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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鐘錶行業協會

鎖定
2008年12月28日,福建省鐘錶行業協會正式成立。現有81家會員單位。協會日常工作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在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中文名
福建省鐘錶行業協會
外文名
Watch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fujian province
建    立
2008年12月28日
工作機構
秘書處
狀    況
出口創匯行業之一
章    程
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

福建省鐘錶行業協會協會概況

福建省鐘錶行業是我省重要的出口創匯行業之一。2008年出口銷售額居全國第二位。
福建省鐘錶企業,主要集中在福州、漳州兩地區,其中福州地區200家(含福州、閩清、閩侯、莆田江口)、漳州地區100家(含漳州、龍海等地),其它地區100家,全省總計400左右家。
福建省鐘錶產品齊全,基本涵蓋全球所有鐘錶品種。包括機械錶、石英錶、電子錶、LED表、多功能表;座鐘、工藝鍾、電波鍾、多顯示屏鍾、多媒體鍾、酒精計鍾、胎壓計鍾、世界鍾、萬年曆鍾、LED鍾、LCD鍾、太陽能計時器等。
福建省鐘錶行業協會承擔着全行業協調、管理的重任。協會以引導、促進行業發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宗旨,在政府和企業之間構建橋樑和紐帶,為企業參與公平競爭營造條件,代表全行業,組織對外交流和促進經貿合作,並在技術、諮詢等方面發揮作用。

福建省鐘錶行業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福建省鐘錶行業協會,英文譯名為FUJIAN WATCH AND CLOCK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由福建省鐘錶工業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而依照本會章程開展活動的全省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的社團法人和自律性的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和任務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以“八榮八恥”為準繩的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科學發展觀,按照市場化原則,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維護會員的全法權益;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履行政府授權委託的職能,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廣泛聯繫省內外鐘錶工業及相關行業的企業、同業組織,在政府與企事業單位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努力為企業、行業和政府服務,促進我省鐘錶工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經濟社團聯合會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是:福建省福州市省府路1號11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全省鐘錶行業經濟發展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技術政策和地方法規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參與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向政府提出產業政策及結構調整的建議,接受委託組織對行業投資開發、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三)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佈行業信息,依法開展統計調查;
(四)參與制定、修訂行業標準,開展本行業質量管理、名牌培育,組織協調企業開拓市場和營銷活動;
(五)加強行業自律,規範企業行為,培育專業市場,維護公平競爭。開展保護知識產權、反傾銷、反補貼、反不正當競爭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工作,維護行業安全;
(六)開展省內外技術交流與合作,舉辦展銷會、技術交流會、學術報告會;
(七)反映行業情況與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八)開展諮詢服務,創辦刊物,組織技術、職業等培訓;
(九)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採取單位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具有一定影響;
(四)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各類相關企業,均可加入本協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有關資料;
(二)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可優先優惠參加本會組織的的各種活動;
(三)可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提出解決本單位、行業有關問題的建議和提案,提出向政府反映情況和意見的提案;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行業的行規行約;
(二)遵守本會章程及規章制度,執行本會決議;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和會議;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數據和信息;
(六)在本會交往中,誠實守信,團結協作,自覺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全面工作;
(二)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重大問題;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提名副秘書長,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單位的負責人;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它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政府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準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數據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條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和平調。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需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5月30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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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