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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四川商會

鎖定
福建省四川商會,成立於2008年5月17日 。從最初的醖釀、發起、倡議、籌備到正式在福建省民政廳登記,前後歷經五年。借改革開放的東風,遍佈在八閩大地的巴蜀兒女,繼承四川人敢闖、敢拼、敢幹的精神,白手起家,靠勤勞創下了自己的一番事業,我們的發展史,真實地記錄了川商在福建的奮鬥歷程。每一個商會會員的身後,都有一部可歌可泣、可圈可點的奮鬥歷史。我們可以告慰家鄉父老,我們在福建站住了腳跟,發展起來了。我們經歷過單打獨鬥、一盤散沙的痛,更加深刻地領悟到抱團發展對我們的重要性,這也標誌着川商在福建各自為陣、單槍匹馬奮鬥時代的結束,講團結、求發展的新川商時代已經來臨,商會是川商在福建共同的家。
在閩川商近5000家,涉及數十個行業,其中發電設備、航空電氣、建築石材、物流供應鏈、工業設計等數家企業已躋身全國同行業龍頭企業行列,具有一定規模川商企業超過600家。已加入商會的會員平均年齡不到40歲,會長辦公會成員中,本科以上學歷佔80%以上,這是一個朝氣蓬勃、充滿競爭力的川商羣體。
中文名
福建省四川商會
成立時間
2008年5月17日
口    號
勤勞、開放、誠信、創新
宗    旨
服務好會員、四川、福建
創新精神
敢幹冒險

福建省四川商會商會文化

“我們推崇並努力實踐“勤勞、開放、誠信、創新”的新川商精神:勤勞吃苦的創業精神、豁達開放的開拓精神、誠實守信的立業精神、敢幹冒險的創新精神
並將“團結、團結、再團結”、“發展、發展、再發展”作為商會的核心理念,為商會會員所認同。
“川商”在早期的中國歷史上曾經有過一時的輝煌,茶馬古道、鹽都、世界第一張紙幣“交子”、這些遠古時期的經商傳奇,早已化作歷史的塵埃。重鑄“川商”品牌,責無旁貸地落在了每一位川商的肩上,我們要勇於擔當這一重任,無愧於我們的時代,無愧於家鄉父老的期望,無愧於我們的子孫後代。
福建省四川商會 福建省四川商會
商會號召:會員之間精誠團結,彼此多一些坦誠,多一些付出,多一些理解,多一些信任,多一些包容,多一些鼓勵,多一些合作,在建設海西的大潮中,發展好自己的企業,形成正確的商業模式和核心競爭力,為第二故鄉福建和家鄉四川的發展作出我們應有的貢獻。

福建省四川商會商會功能

一、服務好會員。促進在閩川商與兩地政、企之間,同部會員間的溝通、學習、交流和合作,並維護在閩川商的合法權益等。
二、服務好四川。商會已將對接、承辦四川省各級政府的招商引資活動列入商會的重要工作之一,並希望發揮商會的對台地域優勢,促進招商引資見成效。
三、服務好福建。希望福建省各界通過四川商會這扇窗口,更多地瞭解四川、關注四川災後重建,把握商機,推動閩、川經貿文化交流和發展。
福建省四川商會真誠希望與社會各界、兄弟商會、友好商會加強交流與合作,同發展,共繁榮!

