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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茶文化研究會

鎖定
福建省茶文化研究會成立於2006年12月11日,業務主管單位為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是省級學術性組織,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登記註冊,屬獨立的社會團體法人。研究會現有名譽會長8名,顧問16名,副會長19名,會員近500名。
中文名
福建省茶文化研究會
成立時間
2006年12月11日
屬    性
協會
地    區
福建省

福建省茶文化研究會宗旨

聯合國內外茶學界和茶文化界精英,研究茶的歷史文化和它的社會影響;開展交流,加強合作;倡導茶為國飲,促進茶學和茶業經濟的發展。

福建省茶文化研究會業務活動

立足海西,組織編輯出版有關茶文化的書刊、雜誌及電子出版物,建設網絡商務平台,傳、普及茶文化,推廣茶產品;開辦面向社會的茶文化和茶業經濟的職業技術培訓;興辦有關茶文化產業的建設項目;扶持茶企業完善品牌建設;舉辦形式多樣的茶文化交流活動。

福建省茶文化研究會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為“福建省茶文化研究會”(英文名:ACADEMICASSOCIATIONOFTEACUTUREINFUJIANPROVINCE縮寫為“AATCF”)。
第二條本會是由茶學界和茶文化界人士發起並自願組成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全省性、學術性民間組織,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登記註冊。屬獨立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廣泛聯繫國內外茶學界和熱心於茶文化的各界人士,研究茶的歷史文化以及在文學、藝術等各界別滲透與發展和它的社會影響;開展學術交流,增進友誼,加強合作;倡導茶為國飲,促進茶學和茶業經濟的發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福州市楊橋中路289號,鳳凰假日酒店附樓二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本會在全省範圍內開展茶文化及其相關的宣傳活動,每兩年召開一次“福建省茶文化學術年會”(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或不定期舉辦專題性的活動。邀請國內外有關團體、個人參加。
(二)本會組織編輯出版有關茶文化的書刊、雜誌及電子出版物,宣傳、普及茶文化。
(三)本會組織開辦面向社會的茶文化和茶業經濟的職業技術培訓。
(四)本會組織興辦有關茶文化的建設項目。
(五)本會組織開展其他形式的茶文化交流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吸收具有一定學術地位和社會影響的團體、熱心於茶文化的各界人士為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並吸收一些海外著名茶文化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登記表;
(二)建立有茶文化社團的地區,可以通過該地區社團或研究會聯絡機構集中申報;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介紹和推薦新會員;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及時向本會反饋和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遲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科協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高級顧問、顧問、名譽副會長、名譽理事;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本會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並組織落實;
(十二)決定對會員的獎勵或處分;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二分之一)。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必要時,可召開會長辦公會議,決定有關事宜。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聯絡各地區的會員開展茶文化工作,可以在各有關地區設立聯絡處(或代表處、辦事處)和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茶文化工作,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週歲,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科協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呈省科協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選舉產生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分管有關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立高級顧問、顧問、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和名譽理事等名譽職務,由理事會聘請。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是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或委託其他負責人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本人或委託常務理事會的有關負責人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科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金財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侍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本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省科協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科協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省科協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科協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和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