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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原因關係
鎖定
- 中文名
- 票據原因關係
- 別 名
- 票據原因
- 類 型
- 票據術語
- 法律法規
- 票據法
票據原因關係類型
票據原因關係可分有對價的和無對價的兩種類型。
《票據法》第10條是關於有對價原因關係的規定,按照該條,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票據法》第11條規定了無對價的原因 “關係,依據該條,因税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
票據原因關係的區別
票據關係與票據原因關係的區別主要有三點:
一是票據關係是一種形式關係或抽象關係,即僅由發票人發出票據、受款人取得票據而形成,只能發生在票據接受之後,是票據法所規定的事項;而票據原因關係體現的是票據的基礎關係或實質關係,這種關係在票據接受之前就已經存在,不屬於票據法所規定的事項;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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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票據原因關係 .MBA智庫[引用日期2020-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