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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客家商會

鎖定
客家祖系是中華民族大家庭中的重要一員。她具有漢族民系的顯著特性,是漢民族中的一個地緣性優秀羣體,在歷史的長河中客家人創造了光輝燦爛的客家文化。客家人以勤苦耐勞、兼容幷蓄、勇於創業著稱於世,在不同時期的各領域都湧現出了一大批著名的專家、學者、企業家及政界人士,成為華人的傑出代表。福建是客家人的祖籍地,全省有二十幾個縣居住着大量的客家人,他們為福建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
中文名
福建客家商會
外文名
Hakkas' chamber of commerce
特    點
漢民族中的一個地緣性優秀羣體
作    用
傳承和發揚客家文化的平台

福建客家商會商會簡介

為傳承和發揚客家文化,使在閩客家人能夠得到更好的發展,促進海峽兩岸客家人深入持久地交流,擬成立福建客家商會。今年是國家“十二五規劃”的開局之年,福建客家商會的成立將是加強海峽兩岸民間合作,構建和諧社會和促進海西建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
一、福建客家商會是傳承和發揚客家文化的平台。
沒有客家羣體,就不會有客家文化;如果沒有客家文化長期穩定的發展,客家羣體也不可能具有那麼強的生命力,以至於經過數百上千年之久還能維繫到現在。福建客家商會的成立將為傳承和發揚客家文化提供良好的平台。通過出版刊物、捐資助學、開展慈善活動等方式,體現客家人團結奮進的精神,使客家羣體能夠繼往開來,生生不息。
二、福建客家商會是在閩客家人的服務組織
商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具有統戰性、經濟性和民間性相統一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平台,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福建客家商會的成立,將為在閩客家人提供多種服務,促進客家人團結互助、共同發展。
一是信息服務。為會員及時傳遞國家大政方針、政策法規、市場商機等信息,加強政府和企業間的溝通交流。
二是培訓服務。聯繫優質專業機構,由商會組織各類專業培訓,提高企業經營者及員工的管理能力和技能水平。
三是商機服務。為會員企業牽線搭橋,尋找商機;協助企業項目推介和拓展,發動和聯合會員企業促進項目合作;推動業務整合和聯盟,發揮規模效應,降低會員企業的經營成本;挖掘、整合資源、拓展服務領域。
四加強與當地職能部門的溝通聯繫,及時反映企業存在的困難與問題。傳遞企業呼聲,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客家人企業在當地話語權。
五是專家服務。針對企業存在的問題,組織專家進行“會診”,為企業發展解決後顧之憂;對企業發展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進行調研,積極探索,轉化為成果,進一步促進商會和企業的發展。
六是融資服務。通過召開銀行與企業座談會等形式,加強企業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溝通,為會員企業融資服務。尋求企業聯保、商會但保、對口擔保等多融資渠道。
七是解難服務。藉助社會各方面的力量,盡力為客家人企業協調解決經營管理中遇到的生產場地、融資貸款、子女入學等方面的困難,盡力做好排憂解難工作。 除了上述七個方面的服務外,商會還將對會員提供健康諮詢、聯誼、學習考察等其他多種形式的服務。
三、福建客家商會是深化海峽兩岸民間交流的紐帶
福建是海內外客家人公認的客家民系形成的中心區域和重要祖籍地,也是台灣近五百萬客屬同胞的主要祖籍地。天下客家是一家,同祖、同根、同文化,不可分割的血脈淵源和文化認同,成為維繫兩岸客家鄉親的重要橋樑和紐帶。如今,海峽兩岸已實現了互通,福建客家商會可以利用台灣每年眾多客家鄉親到福建尋根謁祖、投資經商的條件和機會,主動推進閩台客家聯誼,積極宣傳包括客家文化在內的中國優秀文化,廣泛開展海內外客家社團、鄉親聯誼活動,加強海峽兩岸經濟、文化的民間交流,促進兩岸的共同發展與繁榮,不斷增強祖國的吸引力和民族凝聚力。
我們深信,福建客家商會的成立,將秉承客家文化的核心價值理念,充分發揮“服務企業、服務社會、服務發展”的職能作用,為深化海峽兩岸民間交流,構建和諧社會和服務海西建設做出積極的貢獻。

