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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制、私運、私銷

鎖定
私制、私運、私銷指貨物税的納税人未按照税法規定向税務機關登記、申報、納税而自行產製、分運、銷售應税貨物。1950年12月修正公佈的 《貨物税暫行條例》規定,私制、私運、私銷應税貨物,按情節輕重,處以所漏税額五倍以下之罰金,或沒收其貨物的一部分或全部;對特定貨物得罰沒並處。 [1] 
中文名
私制、私運、私銷
釋    義
貨物税的納税人未按照税法規定向税務機關登記、申報、納税而自行產製、分運、銷售應税貨物
在50年代初私商還大量存在,貨物税、商品流通税,又是我國的主要税種,為了嚴防私制,並在流通領域加強徵收管理。除評價核税外,還建立一套證照管理制度,實行廠商登記、納税、報運、檢查稽私等一系列管理措施,在當時歷史條件下是十分必要的。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