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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

鎖定
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簡稱高一分院)是從福建高等審判廳第一分廳(一度改設為福建省控訴法院廈門分庭)演變過來的。民國27年(1938年)1月,因受抗日戰爭影響,省庫支絀,裁撤高三、高四、高五分院。同年5月廈門陷敵,高一分院遷駐龍巖縣。民國34年(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後,10月高一分院遷回廈門,另在龍巖縣設高一分院龍巖分庭。民國37年(1948年)1月,按照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的訓令,福建高等法院所屬5個分院改以所在縣市命名,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改稱為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
中文名
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
簡    稱
高一分院
前    身
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
建立時間
民國27年

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歷史沿革

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審理關於內亂、外患和妨害國家外交的刑事第一審案件,以及不服地方法院(或縣司法機關)民刑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抗告的第二審案件。在民國24年(1935年)7月前實行四級三審制時,還受理屬於初級管轄的不服地方法院(或縣司法機關)民刑第二審裁判而再上訴、再抗告的第三審案件 [1] 

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管轄區域

民國24年(1935年)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管轄地域:廈門市、金門、同安、東山、漳浦、雲霄、海澄詔安等8縣市以及鼓浪嶼會審公堂;
民國37年(1948年)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管轄地域:廈門市、金門、同安、東山、漳浦、雲霄、海澄、詔安、龍溪、南靖、平和長泰、華安、龍巖漳平永定、上杭、武平等共18縣市,其中龍巖、漳平、永定、上杭、武平等5縣由龍巖分庭管轄 [1] 
參考資料
  • 1.    福建省地方誌編纂委員會《福建省志》《地方誌》[M]第九章 機構與人員 第二節 民國時期 二、國民政府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