福建客家商會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為“福建客家商會”(以下簡稱商會)。 [1] 
第二條 本商會是由在閩客籍商界人士和他們依法成立的各種經濟實業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認真履行社會團體和民間商會的職能,廣泛團結在閩創業的各界人士,促進本商會會員之間、商會與其他機構、團體及政府之間意見和信息的交流與互通,擴大福建省商務活動,為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本商會遵循自願參加、自選領導、自籌經費、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誠信民主的方針開展工作。本商會的所有活動遵守國家憲法、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有關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住所:福州市華林路131號欣聘樓209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主要職能與任務:
1、為本商會會員之間、會員與相關機構或政府部門之間提供交流意見和互通商業信息的平台,促進會員與相關機構或政府部門的友好關係。擴大福建與客家及其它地區之間的商務活動,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2、促進會員與福建企業及相關商業機構之間的貿易、投資和其他經濟活動和商務交往;
3、收集與商會及會員有關的商業信息,有條件時編印對宣傳商會宗旨有關的書面或電子資料。協助會員研究和討論關於促進福建與客家貿易和投資等方面的課題;
4、為會員與福建省商業社團組織之間提供交流、溝通渠道,反映會員的情況及正當意見及建議;
5、積極為會員在項目建設、招商引資、技術推廣、創建品牌、人才引進、信息交流等活動提供服務與幫助;
6、組織會員參加各種新產品、新技術成果的展覽會、文化交流會、發佈會、招商會、組織會員到國內外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外市場;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設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承認本商會章程,履行會員的權利與義務,符合法定年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填寫入會申請表,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本商會會員。
1、單位會員
客家籍人士在福建投資興辦的各種經濟實體及客家籍企、事業單位在福建依法成立的相關經濟機構經過申請批准後,均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2、個人會員
客家籍在福建經商辦企業的人士經申請批准後,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入會申請人應按要求向常務理事會提供有關證明及其符合會員入會資格的材料,常務理事會應在收到相關資料後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入會的決定。
第九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1、在本商會內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商會的工作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3、在會員大會上聽取和審議本商會的工作報告;
4、獲得本商會的信息資料,享受本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商會章程,執行商會決議;
2、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關心、支持商會工作,積極參加商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受委託的工作和任務;
3、向商會反映情況,積極提供各種信息資料、研究成果、經營總結、調查報告等;
4、積極參與本商會為會員而設的各項活動;
5、維護本商會在社會上之良好聲譽;
6、按規定繳納會費;
7、履行本商會授予之其他應有責任。
第十一條 只有具有投票權的會員才可對與商會有關的全部事務作出投票表決。
第十二條 會員若一年內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重損害商會聲譽、嚴重違反商會章程或發生違法犯罪行為的,常務理事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並通報會員大會。會員資格的取消由商會秘書處以書面形式通知。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及罷免理事和監事長;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本商會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之前通知全體會員,臨時會議視情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會長提議,商會領導超過半數同意即可召開。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超過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屆延期不得超過半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下一屆商會領導組成,由上屆商會領導推薦候選人並由理事會表決決定產生。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書面委託副會長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會長的職權。
第十八條 本商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由若干名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7、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為本商會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依次由常務副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其他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前七個工作日內通知全體理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必須有過半數以上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理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理事會會議時,必須書面委託他人蔘加,一人只能受託一票。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超過到會理事半數以上的理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的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監事、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商會下設秘書處、外聯宣傳部、法律服務部、財務部四個常設辦事機構,其具體的工作安排由常務理事會負責制定相關的制度。
第三十二條 根據會長的提名,常務理事會有權聘請非企業界人士擔任本商會的專業顧問,為本商會的活動提供相關專業意見或建議。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中選舉產生三名監事組成,設一名監事長。監事會是代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監督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三十四條 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1、代表監事會列席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
2、審核、查閲本商會的財務會計報表和其它資料;
3、檢查本商會的會務和財務狀況;
4、監督理事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工作;
5、當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理事或秘書長的行為與本商會的利益有衝突時,代表本商會與有關人員交涉;
6、本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第三十五條 監事及監事長對損害本商會以及會員利益的行為未能履行監督職責的,本商會會長或常務理事會可提請會員代表大會改選。
第三十六條 理事和監事在任期間因故出缺或被罷免的空缺,須由理事會提名錶決通過,補選出理事或監事,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通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經費以自籌為主,主要來源為:
1、會員繳納的會費;
2、個人和有關部門、單位的資助;
3、捐贈;
4、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本商會的其他合法收入、利息。
第三十八九條 本商會經費支出
1、召開各種會議的支出;
2、有關人員的工資和津貼;
3、必要的日常辦公費用;
4、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本商會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經費支出量入為出,經費收支項目由常務理事會負責管理。本商會收支情況每年須報經常務理事會審查,經理事會審議通過。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由於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變更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於2011年 月 日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