福建省四川商會組織架構

商會第一屆組織架構
首屆會長辦公會成員:
會 長 鄒 鵬 廈門萬里石集團 總 裁
執行會長 吳明津 中國明輝機電有限公司 董事長
常務副會長
福建大天建築設計有限公司 董事長
趙家貴 廈門恆萬投資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李開友 福建晟億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傑軍 私募基金 管理人
袁 敏 福建金海岸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董事長
莊信彬 福州福灣實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
餘春明 廈門明大集團 董事長
秘書長 陳 華
職能部門
秘書處、會員聯絡部、會刊部、財務部四大部門。
秘書處為常設辦事機構。廈門、福州、泉州、龍巖、漳州、寧德等六市各設1名副秘書長,在秘書長帶領下,負責各地具體商會活動的開展。
制度及工作平台
商會已建立:《財務管理制度》、《會員管理辦法》、《崗位職責》、《會議制度》以及相應的辦公制度。日常工作中,依託商會官方網站、短信平台等發佈信息,並建有會員專屬QQ羣,方便會員之間的日常交流。
商會工作
根據首屆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商會成立初期,將主要圍繞如下內容展開工作(完善中):
1、摸底普查。弄清川商在閩企業有多少家,規模以上企業有多少,分屬哪些行業,普遍存在的問題,會員發展的瓶頸是什麼。
2、組織“在閩川商100強”排行榜,激發大家的創業激情,提高川商的知名度。
3、治理結構培訓及輔導。花1-2年時間,針對“企業長不大、走不遠、活不長”問題,從企業“出生問題”——治理結構方面加強培訓,使企業“出生”時帶來的先天不足儘快得到糾正,能夠健康成長。
4、在商會平台基礎上,成立福建川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抓住商機,共同發展。
5、為會員做好法律維權、商家聯盟、信息諮詢、融資諮詢等服務工作。
6、對接四川招商引資工作;
7、引進高檔川菜品牌入閩。
8、最終建成“川商會館”,成為商會永久的資產和凝聚巴蜀人的場所。
福建省四川商會,為廣大在閩川商,搭建起了交流、互助、精誠合作的大舞台,每個會員都是主角。讓我們在這個新的平台上,求大同、存小異,攜起手來,走得更穩些、更快些,為四川家鄉和福建第二故鄉的經濟發展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1] 

福建省四川商會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定名為:福建省四川商會。
(英文譯名:SICHU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FUJIAN縮寫:SCCCFJ)
第二條 本商會由在閩的四川企業、川籍人員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福建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以服務企業為基礎,以共同發展為目標,以團結互助為願望。幫助政府宣傳政策,規範企業行為;幫助企業瞭解市場,尋找投資機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堅持以人為本,促進民營企業科學持續穩定地發展,為和諧社會建設發揮作用。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經濟社團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同時接受四川省人民政府駐福建辦事處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商會的住所:福建省廈門市嘉禾路339號“四川大廈”51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以聯絡在福建省的四川商人、企業家、高層管理人員、自由擇業者等為主,同時聯合全國各地四川商會,為會員提供商務考察及經濟交流合作的機會,並全程安排簽證、住宿、交通、翻譯等相關事宜。
(二)為會員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融資、諮詢及政企溝通等服務。
(三)開展專業培訓,法律講座,幫助會員不斷改善經營理念,樹立誠實守信、文明經商意識。
(四)積極組織會展、交流會、招商引資等經貿活動,為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服務。
(五)協調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關係。
(六)促進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橫向聯繫,加強信息溝通,鼓勵資源共享,推動企業快速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福建省內的川籍企業、川籍人員公司及與四川有淵源的企業;企業和公司主要經營者、高層管理人員以及包括律師、經濟師、會計師等在內的自由職業者。
(二)承認本商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並按時交納會費的團體和個人。
(三)擁護本商會的章程,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四)遵紀守法,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向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考察審核並報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提供的有償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的章程,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商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按時交納會費,拖欠達6個月或連續3次不參加本商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常務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監事。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協商聘請名譽會長、顧問;推選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商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組成,經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商會的發展戰略。
(二)確定統一的對外宣傳口徑。
(三)制定本商會的經營方針與經營策略。
(四)處理臨時發生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須有2/3以上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副會長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商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各自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熱愛商會工作,有公益事業心。
(四)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本商會的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會長每屆任期三年。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上級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會長任期滿後,不再擔任會長職務,自動轉為本商會的名譽會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為商會的法定代表人,實行會長負責制。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商會成員違反本商會紀律,損害本商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商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商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三十條 其他內設機構
在作出重大決議和決定之時,或者新舊換屆之際,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事前應徵求、聽取名譽會長和顧問的意見和建議,並定期向他們彙報工作、通報情況。
當名譽會長和顧問提議或要求時,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商議重大決議和決定,應當適時邀請他們列席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按照本會《會費收取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 5月1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