 或“可動產/動產” (movables),即此資產的任何產權都具有可轉移性。這一用語,區別於“不動資產” (immovable property) 或“不動產” (immovables),如土地和建築物。
中文名
私有財產
外文名
private property
別    名
所有物
屬    性
財產的一種形式
依    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1] 

私有財產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3] 
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指出:“大力發展和積極引導非公有制經濟。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促進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重要力量。”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 
第二百零七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六十六條 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第二百六十七條 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
第二百六十八條 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並履行義務。 [1] 

私有財產範圍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2] 
這裏的“私人”是與國家、集體相對應的物權主體,不僅包括我國的公民,也包括在我國合法取得財產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1.收入。是指人們從事各種勞動獲得的貨幣收入或者有價物。主要包括:(1)工資。指定期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報酬等;(2)從事智力創造和提供勞務所取得的物質權利,如稿費、專利轉讓費、講課費、諮詢費、演出費等;(3)因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4)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所得;(5)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6)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7)從事個體經營的勞動收入、從事承包土地所獲得的收益等。
2.房屋。房屋是我國公民最主要最基本的生活資料,包括依法購買的城鎮住宅,也包括在農村宅基地上依法建造的住宅,也包括商鋪、廠房等建築物。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本法的規定,房屋僅指在土地上的建築物部分,不包括其佔用的土地,城鎮房屋佔用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私人可以對房屋享有所有權,對該房屋佔用的土地只能依法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宅基地使用權。
3.生活用品。是指用於生活方面的物品,包括家用電器、私人汽車、傢俱和其他用品。
4.生產工具和原材料。生產工具是指人們在進行生產活動時所使用的器具,如機器設備、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原材料是指生產產品所需的物質基礎材料,如礦石、木材、鋼鐵等。生產工具和原材料是重要的生產資料,是生產所必需的基礎物質。
5.除上述外,私人財產還包括其他的不動產和動產,如圖書、個人收藏品、牲畜和家禽等。
這裏必須強調的是,私人只能對其合法獲得的財產才能享有所有權,換句話説,民法典和其他法律只保護私人的合法財產權,以貪污、侵佔、搶奪、詐騙、盜竊、走私等方式非法獲取的財產,不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且行為人還要依法承擔沒收、返還原物、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