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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工業協會

鎖定
福建省食品工業協會於1981年經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屬全省食品工業的行業管理機構,是以食品企、事業單位、食品專業協會、熱心於食品行業的領導、專家、學者、個人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中文名
福建省食品工業協會
成立時間
1981年
會    長
劉宜鋒 [2] 
秘書長
檀巧斌 [2] 

福建省食品工業協會協會宗旨

福建省食品工業協會的建立,本着對全省食品行業進行統籌、規劃、協調、指導、服務、監督的方針,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溝通企業與政府之間的聯繫,反映食品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的需求,為食品企業、事業單位服務,協調和發展食品各行業、地區、部門、企業間的聯繫和合作,促進我省食品工業產業結構合理化 ,加速食品工業技術改造,使我省食品工業更快地發展,以滿足城鄉各族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需要。

福建省食品工業協會職能任務

協會任務為:
(一)開展食品行業產業結構、產品結構、生產、營銷等方面的調查研究工作,向政府部門提出食品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有關行業政策、法規建議;
(二)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創造和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環境與市場秩序。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的關係,向政府和有關單位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三)開展食品行業信息調查,收集國內外食品信息,分析和發佈行業動態;
(四)開展技術交流與諮詢活動,組織科技成果和新產品鑑定,積極推廣優秀科技成果與技術裝備,推動企業創新。表彰、獎勵優秀項目、先進個人和先進集體。對行業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進行前期論證;
(五)開展營養髮展戰略研究,促進飲食結構和食物生產結構的合理化,提高人民的營養水平;
(六)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積極穩妥地組建福建食協食品行業分會;
(七)參與制定、修訂食品行業有關標準、行業管理規範並組織企業貫徹、實施,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八)參與名牌產品、免檢產品、著名商標的推薦和初審工作。開展行檢行評,推薦行業名、優、新產品以及產品監製、宣傳工作;
(九)舉辦報告會、研討會、經驗交流會,舉辦各類培訓班,為企業培養人才,提高企業的整體素質;
(十)組織企業參加展覽、展示、展銷的活動,參與食品市場建設;
(十一)加強與國內外食品行業及相關組織間的聯繫,開展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二)配合有關部門和組織,開展食品行業標誌體系認證工作。參與食品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資格審查工作;
(十三)辦好福建食品信息刊物和網站,為企業提供多方位的信息服務;
(十四)承擔政府和有關單位委託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福建省食品工業協會機構設置

1、信息工作部:負責開展全省食品行業專題調查,研究提出中長期發展規劃、政策性建議,收集、整理全省食品行業經濟、技術信息,開展信息諮詢工作,編輯《福建食品》信息刊物。
2、科技規劃部:負責編制食品工業發展規劃建議,安排做好技術引進、技術改造、開發、研究、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及人才培訓。
3、質量管理部:負責產品質量、衞生管理、食品檢測、標準制定以及優秀產品的評選和推薦。
4、市場開發部:負責國內外食品行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技術引進、經貿洽談和國內外博覽會。
5、辦公室:負責文書、檔案、人事、財務管理,辦理日常行政事務。
6、《中國食品報》福建記者站

福建省食品工業協會領導成員

榮譽會長:林玉明(福建省食品工業協會黨支部書記)
第十屆理事會
會長:劉宜鋒
秘書長和法定代表人:檀巧斌
第三屆監事會
監事長:劉宗強 [2] 

福建省食品工業協會協會章程

福建省食品工業協會章程 [1]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福建省食品工業協會(簡稱福建食協)。英文名稱為:Fujian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FJFA)。
第二條 福建食協是經福建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全省性食品工業的行業管理組織,是以食品工業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校、食品專業組織及熱心於食品行業的領導、專家、學者自願組成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福建省經濟社團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會址設在福建省福州市湖濱路110號湖濱大廈六層。
第 二 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主要職能與任務為:協助政府在食品行業開展統籌、規劃、協調、監督工作,加強對食品企業的指導和服務。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一)開展食品行業產業結構、產品結構、生產、營銷等方面的調查研究工作,向政府部門提出食品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有關行業政策、法規建議;
(二)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創造和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環境與市場秩序。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的關係,向政府和有關單位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三)開展食品行業信息調查,收集國內外食品信息,分析和發佈行業動態;
(四)開展技術交流與諮詢活動,組織科技成果和新產品鑑定,積極推廣優秀科技成果與技術裝備,推動企業創新。表彰、獎勵優秀項目、先進個人和先進集體。對行業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進行前期論證;
(五)開展營養髮展戰略研究,促進飲食結構和食物生產結構的合理化 ,提高人民的營養水平;
(六)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積極穩妥地組建福建食協食品行業分會;
(七)參與制定、修訂食品行業有關標準、行業管理規範並組織企業貫徹、實施,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八)參與名牌產品、免檢產品、著名商標的推薦和初審工作。開展行檢行評,推薦行業名、優、新產品以及產品監製、宣傳工作;
(九)舉辦報告會、研討會、經驗交流會,舉辦各類培訓班,為企業培養人才,提高企業的整體素質;
(十)組織企業參加展覽、展示、展銷的活動,參與食品市場建設;
(十一)加強與國內外食品行業及相關組織間的聯繫,開展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二)配合有關部門和組織,開展食品行業標誌體系認證工作。參與食品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資格審查工作;
(十三)辦好福建食品信息刊物和網站,為企業提供多方位的信息服務;
(十四)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積極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十五)承擔政府和有關單位委託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第 三 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本省各地(市)食品工業協會、相關行業協會、學會、商會和從事食品工業生產、流通、管理、科研、設計、教學的企、事業單位。
(二)個人會員:對發展食品工業做出貢獻的專家、教授、工程技術人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均須承認並遵守本協會章程,自願提出申請,並按期繳納會費;
(二)團體會員應具有法人資格,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三)個人會員應熱心於食品行業的各項事業併為之做出貢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享有獲得協會印發的有關刊物;
(五)在生產、技術、管理、信息等方面,享受諮詢服務的優先權;
(六)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承擔並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五) 向協會反映生產經營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向本協會提出,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予以退會或除名:
(一)會員一年內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的,或拖欠會費達一年,且經催促仍不繳納的,視為自動退會;
(二)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 四 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確定協會工作的方針和任務;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負責籌備召開下一屆會員代表大會;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成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團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由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通過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 五 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和有關單位的撥款或資助;政府購買服務。
(四)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 六 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 七 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 八 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2年4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