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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克

鎖定
祁克(1841~1921),德國著名法學家,與薩維尼,耶林並稱。生於普魯士什切青市(現在波蘭境內)一個官吏世家,14歲時失去雙親,為其舅父收養。舅父母在歷史學上頗有造詣,祁克受此影響,從小就對歷史學產生了濃厚興趣。 [1] 
中文名
祁克
國    籍
德國
出生日期
1841年
逝世日期
1921年

祁克人物生平

1857年,祁克進了柏林大學學習法律,後轉入海德堡大學,到第四學期又回到柏林大學,1860年,祁克獲得博士學位。畢業後,先在自己的家鄉開業當律師。1865年通過司法官考試。成為見習司法官,1866年,普魯士和奧地利爆發戰爭,祁克入伍當了一名炮隊的軍官。1867年復員回到柏林大學,擔任講師,開始講授“公法與私法的關係”的課程。
1868年,祁克出版了《德意志團體法論》(Das deutshe Genosenschafssrecht)第一卷,該書是他在1867年申請教授資格的論文的基礎上修改而成,是一部1100多頁的重要著作,在該書中,祁克從遊牧時代的日耳曼血族團體起筆,依次闡明共產制村落的成立以及內容,這種團體的性質和關於土地的法律關係。
1873年,出版了《德意志團體法論》第二卷,在此卷中,祁克對日耳曼法上的法的觀念,權力主體的觀念,物的觀念,團體的觀念以及團體的權力關係進行了詳細闡述,並對日耳曼法的思想和羅馬法的思想之間的區別作了深入的探討。祁克的團體論和法人論的基礎,就是在此卷中奠定的。
1881年,《德意志團體法論》第三卷出版,在此卷中,祁克首先對希臘哲學上的國家論作了説明,接着,將羅馬法制史分為未受基督教影響的時代和受影響的時代,以此闡明羅馬法上的國家論和法人論,並隨着中世紀前後期註釋法學派的變遷這一線索,詳細闡述了羅馬法上的法人理論是如何為德國所續受的過程和原因。該卷是祁克這套書中的力作,是西方私法學的基本文獻。
相隔32年,祁克於1913年出版了《德意志團體法論》第三卷,在該卷中,他對17世紀中葉為止的國家以及團體的歷史作了詳細描述,並對至19世紀初期為止的自然法理論史做了論述,接着,祁克想接着撰寫第五卷,繼續對國家和團體的理論史進行研究,但他自己也感到,他的生命可能已不允許他這麼做了,事實也的確如此,《德意志團體法論》只完成了四卷。
除《德意志團體法論》之外,祁克於1895—1917年,出版了三卷《德意志私法論》(Deutsches Privtrecht).在第一卷人法中,祁克將司法體系分為個人法和團體法兩類,並對各個法域中發生的各種法律關係作了統一歸類和系統闡述。第二卷物權法,被認為是當時私法理論中的名著。第三卷債權法,包含了債務與責任,僱傭契約的起源和持續性債權關係等重要課題。
在這期間,祁克於1884年擔任海德堡大學的法學教授。1887年,出任柏林大學的私法學教授,並一直工作到他1921年去世時為止。這當中,還曾兩次擔任柏林大學的校長。祁克致力學術研究50多年,發表的研究成果共一萬多頁。西方學術界評論説,“耶林死後,世界法學界尚健在的最偉大的學者就是祁克。”

祁克主要成就

德國歷史法學派內部一般劃分為兩派,一派是以薩維尼為代表的羅馬法支派,另外一派是以艾希霍恩為代表的日耳曼法支派。而祁克就是日耳曼支派一個具有較大影響力的人物。在公法理論方面,他批判了自然法的理論,從社會團體的結構、生活和社會權威方面來解釋法律,批判性地解釋了人類社會、政治學、憲法和社團法的一般理論。在私法方面,他反對德國曆史法學派所謂日耳曼法來自於羅馬法的理論,積極捍衞日耳曼法律的獨特傳統。在討論德國民法典草案時,他是民法典第一草案(1888年)的堅決反對者。他認為該民法典草案將羅馬法的元素加進了德國本土的原則,從而破壞了德國法固有的基礎。同時,他還是德國現代憲法的奠基人,他的研究方法促進了法律社會學的發展。

祁克出版著作

著作簡目|:
Das deutsche Genossenschaftsrecht, Berlin 4 volumes, 1868, 1873, 1881,1913
Deutsches Privatrecht, 3 volumes, Leipzig 1895
Naturrrecht und Deutsches Recht, Frankfurt 1883
政治學説史,2卷。

祁克個人生活

就學於柏林大學,曾受到德意志學派法學家格奧爾格·貝澤萊爾的影響。在佈雷斯勞(1872—1884)和海得爾堡(1884—1887)取得教授職位之後,又繼承了貝澤萊爾(Geory Beseler)在柏林大學的教授職位直至去世,一度擔任該校校長。成就突出地表現於法學理論和公法理論上。是主張用德意志法學觀點來解釋德國法學史的代表人物之一。

祁克人物評價

德國法學家和歷史學家。
參考資料