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
鎖定
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簡稱高一分院)是從福建高等審判廳第一分廳(一度改設為福建省控訴法院廈門分庭)演變過來的。民國27年(1938年)1月,因受
抗日戰爭影響,省庫支絀,裁撤高三、高四、高五分院。同年5月
廈門陷敵,高一分院遷駐
龍巖縣。民國34年(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後,10月高一分院遷回
廈門,另在龍巖縣設高一分院龍巖分庭。民國37年(1948年)1月,按照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的訓令,
福建高等法院所屬5個分院改以所在縣市命名,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改稱為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
- 中文名
-
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
- 簡 稱
-
高一分院
- 前 身
-
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
- 建立時間
-
民國27年
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歷史沿革
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審理關於內亂、外患和妨害國家外交的刑事第一審案件,以及不服地方法院(或縣司法機關)民刑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抗告的第二審案件。在民國24年(1935年)7月前實行四級三審制時,還受理屬於初級管轄的不服地方法院(或縣司法機關)民刑第二審裁判而再上訴、再抗告的第三審案件
[1]
。
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管轄區域
民國24年(1935年)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管轄地域:
廈門市、金門、同安、
東山、漳浦、雲霄、
海澄、
詔安等8縣市以及
鼓浪嶼會審公堂;
民國37年(1948年)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管轄地域:廈門市、金門、同安、東山、漳浦、雲霄、海澄、詔安、
龍溪、南靖、
平和、
長泰、華安、
龍巖、
漳平、
永定、上杭、
武平等共18縣市,其中龍巖、漳平、永定、上杭、武平等5縣由龍巖分庭管轄
[1]
。
- 參考資料
-
-
1.
福建省地方誌編纂委員會《福建省志》《地方誌》[M]第九章 機構與人員 第二節 民國時期 二、國民政府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